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招生工作,选拔适合高等职业技术教育要求的优秀学生,给国家培养、输送合格的技术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及有关招生制度,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招生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制度,在学院党、政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进行。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以及对考生及其家长、对学院和国家负责的态度进行。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必须加强学院部门间的相互协作与支持,提倡广大职工积极参与。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必须周密部署、扎实有效地开展。招生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招生纪律,按招生原则和录取规则办事。
第二章 部门主要职责
第五条 招生就业处职责
1、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招生规章制度和学院招生安排;
2、编制、上报和落实学院年度招生计划;
3、上报年度招生生源计划;
4、制定、上报和发布学院年度招生章程;
5、印制年度招生简章;
6、印制新生报到须知;
7、制订年度招生宣传计划和组织招生宣传;
8、进行招生咨询和生源组织;
9、组织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10、进行新生编班及协助新生报到组织工作;
11、进行新生资格审查;
12、组织“3+2”形式学生升学考试报名、考试及录取审批工作;
13、负责专升本毕业生考试报名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系(部)职责
1、确定招生专业,拟定、上报本系(部)年度招生计划;
2、联系建立订单教育单位;
3、进行招生宣传;
4、进行招生咨询和生源组织;
5、参与招生录取工作;
6、新生报到接待安置及注册;
7、上报新生报到数据;
8、组织新生入学教育和军训。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职责
1、进行招生咨询;
2、协助、筹备新生住宿条件;
3、组织新生报到接待;
4、组织反馈新生报到人数;
5、组织进行新生入学教育;
6、组织安排新生军训;
7、接收、办理新生户口迁转手续;
8、进行新生注册及新生学生证发放;
9、组织开展迎新生文体活动;
10、负责办理新生贷款手续。
第八条 教务处职责
1、组织审定、上报和审批招生新专业;
2、进行招生咨询;
3、参与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
4、根据新生报道情况调整开课专业;
5、负责审批新生调转专业申请;
6、进行新生入学教育,协助开展新生军训;
7、组织、安排新生教学准备工作;
8、负责新生电子注册工作。
第九条 党、团部门职责
1、进行招生对外宣传工作;
2、组织迎接新生的宣传文化活动;
3、接收新生党、团关系迁转手续;
4、办理新生党、团员注册登记工作;
5、组建新生党、团组织。
第十条 学院办公室职责
1、进行招生咨询;
2、安排招生宣传、录取所需车辆;
3、审核有关招生材料。
第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职责
1、筹备新生住宿、饮食等生活条件;
2、安排新生报到接站车辆;
3、负责实施新生入学体检及防疫工作;
4、负责办理饭卡。
第十二条 财务处职责
1、组织调配招生所需资金;
2、收缴新生学、杂费;
3、负责办理新生保险手续。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各系(部)必须通过市场调查,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年度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
第十四条 系(部)年度招生计划应在每年12月初确定并报送院招生就业工作处。学院招生计划在系(部)计划的基础上确定。
第十五条 学院招生计划和来源计划应当多向生源多、质量好的地区、紧缺专业和行业倾斜。
第十六条 向自治区申报招生计划须于每年的1-2月进行。
第十七条 上报省级招办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须于当年3月初日前完成。
第四章 招生宣传及生源组织
第十八条 学院招生宣传及生源组织工作要本着注重实效、反映特色、正面宣传、信守承诺和规范操作等原则进行。
第十九条 招生宣传及生源组织要在学院招生处统一安排下开展,系、部要发挥各自的优势作用,系(部)必须选派工作认真负责、熟悉业务的人员参加,开创性地开展工作。
第五章 招生录取
第二十条 录取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招生计划。
第二十一条 录取人员必须遵守录取规则。网上录取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证网络安全。对招生用户名、密码等内容实行专人保管不得告诉他人。
第二十二条 网络中心必须保证招生网络畅通,并做好招生期间的网络维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 录取工作必须尊重考生,按专业志愿和成绩高低顺序,综合考生全面表现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录取期间根据生源变化情况应及时进行计划科类和招生类别的调整申请及审批工作,以保证按计划圆满完成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五条 招生录取结束后,应当尽快发出《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招生录取过程中,发现生源不足时,应积极组织生源。系、部必须尽快安排人员参与。
第六章 新生复查及招生总结
第二十七条 新生报到后必须进行复查,发现冒名顶替或其他违反国家招生制度、不具备录取或入学资格等的新生,应按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 经新生体检,身体条件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应及时清退。
第二十九条 招生结束后,应当进行录取新生情况分析并形成书面材料。
第三十条 招生工作必须进行工作总结。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