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基层人大调研质量的几点思考

【摘要】坚持调查研究,是我们党的优良作风和传统,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也是人大提高监督质量、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的基本工作方法。调查研究是一项十分具体、细致的工作,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各项职权,前提是知情,知情的主渠道是调研。只有认真处理好调查研究中的关系,提高调查研究质量,才能提升人大工作水平,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本文结合个人的工作经验以及当前福安人大工作实际,围绕如何提高基层人大调研质量,做一些粗浅思考。

【关键词】调查研究;工作方法;人大工作

调查研究,是人大依法履职的重要形式,是人大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也是人大联系群众的重要途径。人大开展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等都需要开展事前调查研究。但就当前情况来看,基层人大调研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作风不深入。“坐着车子转一转,隔着玻璃看一看”的现象时有存在,真正沉下身子做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还有所欠缺。二是方法不灵活。有的同志调研凭着老套套、老框框,搞视察、听汇报,往往是“真相被掩盖,缺点被美化”。三是情况不真实。有的同志搞调研的确是跑了不少路、听了不少汇报,但都是按照被监督单位指定的“线路图”视察和调研,很难听到不同的声音,调查出来的情况很难说没有水份。四是分析不透彻。有的同志重调查轻研究,分析问题抓不住要害,难以做到“入木三分”,只是“拿来主义”,人云亦云。五是建议不准确。由于研究不到位,最后提出的建议、意见成了“人大讲的外行话,是外行在监督内行”。这些现象,严重影响了人大监督的质量和权威性。

如何提高人大调查研究的质量,提升人大工作水平,是基层人大干部应该认真思考的重要问题。笔者认为,人大在调研过程中应正确处理好以下五个关系:

一是在调研选题上,要处理好“既定”与“随机”的关系

调查研究的选题,是调查研究的出发点,处于调查研究过程中的首要环节,决定着调查的方向、关系到调查的质量。笔者认为:人大调研的选题可以分为“既定”选题和“随机”选题。“既定”选题是人大调研计划内的常规性选题,是指经多渠道公开征集,再由常委会主任会议认真研究决定,并有计划安排的新一年调研课题。“随机”选题,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及人民群众呼声强烈而适时适量增加的调研课题。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随着时间的推移、情况的变化,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层出不穷,“随机”选题就难以避免。因此,人大开展调查研究,在选题上,要注重处理好“既定”和“随机”两者间的关系:一是“既定”选题要按计划进行。“既定”选题是依法公开征集、主任会议决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年度计划,具有一定的法定约束,不能随意变更。二是“随机”选题要把握好度。如果不适时增加“随机”选题,容易出现“形式主义”,甚至可能因“失察”,而有违民意、错失民心。但如果过多地扩容“随机”选题,不仅打乱了人大原有的工作节奏,而且也给“一府两院”增加忙乱,因此,增加“随机”选题要适度。三是统筹安排“既定”和“随机”调研。要善于找准两者之间的平衡点,突出重点,统筹安排,“既定”调研要按计划有序推进,“随机”调研要视情“见缝插针”,既能体现人大工作的前瞻性、时效性和权威性,又能体现人民群众的所想、所急和所盼。

二是在调研方法上,要处理好“主动”与“被动”的关系

掌握调查研究的正确方法是人大工作的一项基本功。根据人大调研的特点,调研工作可以分为“被动”调研和“主动”调研。“被动”调研也是调研的一种基本方法。如,传统的调研方法,主要是通过召开座谈会、听取“一府两院”汇报,然后组织视察等。由于人大干部受业务知识的局限,通过“被动”调研的方式来了解掌握基本情况是必须的。但“被动”调研的依赖程度大,而人大又处于监督地位,其性质决定了人大调研具有监督性、法律性和主动性,是一种主动履职的行为。一些被监督部门可能因某项工作做得不够到位,会有意避开人大监督,在工作汇报时也许会刻意“粉饰太平”、瞒报实情。因此,人大开展调研,在“被动”调研的基础上,还可以借用现代科技手段,采取明查暗访、民意测验、网络调查、问卷调查等立体联动、灵活多样的方法,独立开展“主动”调研。一是调研的地点要自主选择。“一府两院”提供的调研看点大部分是立足其工作需要而定,往往展示其阳光的一面。因此在调研时,要根据情况自主选择一些地方,拓宽调研渠道和范围,对收集到的情况进行反复查证核实,防止被“牵着鼻子走”。二是询问的对象要随机而定。有时被调研单位为了掩盖工作缺陷,选择的一些调研对象往往是经过因势利导而特定的对象,偏向报喜不报忧,存在主观性和片面性。在开展调研时,要随机多了解一些预定对象之外的群体,多听听其他群众的意见,做到不偏听偏信、管中窥豹。三是调查的问题要独立思考。在调研中,要防止先入为主和思维被“绑架”的问题。如果事先就带着框框去调查研究,结论下在调研之前,只是试图找找例子或材料来佐证自己的观点,调研只会成为“经验主义”或“形式主义”。一定要学会放宽眼界、拓宽思维、独立思考,根据调研掌握的第一手材料,去粗取精,深入剖析,揭示问题的本质,提出独到的见解。

