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发生暂收、代收等经济活动时,向单位或个人开具的凭证。加强财政票据管理是实现从源头上“以票控费”的关键,相对其他财政票据而言,切实加强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对于规范财经秩序,防止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行为有着重要的作用。针对当前往来结算票据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我们组织人员对区(市)及市直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通过采取面对面交流、实地查验并结合各区(市)反映的意见和建议,我们认为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管理亟待进一步规范。
一、往来结算票据管理的基本情况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购新”制度。经过多年的努力,全市财政票据的管理是健康有序的。
(一)管理制度健全。按照省财政厅《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综[2010]4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先后制定了《xx市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xx市财政票据年检办法》。建立了财政票据专人管理制度,财政票据领购计划管理制度,财政票据购领审查核批制度,财政票据专库管理制度等。
(二)购领程序严格。部门或单位首次购领财政票据时,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收费许可证等资料,经审核无误后,发放《山东省财政票据准购证》,用票单位持《票据准购证》到票据管理部门办理领购手续。自2009年我市建立财政票据日常审查核批制度以来,在“验旧领新”环节上严格审验,特别是对违规使用往来结算票据的单位进行了暂停领购票据、补缴财政资金、上报整改报告、提出改进措施意见等处罚措施,大大提高了用票单位按规定使用往来结算票据的意识,减少了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的违规违纪行为。
(三)管理工作规范。2010年使用新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来,我们首先根据单位业务量的大小严格控制往来票据的领购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月的使用量,及时进行往来票据的审验核销;其次加强与行政事业单位和几家大型国有企业财务部门的交流沟通,互通信息,严把往来票据报销关,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是对特殊行业、特殊单位进行重点管理,提前做思想工作,防患于未然。
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从这次调研情况看,我市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工作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和难题,有些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
(一)财政部门监管难度大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相对于非税收入类票据使用的数量虽少,但监督管理的难度远远大于非税收入类票据。一是有些单位小,往来款项少,票据使用周期长,致使形成的收入得不到及时监督,容易形成坐收坐支现象;二是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往来事项多、情况复杂,有些甚至是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交办事项,从而出现责任不清、推委扯皮现象,给财政监管造成困难。
(二)往来票据仍作为报销凭证使用
按照《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综[2010]41号)的规定,往来结算票据是收款单位向对方开具的具有暂收、代收性质的收款凭证,在会计处理上只能作为往来科目的原始记账凭证,不得作为收支科目的原始记账凭证。但在实际工作中,往来结算票据仍然被大量的用于收取学习材料费、课本费、服装费、伙食费、取暖费、水电费等,缴款单位以此作为列支的原始凭证。
(三)单位旧观念难以扭转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中明确指出,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级拨款,形成本单位收入的,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可在实际工作中,财政部门给没有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拨付专项资金、上级主管部门给下级单位的拨付专项经费、横向平行部门拨付项目资金,凡形成本单位收入的,本应该凭银行结算凭证入帐,但实际操作中,仍然坚持不开票据不拨款的传统做法。
(四)不愿接受税务部门监管
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征订书籍、报刊、资料收费;举办各类培训班、学习班收费;场地出租收费;印刷费、打印费等,这些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接受税务部门监管。但仍有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违规使用往来结算票据进行收费。
三、违规使用往来结算票据原因剖析
(一)对财政票据管理规章宣传力度不够
实践证明,能否做好财政票据管理使用工作与单位负责人的重视程度密切相关。近年来我们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和范围不够宽广,大部分单位领导对财政票据的管理规定还不完全明晰,往往形成一些模糊认识,以致认为只要是从财政部门领购的财政票据就能收费,造成财政票据在使用过程中时常出现违规违纪行为。
(二)“重钱轻票”思想严重
由于资金收缴和票据的使用问题涉及到各部门的实际利益,个别单位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应纳税收入,规避纳税义务,逃避税务部门监管;有些单位故意混淆资金性质,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非税收入,坐收坐支,逃避财政部门监管。
(三)不规范的行政行为时有发生。
比如,上级部门安排下级单位办培训班,收取培训费、资料费、征订部门系统内部刊物;个别管理部门巧立名目变项收取各类费用。这些费用由于无法使用非税收入票据,单位往往使用往来结算票据收取。
(四)票据违规处罚力度不够
在票据违规使用或保管不善造成不良后果的处理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都有明确规定,只是由于各种原因执行力度不够。目前,我们的处罚方式一般是“责令改正”,责任追究很抽象,又缺乏有效性,不能引起用票单位和票据专管员的高度重视。
四、加强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措施
针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下一步要在创新监管方法、强化管理处罚力度上下功夫。
(一)加大宣传力度。一是借助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机会,对单位财务人员、票据管理人员及收费人员进行专题培训,进一步明晰各类财政票据的正确使用规定,强调对违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是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财政票据的认识,争取社会的监督和支持,增强缴费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抵制“三乱”的自觉性,让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赢得社会的充分理解、关心和支持。
(二)细化票据使用范围。科学合理界定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范围和要求,进一步细化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对暂收项和代收项,以及各类经费、补助收入不得使用结算票据进行标注。
(三)采取切实手段强化管理。首先完善票据专管员制度,要求专管员必须持证(《会计证》)上岗,必须参加每年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定岗定人,不得随意更换;其次严把发放关口,坚持票据的验旧领新与日常检查相结合,账面检查与延伸检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及时发现往来结算票据使用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四)加大监督处罚力度。一是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在日常检查中要加大对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不按照规定使用往来结算票据的行为,特别是使用往来结算票据收取非税收入和经营收入的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和处罚。二是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参与监督,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举报人提供的有效证据对举报情况进行检查,一经查实,也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处理和处罚。只有严厉打击利用票据产生的违规违纪行为,才能彻底根治一切违规违纪现象,从而进一步净化收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