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妇联下基层、访妇情、办实事调研报告
为深入贯彻省妇女第十二次代表大会精神,根据市妇联“下基层、访妇情、办实事”的活动要求,结合鄄城县妇女工作实际,以影响我县妇女和妇女工作发展的全局性、关键性、紧迫性问题为重点,深入基层,深入妇女群众,在全县范围内进行了抽样调查,共发调查问卷6000多份,回收5900份。除发放问卷外,还通过走访,实地调研和案例分析等方式,从农村妇女参与基层民主、土地权益保障、中小企业妇女劳动权益保障、人身权利保障四个方面进行了调查分析。具体如下:
一、我县农村妇女状况特点
1、农村妇女参与基层民主建设总体比例虽然偏低,但呈上升趋势。从妇女掌握的政治知识、对村委班子的了解程度,参加选举活动的积极性,以及对投票的重要性的认识来看,都处于中等程度。除了对村里是否需要女干部持肯定态度外,对其他选项既不是很积极,也不是太消极,都是知道一些,了解一些,参加一些。选举行为比较被动,好多出于应付心理,切容易受别人左右。部分农村妇女开始走出家庭,走向社会,比较关心国家时事和社会发展,对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开始引起重视。她们对妇女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相当重视,希望有自己的代表加入政治队伍,成为妇女利益的代言人。
但是,她们的愿望并没有得到较好的实现,我们可以从妇女民主参与程度进行考察。总体上讲,我县精英妇女民主参与程度较低,农村妇女进村两委领导班子的比例偏低,职位轻微。不但妇女在村两委的比例低,数量少,而且担负的职务也大多处于配角位置。妇女担任村主任、村支书的极少,大都是妇女主任、计划生育专职主任,担任财务会计的都很少我县有行政村434个,女性村“两委”成员437人,女支部书记3名,初次进村班子的452人,实现了村委会班子100%有妇女委员,加强了基层妇联组织建设,为今后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影响基层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也称农嫁女问题)是指农村妇女因婚嫁而导致土地承包权和相关经济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涉及对象包括农嫁非、农嫁农、离婚丧偶妇女、上门女婿及她们的子女。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工业化、产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部分农村妇女主要是农嫁女土地权益受侵害问题日益凸显,并从早期的土地承包问题演变为土地征用补偿金分配问题,成为影响我县基层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这些问题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农嫁女的土地承包权问题。从实际家庭承包责任制以后,在当地的土地调整中,部分农嫁女或被剥夺了土地承包权,或减少其土地承包量,或是给质量较差的土地。二是农嫁女的土地征用补偿金分配问题。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随着我县工业化、企业化的不断推进,农村土地、特别是公路两侧的土地被大量征用,部分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问题逐步转向土地补偿金批和今后生活的保障问题,有的地方甚至发展为强制迁户口和剥夺选举权问题。近年来,农嫁女问题产生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全县信访案件也时有发生,总量达20余起,涉及30多人,占信访总量的20%。
3、农村中小企业管理不规范,女工劳动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近年来,我县在妇女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实现了巾帼再就业工程,开展了援助行动,积极开拓就业渠道,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有一些突出问题存在,少数民营企业主法律观念淡薄,没有严格执行有关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严重侵犯女工的合法权益。一部分企业中,女职工没有享受到应有的特殊保护,如孕期、经期、产期、哺如期内应享有的权利等。一些管理不规范企业有法不依的问题比较突出。如不与女职工签定劳动合同、使用女童工、不给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还有的企业女工的生活、工作环境较为恶劣,超长加班现象较为突出。而这些女工由于害怕失去工作机会,往往极力忍受不公平、不合理待遇。
4、农村妇女人身权益受侵害现象仍然存在,尤其是家庭暴力在有些家庭还比较严重。妇女的人身权利是妇女得以参与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不可缺少的条件。如果离开了人身权利,妇女将不可能参与民事活动,更不可能取得其他的民事权利,妇女也将无法立足于社会。
农村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状况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少数农村妇女的婚姻家庭权利,包括婚姻自主权、家庭事务的处理权、家务劳动的合理分摊权等,并没有得到充分保障;二是家庭暴力仍然以各种形式存在,有些家庭还比较严重。在被调查的妇女中,有54.3%的妇女自述从来没有遭受过家庭暴力,有38%自述偶尔遭受,有7.7%的妇女自述经常遭受家庭暴力。可见,家庭暴力的比例不低,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三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新的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现象,如卖淫嫖娼、拐卖妇女、包二奶、未婚同居等开始滋生和蔓延。
二、影响农村妇女发展存在的问题
这些问题是由多种原因形成的。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原因;既有经济原因,也有政治、社会原因。概括起来,主要包括:
1、传统文化的影响难以在短时期内消除。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对女性角色的塑造存在着两个明显的特征:第一,贬低女性价值,使之成为男性的附庸。第二,将妇女排除在社会、政治之外。如“受命于夫”、“男人为土地而生,女人为炉灶而生;男人为剑而生,女人为针而生”等等。这些恶俗将妇女定位于“主于内”的角色。传统文化严重制约了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社会、政治、经济地位的提高,使她们的各种权利始终难以得到与男性同等程度的保障。在现代长期的民主革命斗争中,这些旧传统遭到了猛烈的冲击,但并没有被连根拔除。虽然为女性创造了摆脱传统文化束缚的良好的经济社会条件,但传统文化仍然在很大程度上浸染着人们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使农村妇女在寻求发展、权利保障时常处于不利地位。
