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北京金融监管部门向辖区内网贷平台下发《网络信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全文共计8大项148条,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重点条款做出了细化分解,被业内人士称为“最严网贷监管政策”。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北京市最严网贷整改细则,欢迎阅读!
北京出台最严网贷整改细则
而在上周北京市监管层向平台下发整改文件之后,网传文件《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讨论稿)也被曝光,该文件共计6章36条,并明确整改时限不超过6月30日。去年下半年开始的网贷平台监管近期再度升级,都剑指哪些违规行为?又将为网贷平台带来哪些影响?
去年下半年,银监会印发多份文件加紧对网贷行业的监管,要求互联网金融应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实施“穿透式”监管办法,并给出一年的过渡期。
20xx年11月,银监会印发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明确对网贷机构备案登记管理采取新老划段的原则,对于存量机构,与目前正在开展的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整改合规一家备案一家,整改不合格的机构不予备案,对于新设机构,按照指引要求,进行备案管理。
随后,厦门市和广东省先后印发了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和网贷业务活动管理办法。
在厦门的备案细则中,提出设立金融风险防控预警平台,授权电子数据存证服务平台将存证合同内容中的业务数据按要求上传,合作的资金存管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资金流数据按要求上传,并匹配比对。平台除了提交标的成交量、标的种类、借款人数量、出借人数量等信息,还需出具每个标的的种类和合同范本、专项审计报告等。
厦门金融办行业发展促进处处长连任介绍:“通过备案过程,可以公示哪些是达到标准的企业。希望这个平台一开始就能收集所有网贷机构的电子合同,一旦出现虚假情况,能及时发现。即使以后出现争议也能及时调取当时的合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广东方面则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后发现,网贷平台面临整改的主要问题主要有五大类:资金池、银行存管、自融、担保和承诺收益、期限与资金错配问题。此外,部分平台涉及代销、类资产证券化、房地产、期货、融资并购等禁止性业务。一位广东监管人士在对网贷13条红线进行解析时着重指出,自融和资金池是最关键的两大红线。
本次被称作“北京最严网贷整改细则”涵盖备受关注的“风险备付金、金融交易所模式、融租租赁合作等”方面,禁止网贷平台对接融资租赁、典当、保理、担保等渠道涉及的资产证券化、类资产证券化等业务。
宜人贷公司董事局主席、创始人唐宁表示,这对于整个行业的差异化竞争是个利好,“我觉得互联网金融是非常广阔的领域,不必然你做这个事,我也做这个事,他也做这个事,完全没必要,还是要差异化竞争。”
业内人士认为,网贷新规给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划出了不同车道,各类业务必须在规定车道内行驶。91金融联合创始人吴文雄表示:“要控制风险,安全高效经营,不追求规模,追求业务的安全性和风险区隔。类似互联网金融平台要做一些风险区隔,涉及到第三方资产的,理财、基金等都应该剥离出来,该需要获取监管资质的就要去申请牌照。”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指出,在这样的监管趋势下,早前主营大额资产的平台确实面临‘断粮’的风险,甚至可能直接退出,“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做风险控制,目前看额度比较小的好适应,大额的还很难解决。”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一是界定了网贷内涵,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贷活动基本原则,重申了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网贷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具有高效便捷、贴近客户需求、成本低等特点,在完善金融体系,弥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满足民间资本投资需求、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办法》规定,从事网贷业务,应当遵循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对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合法的网贷业务和创新活动予以支持和保护。
二是确立了网贷监管体制,明确了网贷监管各相关主体的责任,促进各方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增强监管效力。按照《指导意见》提出的“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及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按照“双负责”的原则,《办法》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网贷业务活动实施行为监管,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贷的机构监管,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办法》还明确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以及相关主体法律责任。
三是明确了网贷业务规则,坚持底线思维,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根据《指导意见》提出的“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总体要求,为网贷机构提供充足的发展和创新空间,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引导其回归信息中介、小额分散、服务实体以及普惠金融的本质,《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并根据征求意见,增设不得从事的债权转让行为、不得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等内容,旨在对打着网贷旗号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实施市场退出,按照相关法律和工作机制予以打击和取缔,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投资人等合法权益。
四是对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办法》落实《指导意见》有关要求,规定实行客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防范平台道德风险,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严守风险底线。同时,为防止信贷集中度风险,根据相关部门意见,实现《办法》与刑事法律中非法集资有关规定衔接,引导网贷机构遵循小额分散原则,避免刑事执法混乱,规范行业乱象,《办法》明确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上限。
五是注重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明确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揭示及纠纷解决途径等要求,明确出借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办法》设置了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义务、合格出借人条件,明确对出借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和实行分级管理,通过风险揭示等措施保障出借人知情权和决策权,保障客户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办法》还明确了纠纷、投诉和举报等解决渠道和途径,确保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投诉和举报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是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发挥市场自律作用,创造透明、公开、公平的网贷经营环境。《办法》规定网贷机构应履行的信息披露责任,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定期披露网贷平台有关经营管理信息,对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审计和公布,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办法》坚持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的思路,明确了行业自律组织、资金存管机构、审计等第三方机构职责和义务,充分发挥网贷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为避免《办法》出台对行业造成较大冲击,《办法》作出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机构规范发展。
《办法》的制定和出台,始终坚持服务实体经济主旨,坚持风险底线思维,坚持发展和规范并举,坚持保护投资者权益和提高公众风险意识并重,为网贷行业的规范发展提供了制度依据,下一步根据《办法》有关规定,相关配套措施将陆续出台落地,共同构建网贷行业制度体系,确保网贷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