居住证已经取代了暂住证,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福建省居住证暂行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暂住证或将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居住证。日前,福建省政府法制办正式向社会征求《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草案)修改意见。草案提出,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我省将不再发放暂住证。申领居住证后,流动人口可望在居住地享有参加中高考等公共服务。
草案明确,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本省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草案提出,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在居住地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用,或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在居住地自有房屋、租赁房屋或者在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宿舍居住的;在居住地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的。
草案规定,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包括教育服务、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社会保险服务、住房保障服务、人才优待服务等在内的11项基本公共服务。
其中,在教育服务方面,凭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居住证,适龄儿童可就读居住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居住地就读的初中毕业生,可按规定在当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录取;在高中阶段学校就读的,可参加高等职业教育学校入学考试录取;具有我省普通高中3年完整学习经历和学籍的,可就地报名参加普通高考,与当地考生享有同等的录取政策。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方面,享有免费建立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孕产妇和儿童保健、传染病防控、儿童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服务;在社会保险服务方面,有依法参加并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并可以在异地转移、接续;在住房保障服务方面,按照规定享有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按照当地住房保障规定,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
“居住证制度为解决流动人口问题、完成户籍制度改革提供了一个过渡阶段,是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扩展的重要手段。”福州大学社会学教授甘满堂表示,居住证取代暂住证,体现了社会管理理念的创新,弱化了户籍观念,增强了城市外来人口的居民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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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0日起,《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草案)》开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果市民有意见要提出的,可以在今年6月5日前,通过三种方式提出。记者昨日了解到,目前厦门还是向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暂住证。
《办法(草案)》规定,自办法施行之日起,福建省将不再发放暂住证,施行之前领取的暂住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满,暂住证持有人继续居住,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什么服务呢?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关部门也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
此外,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也能享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等便利。
昨日,记者从厦门市公安局了解到,截至4月30日,厦门办暂住证人数为168.7万人。目前,厦门还是按照相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暂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