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会计制度_

  现 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

  企业内部单位使用的备用金,通过“备用金”科目核算。

  二、企业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全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企业收付的现金,如果有外币现金的,应另行设置外币现金日记帐。

  银 行 存 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收入的一切款项,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必须当日解交银行;一切支出,除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以外,应按现行有关结算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或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并结出帐面余额。“银行存款日记帐”应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清楚,至少每月核对一次,发现差额,应及时查明更正。月份终了,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将银行存款的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调节相符。如有不符,属于银行对帐单差错的,应即通知银行查明更正;属于企业记帐差错的,应由企业作更正的会计分录或补记入帐。

  四、企业应指定专人签发银行支票,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签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商业汇票,也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企业不准出租、出借银行帐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五、有外币存款业务的企业,可在本科目下设置“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两个明细科目。

企业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所有外币帐户的增加减少,一律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时,可按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作为折合率,也可按业务发生当月月初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折合率。月份(或季度、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外币帐户的外币余额按照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帐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帐户人民币余额与原帐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作财务费用。

外币现金以及外币结算的各项债权、债务,均应比照银行存款的方法记帐。

  六、有在外汇调剂市场买入外币的企业,买入外币增加的外币存款仍应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外汇调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增设“外汇价差”科目核算。买入外币时,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借记本科目(××外币户)(同时登记外币金额),按照调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借记“外汇价差”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贷记本科目(人民币户)。用买入的外币购买物资、支付费用,应分摊的外汇价差,借记有关材料物资、费用科目,贷记“外汇价差”科目。用买入的外汇偿还债务,按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借记有关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偿还债务所用外汇应分摊的外汇价差,借记“专项工程支出”“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外汇价差”科目。

  在外汇调剂市场卖出的外币,减少的外币存款应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实际取得的人民币与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的差额,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卖出的外币如为自调剂市场买入的,应冲销外汇价差,如有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卖出的外币,如为其他来源取得的,应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企业在调剂市场购入外汇额度支付的人民币,也在“外汇价差”科目核算。购入外汇额度时,按实际支付的人民币,借记“外汇价差”科目,贷记本科目(人民币户),并将买入外汇额度同时在备查簿中登记。

  企业因发生销售等业务而取得的外汇额度,应在备查簿中登记,卖出外汇额度取得的收入,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应 收 帐 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承建工程应向发包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和列入营业收入的其他款项以及销售产品、材料、提供劳务、作业,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作业单位收取的款项。企业为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作业单位代垫的包装费、运杂费,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预收的款项包括工程款、备料款、购货款等,应在“预收帐款”科目内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的借方核算企业应向发包单位、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作业单位收取的结算或销售款项,贷方核算已经收取的款项,以及按照规定从应收帐款中扣还的预收款项,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尚未收到的应收帐款。

  三、企业应收帐款如采用商业汇票结算的,收到商业汇票时,应将应收帐款自本科目转入“应收票据”科目。

  库 存 材 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各种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二、企业各种库存材料一般应作如下分类:

  1.主要材料。指用于工程或产品并构成工程或产品实体的各种材料,如黑色金属材料、有色金属材料、木材、硅酸盐材料、小五金材料、电器材料、化工材料等。

  2.结构件。指经过吊装、拼砌和安装而构成房屋建筑物实体的各种金属的、钢筋混凝土的、混凝土的和木质的结构件等。

  3.机械配件。指施工机械、生产设备、运输设备等各种机械设备替换、维修使用的各种零件和配件,以及为机械设备准备的备品备件。

  4.其他材料。指不构成工程或产品实体,但有助于工程或产品形成,或便于施工、生产进行的各种材料,如燃料、油料、饲料等。

  三、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外购、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发包单位转帐拨入、其他单位投入、盘盈等原因增加的材料物资。已经验收入库,但月终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外购材料,应在借方按计划成本暂估入帐,待下月初用红字予以冲回。贷方核算领用、发出加工、对外销售以及盘亏、毁损等原因减少的材料,期末余额反映库存的材料物资。

  四、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对于发出的材料,可根据情况选择使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计价。对不同的材料可以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材料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应在年度财务报告中加以说明。

  五、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应当按月结算其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六、本科目应按材料的类别、品种、规格和保管地点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一次支付数额较大的财产保险费、排污费、技术转让费及施工机械安装、拆卸、辅助设施和进出场费等。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以及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费用,在“递延资产”科目核算,均不属本科目核算范围。

  二、企业发生各项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低值易耗品”等科目。各项待摊费用按受益期限分期摊销时,借记“工程施工”、“工业生产”、“机械作业”、“辅助生产”、“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照费用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原价。

  企业应依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订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依据。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分为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并根据管理需要选择适合本企业的分类方法,对其进行明细分类。

