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现状调研报告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完善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政法工作事关群众利益的保护,事关经济社会健康顺利发展。全国政法工作会议要求
            “必须在执法工作中建立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政绩考核体系”。在这次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中,广大政法干警认为,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政法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是推动政法工作自身科学发展的根本举措。为此,市委政法委将政法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作为重点课题,近期,政法委负责同志全体参加,通过座谈走访研讨等方式,开展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专题调研活动,并听取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咨询委员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调研情况和我们的建议报告如下。
            一、对政法工作考核评价的现状
            (一)总体上看,政法工作考核评价起步早、涵盖广、自成体系
            首先是系统内部考核评价。主要组织形式有省直政法单位对我市政法部门和市直政法单位对县直单位的综合考评、单项工作考评和专门工作的检查验收评比等。公安系统、检察系统自上世纪90年代起就开始逐步强化这项工作,目前指标体系已日趋完善。市检察院在省院制定的业务考评标准基础上,制定了基层院目标管理量化考核办法,把班子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制度建设作为主要考核内容,并在连续多年的考核中不断修正考核指标,力求考核标准设置更加符合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客观要求和自身规律。市公安局制定了县级公安机关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设定了综合性考核指标、专项性考核指标、单项性考核指标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39个大项107个子项,涵盖了公安工作各项具体业务,对考评中排名前列的县(市)局和市区分局给予奖励,排名末位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市司法局制定了各单项业务工作考核标准实现对县市区司法行政工作的考核。另外,政法委机关工作考核形式是省对市的综合评议,市对县自08年起采取工作述职形式,不打分排名。法院系统过去强调上下间的指导关系,没有上对下的考核形式,市中级法院组织的考核主要是对中院机关中层干部和班子成员的考核,并专门成立考核办公室,但从今年起,省法院要对全省中级法院进行综合考核,已经下发了考核办法,市中院也正在研究对基层院的综合考核办法。民政系统目前只有市民政局对机关干部的考核,没有对县(市、区)民政局的考核。从考核方法看,有的单位有专门机构,通过采集工作数据、组织考核组实地考评等完成考核,有的单位采取集中述职的方法。从考核结果的运用情况看,有的单位对排名前列的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优先推荐给上级机关参评各种先进荣誉称号等,有的单位采取通报考评对象所在的地方党委政府等。
            其次,从外部对政法工作考核评价情况看,主要有市县两级分别组织的对市直单位和县直单位的效能考核,其中整合了行风评议包括群众、服务对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测评结果,以及党政领导的打分,结果作为表彰奖励和通报的依据,有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进行的年度考核,有党风廉政建设、党建等方面的考核。
            第三,从内外联系看,效能考核与政法系统内部的考核标准设置各有所侧重,目标多不相同,特别是评判的视角不同,前者是把政法部门纳入市直单位或县直单位这个大平台上来评比,后者是系统内评比。主要联系体现在对考核结果互有借用,就是都设置了表彰奖励加分项,另外在效能考核和有的单位内部考核中都整合了行风评议、群众评议的结果。
            (二)加强考核评价对政法工作具有积极的作用
            调研中大家反映,从工作实践看,加强考核评价,建立市政法部门内部各机构及对县政法部门工作的考核体系,十分必要,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是对建立正确的工作导向、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通过对工作目标设置和对工作实绩的考核评价,使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成为具体的工作实践,成为各级各部门改进和提高工作、推动工作创新的具体行动,营造了务实作为的积极氛围。
            二是初步实现了工作绩效的客观评价。各种考核方式评价的结果,都在不同视角、不同层面揭示了政法部门的工作绩效,特别是一些量化考核的办法反映了各项工作量的变化、量的进展,直观呈现了工作的成效和不足,尤其是执法质量考评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为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抓好具体工作、选人用人等提供了导向和决策参考