2、农村妇女文化程度低下,制约其各项权利的发展。农村妇女的文化水平无论跟城市妇女比,还是跟农村男子比,都明显偏低。农村妇女的文盲率是22.9%,城镇妇女是8.3%;其他文化程度的分布:小学,农村妇女是35.8%,城镇妇女是52%,农村男子是35.8%;高中,农村妇女是18.4%,城镇妇女是95%;中专,农村妇女是1.9%,城镇妇女是11.7%;大专以上,农村妇女是0.9%,城镇妇女是13.4%。
3、农村妇女不但文盲率高,而且在受教育者中,半数以上集中在小学。因文化素质较低,使得妇女的政治认识程度低,对政治、选举制度、选举程序了解较少,影响投票的积极性和准确性;导致妇女获得信息能力差,视野狭窄,接受新事物慢,对村民自治这种新的民主形式理解和接受能力低;同样也导致自信心不足,不能正确认识自己,自卑感强,对男子和社会依赖性强,政治辨别能力低,政治态度模糊,政治效能感低。文化素质低,表现在选举上,认为自己的投票作用不大,也很难判断候选人的优劣,不如跟随丈夫或一家之主的意愿,要么就随大流;文化素质低,使得政治义务感缺乏,政治效能感降低;很难把自己利益与国家、社会利益联系起来,认为自己是凭劳动吃饭,其他事情用不着去管,国家和社会环境的好坏对自己影响不大。
4、法律和政策的扶持力度不够,使农村妇女的发展步履艰难。农村妇女作为弱势群体,应该在法律上、政策上得到政府更多的关照和扶持。从表面上看,政府已经为农村妇女参政提供了许多政策和法规。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等都明确规定了妇女应有惩戒条款作保证。但各种社会深层次矛盾逐步显现,农村妇女权益保障仍存在许多困难和障碍。现在来讲,制约农村妇女权益保障的原因更为复杂。受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影响,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群体之间妇女地位的提高也处于不平衡状态;随着改革的深化,一些深层次矛盾逐渐显现。户籍制度的制约、土地制度的弊端等使农村妇女处于弱势地位,也在某些方面和一定程度上拉大了男女两性和不同层次女性间发展的差距,如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和妇女婚嫁流动的矛盾;承包对象和法律关系的矛盾;户籍限制放开与村民资格确定的矛盾,现有法律与村规民约的矛盾、问题的涉法性质和法院不介入的矛盾都严重制约了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及其他权益的保障。这些矛盾如不解决,最终不仅损害农村妇女权益,也影响社会稳定。
三、完善农村妇女权益保障的途径与对策
1、农村妇女权益保障的完善是一向系统工程,也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只有充分调动政府、企业等各种积极因素,采取政治、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推进,这项工程才能取得切实成绩。
2、坚强宣传教育,营造男女平等的文化环境和氛围。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法律赋予广大农村妇女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要继续在全县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宣传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一方面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介、会议、活动开展宣传,同时也要在解决具体问题、协调妇女权益保障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时开展面对面的宣传,正确引导和教育群众,帮助干部群众消除男尊女卑等封建思想,树立男女平等意识。此外,也要作好对农村妇女自身的宣传、教育和动员工作,帮助她们树立自尊、自强、自爱心理,增强她们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3、提供足够的政治和法律支持,为妇女权益保障提供坚强后盾。经济要发展,农村妇女的权益保障也应走在前列。在国家法律没有建立或不太健全的情况下,我们可以根据我县情况,尝试性地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例如,在妇女人身权益保障方面,尽快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因各种矛盾和冲突引发的历史遗留问题;在劳动权益保障方面,进一步加强执法 ,完善有关制度和政策,坚决制止侵犯妇女正当权益的行为。
在农村妇女参政议政方面,从表面上看,政府已为农村妇女参政提供了许多政策和法规。但是这些法规太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必须把一些政策条令具体化。例如,可以在候选人中把男女分开规定一定比例,也可以在选举过程中规定女选民应到的人数比例。规定选民中必须有一半或近一半的女性选民,选举活动才能正式开始。也可以对参加竞选的妇女进行奖励等等。一旦选举中出现性别歧视现象,就要采取严厉措施加以惩戒。为了让妇女有更高的参选意识,可以适当拉开“两委”委员和妇代会主任的收入差距,防止妇女处于保底心理只停留在妇代会主任的竞选上。
4、进一步发挥妇联在保障农村妇女权益中的重要作用。妇联作为一个联系政府和妇女的重要组织,在广大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的心目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应该充分发挥妇联的优势,使妇联在教育培训、沟通协调、矛盾化解、协助维权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应进一步提高基层妇联干部及妇代会工作人员的素质,建设一支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素质的农村妇女工作队伍;加大对我县基层妇女组织的经费投入,显示我县发展农村妇女事业的决心和实力;加强城乡之间、省际之间妇联的交流与沟通,相互借鉴,取长补短,促进妇联工作再上新台阶。
提高农村妇女的教育水平、综合素质和劳动技能。为了农村致富奔小康,各级地方政府和妇联普遍重视农村妇女使用技术培训。有关资料显示:到2012年底,全县有女专业技术人员6千余人,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43%。妇女生产技能不断提高。妇女经济技能的提高并不意味着权益保障的同步发展。各级地方政府在重视技能培训的同时,应该加强对妇女基本文化素质的教育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对成年妇女,可以通过举办扫盲班,文化提高班的形式提高她们的文化素质。对年轻妇女,主要是抓好农村女孩九年制义务教育,对一些有困难的家庭进行补助,使她们的孩子能顺利上学。对一些中途辍学、退学的学生,要耐心细致地作好本人和家长的思想政治工作,对学龄儿童,要检查她们的入学率,防止漏报、漏读。还可通过“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和政府发放困难补助等形式保障女孩就学。只有教育水平、综合素质和劳动技能得到普遍提高,农村妇女才会在权益的发展和保障中迈出坚实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