  二、企业的固定资产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入帐原价:

  1.购入的固定资产,为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买价或售出单位原价(扣除原安装费用)、

  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成本以及缴纳的税金;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为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

  3.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以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记帐价值;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为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设备价款及发生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

  5.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为原固定资产帐面原价,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受赠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入帐,或根据捐赠者提供的有关凭据确定其价值。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7.盘盈的固定资产,为同类固定资产重置完全价值。

  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和其他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折合差额,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三、企业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帐面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四、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计入“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

自行建造完成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单独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交付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长期应付款”科目。租赁期满,如按合同规定将设备所有权转归承租企业,应进行转帐,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累计折旧”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按估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净值,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五、企业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应按减少的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借记“长期投资”、“累计折旧”科目,贷记本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企业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六、临时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在租入固定资产上进行的改良工程,独立形成固定资产的,应按实际发生的工程支出,列作固定资产并按其性质进行分类。

  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企业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残值加上预计清理费用。

  四、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需要查明某项固定资产的已提折旧,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卡片上所记载的该项固定资产原价、折旧率和实际使用年数等资料进行计算。

  递延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如开办费,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和其他待摊费用等。

  二、企业发生的各项递延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各种递延费用均应分期平均摊销,其中开办费应当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以后的一定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在修理间隔期间分期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内分期平均摊销;其他递延费用应按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在一定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递延资产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预收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工程合同规定预收发包单位的款项,包括预收的工程款和备料款,以及按照购销合同规定预收购货单位的购货款。

  二、企业按规定预收的工程款和备料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发包单位拨入抵作备料款的材料,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材料结算价格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企业与发包单位结算已完工程价款时,从应收工程款中扣还预收的工程款和备料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

  三、企业按合同规定预收的销货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结算销货款时,应将预收的货款结转记入“应收帐款”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

  四、本科目应分别设置“预收工程款”和“预收销货款”两个明细科目,并分别按发包单位和购货单位设置明细帐。

  实收资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实际收到的投资人投入的资本。

  二、企业对于投资人投入的资本,应当按实际投资数额入帐。国家拨给企业的专项拨款,除另有规定者外,应作为国家投资入帐。

  三、收到投资人现金投资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投资人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时,应以确认的价值在验收后入帐,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收到投资人无形资产、材料物资投资时,以确认的价值,借记“无形资产”、“库存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将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借记“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拨给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供其使用的生产经营资金,应通过“拨付所属资金”科目核算,不从本科目中直接冲销;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收到上级拨给的生产经营资金,通过“上级拨入资金”科目核算,不使用本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投资人设置明细帐。

  资本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取得的资本公积金。包括接受捐赠、资本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等。

  二、企业收到现金捐赠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实物捐赠时,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据,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

  对于投资人缴付的出资额大于注册资本而产生的差额,应作为资本溢价。投资人实际缴付资本时,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出资额,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科目,按投资人在新增注册资本中应占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借贷方的差额,贷记本科目。

  企业按规定对财产价值进行重估产生的增值,借记“库存材料”、“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将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四、本科目按资本公积金形成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为资本公积金结存余额。

  盈余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金。企业提取的公益金在本科目内设明细科目核算。

  二、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科目。将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

  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为提取的盈余公积金结存余额。

  本年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实现的利润(或亏损)总额。

  二、企业应于月末将“工程结算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科目的月末余额,转入本科目贷方,即借记“工程结算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工程结算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营业外支出”等科目的月末余额,转入本科目的借方,即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工程结算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营业外支出”科目。将“投资收益”科目的净收益,转入本科目,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投资损失,作相反会计分录。

  三、年度终了,企业应将本年实现的利润总额,全部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亏损,作相反分录。

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利润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结存余额。

  二、本科目一般应设置“应交所得税”、“应交财政特种基金”、“盈余公积补亏”、“提取盈余公积”、“应付利润”和“未分配利润”等明细科目。

  三、企业计算应交纳的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科目(应交所得税)。

  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应交财政的特种基金,借记本科目(应交财政特种基金),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

  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时,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盈余公积补亏)。

  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借记本科目(提取盈余公积),贷记“盈余公积”科目。

企业应分给投资者的利润,借记本科目(应付利润),贷记“应付利润”科目。

  四、年度终了,企业将全年实现的利润总额,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如为亏损,作相反会计分录。同时将本科目所属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所属“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如有余额,借方为未弥补的亏损,贷方为未分配的利润。

  年度终了,除了“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本科目所属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五、企业上年度年终结帐后发现的上年度需要调整的会计事项,如果涉及以前年度损益的,应在本科目“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核算。调整增加的上年利润或调整减少的上年亏损,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应补交的所得税,借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贷记“应交税金”科目;调整减少的上年利润或调整增加的上年亏损,借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贷记有关科目,调整减少应交的所得税,借记“应交税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