三是在力量组织上,要处理好“自我”与“借力”的关系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人大的调查研究是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等提供准确的依据,其调查的内容涉及面广,法律性、专业性很强,对调查人员的素质、能力有着很高的要求。当前,基层人大开展调研,一般以“自我”为主,即参加的人员一般是课题涉及的常委会分管领导、相关委室人员和部分人大代表,专业人才较缺乏。如,现在基层人大常委会的各委室基本上属“一人委”,即只有委室主任1人,调研力量单薄。对于涉及业务、专业性强的问题,仅靠“自我”调研,有时会显得力不从心。

笔者认为,在调研力量安排上,要妥善处理好“自我”和“借力”的关系。首先,要立足“自我”。对于专业性不强、情况不复杂的课题,要以“自我”调研为主,避免兴师动众、轰轰烈烈走过场。这就要求人大干部,特别是相关委室要加强平时的学习和经验积累,加强与对口单位的经常性联系,熟悉掌握“一府两院”的工作情况,让自己从“外行”逐渐变为“内行”,为调研工作积累“正能量”,调研时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增强调研的质量。其次,要善于“借力”。对于一些专业性强、情况较为复杂的调研课题,要借助于“外力”,联合多方的力量参与调研,既要以相关委室为主,又要发挥人大集体的力量和智慧,包括非驻会常委会委员和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大代表,还要抽调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一起参与调研,借助专业优势,形成调研合力,增强调研实效。

四是在报告内容上,要处理好“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撰写调研报告和审议意见是人大调研的关键环节,调研报告和审议意见的深度直接反映人大调研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影响到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力度和职能作用的发挥。当前,经常会看到一种现象:有些委室写出来的调研报告或审议意见与人大监督对象的工作报告基本雷同,提出来的建议、意见与“一府两院”的下一步工作计划没有什么区别,调研报告或审议意见的内容既体现不出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也体现不出人大的监督水平。

人大的调研报告或通过调研形成的初审报告,是人大开展监督的依据,而不是“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的补充或简单照搬。在撰写调研报告或审议意见时,在报告内容上要体现出人大监督和“一府两院”被监督的关系:一是报告的角色不同。人大调研报告作为监督活动成果的体现,更加注重于客观性,要求揭示隐藏在现象后面的本质问题,找出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实事求是的作出评价,有针对性的提出建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作为自身工作的全面总结,虽然也要求实事求是,但难免局限于自我,多少带有一些主观性。二是报告的布局不同。人大调研报告在结构布局上侧重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目的是为了促进工作。对评价部门工作成绩部分,仅作高度概括、简要说明。“一府两院”工作报告侧重于总结成绩,虽然也有查找问题,但以点到为止,对产生问题的根源较少触及,有时带有一种文过饰非的味道。三是报告的表述不同。人大调研报告偏向“立论型”表述,力求做到观点鲜明、立论有据,逻辑严密,条理清晰,不要求面面俱到,但要在第一手材料中,筛选出最典型、最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强调的是问题、原因和对策。“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偏向“叙事型”表述,主要是从措施办法、取得成效等方面对某一专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强调的是过程、措施和结果。因此,撰写人大调研报告或审议意见要求角色定位要正、分析问题要准、观点立意要新。这样,才能参到点上,谋到要害,体现人大监督的权威。

五是在调研成果上,要处理好“转化”与“跟踪”的关系

调查是基础,研究是手段,成果的形成和运用是最终目的。调研成果形成之后,不能让其沉寂在纸上,而要使其成为某项工作的决策依据。笔者认为,人大调查研究工作要取得成效,就应该着力做好“两转化一跟踪”工作:要注重“第一次转化”。人大调研成果的第一次转化,体现在调研报告能直接进入决策。在调研后,要对调查中获取的第一手资料进行比较、鉴别、思考、提炼、加工,形成调研报告、初审报告或执法检查报告等,进而将数据翔实、观点鲜明的调研报告提交代表大会或常委会会议审议,以形成高质量的决定、决议和审议意见,为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提供依据和参考。要促进“第二次转化”。人大调研成果的第二次转化,体现在人大的调研报告或审议意见能成为党委或“一府两院”的决策依据,成为“一府两院”制定某项工作整改措施的重要依据,达到指导和推动“一府两院”工作的目的。要加强“跟踪监督”。“一府两院”按照人大调研报告的要求明确了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后,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委室要加强对办理情况的跟踪督查,主动与承办单位沟通联系,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了解问题解决的进展情况。要针对承办单位措施落实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交流,共同研究探讨,促进问题解决。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工作视察、督促检查和“回头看”活动,督促承办单位解决问题。要将“一府两院”落实人大建议、意见情况列入工作评议的重要内容,进行满意度测评。对落实不力甚至敷衍应付的,必要时可以运用询问、质询等监督手段,责令整改,促其落实,直至问题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