            三是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工作发展。作为加强管理的重要手段,各种考核办法都在不同程度上引领了工作的发展,有的推动作用还比较明显。在市中级法院,对部门负责人的考核以及由此上升到对分管领导的考核,实现了工作责任的有效传递。在市检察院,不断修订适应形势变化的基层院考核办法,发挥了基层院建设的指挥棒作用,促进了全市检察工作的发展,取得了丰硕的建设成果。在市公安局,通过内部考核,推动了公安工作整体水平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稳步提高。在市司法局,各项业务工作指标的具体化,推动了司法行政工作软任务的量化和硬化。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现行的各种考核评价体系尽管通过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对照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有的基层干警反映还比较突出。当然,在不同单位问题也不尽相同,不同考核模式问题也不同。根据调研中大家的反映,存在的问题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多头考核不相协调的问题。由于各种考核标准设置强调的方面不同,互相无法同时借用和参考,特别是对这些考核评价结果缺乏统筹和综合分析,带来了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比如不同项考核结果之间不一致甚至互相冲突,比如在系统考核中成绩突出的却在效能考核中居后,而在效能考核中领先的却在系统考核中落后。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考核工作的权威性,影响了对考核结果的认同。多头考核不相协调还突出表现在对单位、对部门的考核与对干部、对领导班子和一把手的考核任用没有形成有效的衔接机制。
            二是考核标准难以确定的问题。各种考核要求共性的多,体现个性的少,考核标准设置难以体现公平。比如省对市、市对县的考核,大多没有考虑工作基础不同、自然差异等因素。基层干警反映较多的问题是,中央和省一再强调,司法机关不参加行风评议,但效能考核中整合了行风评议内容,反映执法司法工作的特殊性和自身规律不够。考核标准难以确定还在于有些工作要求难以量化,比如服务大局、公平正义要求以及队伍建设等一些基础性工作以及工作潜绩,很难量化,而实际上有不少政法单位在这方面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另一方面,考核标准的稳定性也容易构成对工作灵活性和工作创新的妨碍,一些指标追求单一的价值,容易形成价值冲突。比如实际工作中,既强调严格依法办案,又强调宽严相济,这就很难在考核中得到体现。
            三是考核方法的科学性问题。一般考核方式比较单一,往往只注重年度考核和专项考核,而忽视了平时考核,以至出现平时不问姓、年终算总帐的现象,难以全面掌握考核对象全部工作情况。考核过程中偏重于听述职报告、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看资料等静态考核方法,致使考核者对工作情况的了解较多地停留在感性认识阶段,缺乏应有的深度。考核过程中民主化水平不高,在现行的对干部考核中,往往是偏重于民主测评,而受干部群众个人认知水平的影响,有时民主测评结果往往不能准确衡量干部的实绩。同时在民主测评中,对机关部门工作有发言权的下级单位和工作对象往往被排斥在外,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群众参与的广泛性和代表性。考核的公开性不够,往往许多项目不是当场打分,不是当场指出不足,对干部的民主测评往往也不公开结果。
            四是考核结果运用的问题。多数考核不重视结果的运用,往往只是在考核结束后排个位次,使得考核和结果运用相脱节,特别是与对干部的评价和使用没有有效衔接。政法各部门内部种种考核的结果,同级党委政法委不掌握,也使得协管干部没有依据。在考核结果运用上,往往不重视通过考核结果来研究工作的经验和不足,没有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工作的促进作用。
            五是相关制度不够配套的问题。岗位责任制不健全,难以实现对整体工作或单项工作的考核结果运用到对干部的评价中,往往会是一项工作成绩人人都有份。考评工作机制也还不健全,有的单位甚至处在起步阶段,层层推进、分级管理、各级通力协作的工作格局还没有形成,特别是党委政法委领导统筹协调职能在综合考核评价政法各项工作中的作用没有很好体现。立足经常化考核、动态评价的工作模式还没有形成,针对不同考评对象分别建立工作绩效档案的长效工作机制尚未建立。
            三、对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政法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政法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坚持循序渐进的方法,在充分认真研究政法工作自身规律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和完善。
            一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以政法各单位系统内部考核评价为基础,加强党委政法委的统筹协调,实现与组织部门、纪检部门有效衔接,推动考核结果的整合和实际运用。各部门包括党委政法委机关都要通过建立有效的考核办法,加强对下级工作部门的必要指导。同时要加强考核工作配套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干部岗位目标工作责任制,把对工作的考核转化为对干部的衡量,进一步促进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同时,要切实通过考核总结推广好的工作经验、发现优秀干部,同时查找工作差距和问题,不断推动工作发展。
            二要进一步完善考核标准。政法系统内部的考核标准要立足自身工作职能,体现党委政府工作大局的要求,体现党委政法委重点推进的工作任务要求,体现推动工作创新破解难题的要求,体现不同工作自身发展规律的要求,特别是要不断顺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及时调整完善考核标准,建立正确的工作导向。要在现有考核标准中增加坚持调解优先化解矛盾纠纷、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源头预防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等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工作的指标和权重。要在现有考核标准中慎重权衡工作的量与质双重要求,科学设定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指标。
            三要进一步完善考核方法。对公、检、法单位的考核,不宜纳入行风评议进行群众满意度测评,因为这些单位与其他部门工作不能用同一个标准进行衡量。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要选择那些了解政法各单位工作的人进行评价,使考评结果更加客观公正。在干部考核中,既要有上对下的考核,也要有下对上打分,还可以实行交叉考核的办法。要进一步推进考核公开,既要公开考核标准,也要公开考核方法和考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