六、本科目的年末余额为历年所积存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工程施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工程施工费用,包括房屋、建筑物、设备基础等的建筑工程,管道、输电线路、通讯导线等的敷设工程,特殊炉的砌筑工程,金属结构工程,上下水道工程,道路工程,铁路工程,矿山掘进工程,以及生产、动力、起重、运输、传动等各种需要安装设备的装配、装置工程等的施工费用。其中房屋等建筑物工程施工费用,除了包括其本身的施工费用外,还应包括列入房屋工程预算内的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的价值。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费用以及为测定安装工程质量对单个设备进行的试车费用,一般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

  二、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成本核算对象可根据本企业施工组织特点、所承包工程实际情况和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而确定。成本项目一般应包括:(1)人工费;(2)材料费;(3)机械使用费;(4)其他直接费;(5)间接费用(指企业各施工单位,如工程处、施工队、工区等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其中,属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等直接成本费用,直接计入有关工程成本,间接费用可先在本科目设置“间接费用”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月份终了,再按一定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的工程成本。

  三、企业发生的各项施工生产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 ”、“辅助生产”、“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应根据工程合同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按月或按期结算已完工程成本。采用按月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应按月结算已完工程(即本月结算工程,下同)实际成本,借记“工程结算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竣工后一次结算或分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应按合同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期结算已完工程成本,借记“工程结算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按月或按期结算的已完工程成本,可根据期末未结算工程成本累计减未完工程成本进行计算。期末未完工程成本是指期末尚未办理结算的工程成本。

  四、本科目的月末余额,为未完工程的实际成本。

  五、本科目应按成本核算对象设置明细帐,并按规定的成本项目分设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工程施工各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1)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2)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3)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4)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生产工人福利费(根据生产工人工资总额提取)。

  (5)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6)企业应承担生产工人的养老金、失业金、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新企业会计准则增加内容

  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内容包括:

  (1)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

  (2)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4)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包括: 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5)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3.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1)折旧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及购置资金的时间价值。

  (2)大修理费: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进行必要的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经常修理费: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包括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和维护费用,机械运转中日常保养所需润滑与擦拭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和保养费用等。

  (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场外运费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及架线等费用。

  (5)人工费:指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日人工费及上述人员在施工机械规定的年工作台班以外的人工费。

  (6)燃料动力费: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固体燃料(煤、木柴)、液体燃料(汽油、柴油)及水、电等。

  (7)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部门规定应缴纳的养路费、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及年检费等。

  设置了“机械作业”科目的机械使用费为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向各工程项目部收取的机械台班费,以上内容只需在“机械作业”科目中核算即可。

  4、其他直接费(在预算上被称为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

包括内容:

  (1) 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2) 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3)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4)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

  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5)夜间施工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6)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二次搬运费用。

  (7)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是指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个施工地点运至另一个施工地点,所发生的机械进出场运输及转移费用及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和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费用。

  (8)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是指混凝土施工过程中需要的各种钢模板、木模板、支架等的支、拆、运输费用及模板、支架的摊销(或租赁)费用。

  (9)脚手架费:是指施工需要的各种脚手架搭、拆、运输费用及脚手架的摊销(或租赁)费用。

  (10)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进行保护所需费用。

  (11)施工排水、降水费:是指为确保工程在正常条件下施工,采取各种排水、降水措施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管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职工工资、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差旅费、工会经费、待业保险费、咨询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递延资产摊销、职工教育经费、技术开发费、劳动保险费、坏帐损失等。

  二、企业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待摊费用”、“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累计折旧”、“应交税金”、“应付工资”、“坏帐准备”等科目。

  三、企业发生的管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即于月份终了,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管理费用项目设置明细帐。

  财务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金融机构手续费等。

  二、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的应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的利息收入、汇兑收益,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因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长期借款利息支出,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应计入有关资产的购建成本,借记“固定资产”、“专项工程支出”等科目,贷记“长期借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固定资产购建工程完成并已办理竣工决算后,于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应计入财务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借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与购建固定资产直接有关的借款,因使用前暂存银行而产生的利息收入,在固定资产购建工程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应与相应计入资产成本的利息支出冲抵,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专项工程支出”等科目。在固定资产购建工程竣工决算后发生的,应冲减财务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由于汇率变动,外汇调剂以及不同货币兑换等原因而发生的汇兑损益,应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1.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应计入本科目。如为汇兑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如为汇兑收益,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2.与购建固定资产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在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计入有关资产的购建成本,借记“固定资产”、“专项工程支出”等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或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固定资产”、“专项工程支出”科目。竣工决算后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或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发生的金融机构手续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月份终了,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应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算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六、本科目应按财务费用项目设置明细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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