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施行修改后刑事诉讼与刑法的若干问题调研报告
已于1月1日施行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其中很多规定,体现出新精神、新法理、新理念。如何从“知新”入手,融会全法,正确履行职责,发挥新刑诉法“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核心价值作用,推进法治社会的文明与进步,成为一段时间以来各地政法机关的工作重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2月25日刚刚颁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即是基于这种惩罚犯罪适应社会的需要所做出的一次刑法修改,比如《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所增加的第133条之一,就新设置了危险驾驶罪等等。横空出世的《修八》终于打破前七部刑法修正案一贯打击犯罪为主导的思路,跳出了入罪和加重刑罚的模式,首次大规模、全方位地在出罪及减轻刑罚方面作出了卓越贡献。
对于刑诉法的本次修改,在庭审方式改革方面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增设了庭前预备会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扩大了律师取证、会见、阅卷等权利,并对简易程序进行了重大修改,进一步凸显了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宣告了控辩式庭审方式的全面确立。机遇与挑战并存,刑诉法的修改既给检察院的出庭公诉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更高的要求,但也带来了前所未所的发展机遇。
一、保障辩护律师合法权益工作开展情况
新刑诉法将委托辩护时间提前到侦查期间,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就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 关情况,提出意见”、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可以查阅、摘抄、复 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检察机关自侦案件,除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律师会见不需要经过审批。这些规定增强了辩控双方的对抗性和针对性,增大了公诉工作的难度。新刑诉法实行后,我院公诉部门加强同当事人双方、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沟通,也允许辩护律师进行阅卷,使辩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的有效保障。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羁押必要性审查这一条文的增加有利于实现执法理念从“一捕到底”向“必要羁押”的转变。该条规定的增加要求我们公诉人要及时的与侦查监督部门的同事进行沟通,对于逮捕与否有异议的,应及时讨论。随着案件的展开调查,当时符合逮捕条件的案件后前可能不成立,这叫要求我们及时变更措施。并在人、财、物保障方面就是要配备足够的人手,不然在有限的办案期内很难每个案子都做到面面俱到。
三、非法证据排除情况, 进一步明确刑事被告人不负证明责任
审查起诉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增加了公诉人起诉的风险。公诉人必须及时更新执法理念,由指控犯罪转变为公正执法。公诉证明责任和标准的加强,对今后的公诉工作将是一个严峻的挑战。作为公诉人则需要从办案方式、查证内容、辩论技巧以及监督措施等方面作出相应改变。
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针对侦查机关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机制,让非法证据没有走上法庭的机会。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也使我们公诉人适时的提前进入逮捕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审时就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有无受到刑讯逼供,随时做好排除口供的准备,特别是对于一些主要证据是言词证据的案件,更应该加强审查。对此我们必须有耐心,切忌在办案中为求速度忽视质量,对于有瑕疵的言词证据绝不能得过且过,必须严格审查,必要的时候要建议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四、简易程序出庭问题
设置简易程序,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重要举措,既可以使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得到快速处理,又可以使更多的司法资源投入到更为复杂的案件中去。简易程序的立法完善,为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提升诉讼效率提供了可能。新刑诉讼法实施后,对于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要求检察院派员出庭的确会增加工作负担,但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如果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则可不再进行相对繁琐的普通程序,而通过程序简化提升诉讼效率。从长远来看,简易程序出庭是可以提高办案效率的,所以作为公诉人员我们也积极落实和响应简易程序出庭这一规定。
对于新修改的刑事诉讼上的一些问题,作为公诉人而言,我们应该改变自身固有的审案模式,做一位“新”公诉人,新理念,新方法,新技巧。作为检察机关的我们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做好公诉人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提高侦查人员量刑证据收集意识;要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完善裁判中量刑部分的说理;要加强与法院、司法部门的沟通,建立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和指定辩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