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资本入股银行业金融机构调研报告

 

  〔内容摘要〕 民间资本对促进银行股权结构多元化、改进银行公司治理作用极大,但欠发达地区民间资本入股银行机构仍存在进入渠道狭窄、合格投资者缺乏、投资人难以发挥作用等问题,需要继续作好鼓励引导和监管。本文对xx市民间资本入股银行机构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进行了详尽分析,最后提出了建议。
  〔关 键 词〕 民间资本;问题;建议
  〔作者简介〕 xx市银监局
  近年来,在支持城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以及培育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工作中,监管部门重视引进民间资本对促进银行股权结构多元化、改进银行公司治理起到了重要作用,并或得一定成效。但欠发达地区民间资本入股银行机构仍存在进入渠道狭窄、合格投资者缺乏、投资人难以发挥作用等问题,需要继续作好鼓励引导和监管跟进。
  1民间资本入股银行机构基本情况
  截止2012年9月末,xx辖内共有中小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8家,其中城市商业银行1家,农村信用联社4家,村镇银行3家。实收资本总额15.18亿元,较2010年末增加7.3亿元,增幅为92.64%。其中民间资本(包括自然人投资,下同)7.92亿元,占实收资本总额的52.17 %,较2010年末增加4.39亿元,增幅为124.36%。具体分布如下:城市商业银行的民营企业持股18 户1.14亿元,自然人持股748户1.20亿元, 合计持股额占总股本的25.91%;4家农村信用联社的民营企业持股89户1.14亿元,自然人持股14214户2.98亿元,合计持股额占总股本的96.71%;3家村镇银行民营企业持股9户0.41亿元,自然人持股27户1.11亿元,合计持股额占总股本的80%。民间资本入股上述三类中小法人银行机构呈现不同特点:城市商业银行股本结构中发挥主导作用的仍然是地方财政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民间资本占比较少且构成分散,最大一户民间资本持股比例只有3.55%,无代表民间资本的股份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民营企业和自然人股份在农村信用联社股本结构中占绝对比重,近年来各家联社按照监管要求进行股权改造,一是将原有的资格股全部转化为投资股;二是坚持新增入股资金起点要求,新增自然人股单户额度在40万元至60万元以上, 新增法人股单户额度在100万元至120万元以上,其中吸收持股比例达到总股本5%以上的民间资本法人股东有6户(盘县联社※户、钟山联社※户、xx联社※户),股金结构得到一定改善。但由于多种原因,民间资本入股农村信用社至今实质上还只是“股金分红参与者”和“关联贷款申请人”的角色,并未真正获得决策和监督“发言权”,对完善法人治理和解决“内部人控制”作用十分有限。辖内3家村镇银行作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在组建过程中合理引导股权设置,除主发起银行20%最大股份以外,其余80%民间资本股份相对集中,并吸纳进入决策、监督和执行机制,投资人有效参与和主导法人治理,资本“话语权”得到较好保障。
  2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第一,民间资本入股银行机构渠道还比较狭窄。2010年国务院制定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今年银监会又出台了《实施意见》,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实行政策鼓励,但实际上欠发达地区民间资本入股银行的渠道还是比较狭窄的,主要是由于法人银行机构类型单一,数量较少,有的机构对吸纳民间资本并不积极。以xx为例,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只有城商行、农信联社和村镇银行。各农信联社虽然把民营企业和自然人作为主要募股对象,但募股额度少,同时部分联社管控风险能力不强,个别联社不良贷款占比过高,以及普遍存在的投资者缺乏“话语权”问题,民间投资进入比较审慎。民间资本对投资入股村镇银行一直高度关注,但因为组建指标有限、资本额度较小、进入门槛偏高等问题,大量民间资金隔着“玻璃门”看得见却进不来,全市3家村镇银行吸纳的1.52亿元民间投资中,本地资金只有xx亿元。城商行资本金规模较大,近年来增资扩股也较多,但原有大股东为了保持相对控股地位,把募股对象主要限定为地方财政和国有控股企业,民间资本进入不多。
  第二,符合监管要求的民企法人投资者比较稀缺,优化股权结构受到限制。积极引导股权向法人股东集中,逐步形成以法人股为主体的股东结构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目标。根据监管法规要求,合格的法人股东应具备连续两年盈利、净资产比例在30%以上、不得以信贷资金入股等条件,受经济发展水平制约,欠发达地区符合条件又愿意入股农信社的民企很难寻找。在实施股权改造工作中,监管部门要求应最大程度吸引法人企业入股,辖内农信联社也多方努力,但最终新增法人股比例仍然不到一半,股东分散、主要以自然人为主的股权结构没有根本改变。由于辖内产业构成单一,农业产业化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入股银行的民企结构也比较单一,农村信用社增扩的6家入股比例在5%以上的民企股东中,有5家是煤炭企业。没有战略投资者性质的资金入股,没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几乎没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涉农企业入股。
  第三,民间资本大量投资农村信用社但在经营管理上没有话语权。在我省农信社现行管理体制下,省联社发挥了绝对行政管理职能,县联社领导班子选配、考核、评价以及员工录用、分配办法等其他许多重大决策完全是省联社说了算,县联社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治理架构难以真正发挥作用,理事长需要向上负责的是省联社而不是投资者,县级联社更像是省联社的分支机构而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受管理体制以及权益诉求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制约,尽管包括民企在内的民间资本参股农信社比例已经达到了95%以上,但除了能够获得相对稳定的投资收益,以及能够为自身实业扩张提供一定融资便利外,股东的积极性和责任心难调动,对解决农信社内部人控制、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经营管理以及管控化解风险推动作用不大。相反,个别进入联社理事会的老板股东可能会通过信贷融资而产生关联交易风险。
  3 思考与建议
  第一,大力促进地方民营经济发展,培育一大批经营上规模、管理上档次、行业多元化、具有一定战略经营意识的民企主体是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入股银行机构的前提。基层监管部门要积极宣传有关鼓励性准入政策,各类法人银行机构在增资扩股时都要对民间资本开放门户,要深入细致进行募股推介,大力吸引符合条件的民企包括区域外优质民企参股地方法人银行机构。
  第二,继续强力推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革。前期股权改造初步解决了资格股转换和增资扩股问题,对集中与优化股权有帮助但作用不明显。当前应继续强力推动县联社组建为农商行,以组建农商行为契机,彻底改造现有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解决民间资本权重巨大而“话语权”薄弱的问题。上级监管部门应继续采取有力措施,敦促省联社逐步淡出行政管理职能,规范履职方式,把独立企业法人应具备的所有管理决策权归还给县联社(农商行)。
  第三,加强监管能力建设。面对民间资本大量进入地方中小银行机构以及投资人话语权将会逐步增加的实际,基层监管部门应重视自身能力建设,提高识别风险能力,严格执行法规,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民间资本规范运作,严控关联控股、关联交易、过度分红、甚至圈钱抽逃等风险发生。既要立足于通过股份制改造解决当前农信社内部人控制、经营机制和风险管控机制落后等问题,又要防止大股东为了自身利益而非理性控股情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