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质检总局新制定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并对60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包括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自20xx年10月30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原公布实施细则及修订单失效。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内容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
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
第二章 发证产品及标准
第四条
本细则发证产品建筑防水卷材为用于建设工程的可卷曲成卷状的柔性防水材料,包括沥青、橡胶和塑料产品等共7个单元,详见表1。
第五条
本细则的发证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表2。
第三章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
第六条 企业申请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除提交通则要求的材料外,还应由企业提交符合产业政策的自我承诺书,承诺书中应当明示企业无1999年9月1日后建设的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产品和生产装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xx 年第122 号公告附件《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xx 年本)》,淘汰以下生产工艺和生产线:
聚乙烯丙纶类复合防水卷材二次加热复合成型生产工艺(不具备挤出机的生产设备为二次加热复合成型生产工艺);
年产500 万平方米以下改性沥青类防水卷材生产线;
年产500 万平方米以下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生产线;
(二)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xx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的要求,属于淘汰类的落后工艺装备和产品的有:
5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改性沥青类防水卷材生产线;500万平方米/年以下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生产线;100万卷/年以下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
采用二次加热复合成型工艺生产的聚乙烯丙纶类复合防水卷材、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聚乙烯芯材厚度在0.5mm以下);棉涤玻纤(高碱)网格复合胎基材料、聚氯乙烯防水卷材(S型)。
第七条 凡生产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的企业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内容包括: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检验设备、重要原材料、产品关键工序、关键控制点,具体要求见表3-1至表3-5。
第八条 申请发证、证书延续、许可范围变更(许可范围变更的情形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关键生产设备发生变化、生产地址迁移、增加生产线、增加产品单元等情形)需要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企业应在实地核查前做好准备,根据本细则第七条要求和实际情况填写下列企业资料,实地核查时提交审查组现场核查。
(一)企业生产防水卷材产品主要工艺流程图 (见附件1-1)
(二)企业生产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表(见附件1-2)和生产场所示意图(见附件1-3),并应明确区分申证的生产线;
企业获证后进行增加生产线、生产场所、企业迁址,应在变化一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提交许可范围变更申请并填写本表,安排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三)企业生产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设备表(见附件1-4)
企业获证后凡本细则表3-2中带“*”设备发生变化的,一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提交许可范围变更申请并填写本表。
(五)企业生产防水卷材产品检验设备表(见附件1-5)
(六)企业生产防水卷材产品重要原材料明细表 (见附件1-6)
(七)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表(见附件1-7)
(八)产品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清单(见附件1-8),应填写所有防水卷材执行标准,包括企业标准,并确定产品单元。
第四章 企业实地核查
第九条
现场实地核查时,企业申请取证的产品应正常生产,相关人员应在岗到位,申请材料齐备。
第十条
审查组现场对企业申请书及证照等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
审查组现场按照本细则第八条要求企业准备的所有相关材料(见附件1-1~8)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 审查组现场按照《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形成《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和建议改进项汇总表》(见附件3),完成《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4)。
第十三条 审查组现场形成的核查材料和记录(包括附件1-1~8、附件2、附件3和附件4)一式三份,企业、地方许可证主管部门、审查组织单位各一份。
第十四条
实地核查判定原则
(一)审查组应对实地核查办法的每一个条款进行核查,并根据其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的程度分别作出符合、不符合和建议改进的判定。
(二)对判为不符合项的须填写详细的不符合事实,对判为建议改进项的须填写实地核查发现的可改进的问题。
(三)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
实地核查按产品单元根据企业生产线逐条审查,同一产品单元涉及的所有生产线未发现不符合,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核查结论不合格则该产品单元不合格。
第五章 产品检验
第十五条
抽样规则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按检验数量样品一览表的规定(见表4),在企业自检合格的产品中实施抽样,并填写抽样单(见表5)。原则上应抽取单元内的任意样品都可以进行许可证检验,代表该单元样品。
玻纤胎沥青瓦样品最少抽样基数不低于100包,其它防水卷材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1000m2,且不得少于10卷。
企业应在7日内将样品和抽样单一并送达有资质的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检验机构,企业可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网上查询自主选择)。
第十六条
审查组实地核查合格后,抽样封样,由企业自主选择发证检验机构,发证检验机构开展产品检验。
第十七条 企业延续符合免实地核查要求,不进行实地核查只进行产品检验,企业应在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按本细则第十五条中表4要求自行抽封样品、填写抽样单(表5),自主选择发证检验机构送样,同时将抽样单和检验委托合同寄送当地发证主管部门。企业对所抽送样品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
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项目、依据标准见表6。
第十九条 建筑防水卷材产品许可证检验综合判定原则:检验项目全项次合格判定产品检验合格。否则,判定产品检验不合格。
第二十条 检验报告
(一)发证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2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6)一式三份(企业、发证检验机构、审查组织单位各一份)。
(二)证书延续企业提供同单元产品6个月内(自检验报告签发日期起)有省级及以上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检验报告的,可免于该单元许可证产品检验。
第六章 证书许可范围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申请的发证产品通过材料核实、现场实地核查和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符合通则和本细则规定要求的,由审查组织单位拟确定产品生产许可范围,报送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产品生产许可范围的判定原则及示例:
产品单元实地核查合格,且抽样的样品全部合格,则许可范围为该产品单元所有产品;如有实地核查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该单元不予许可。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产品许可范围示例:
建筑防水卷材 有胎改性沥青类
证书产品明细内容示例如表7。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审查部(或省审查组织单位)联系方式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审查部设在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1号
邮政编码:100831
电 话:010-57811166、57811130、57811066
传 真:010-57811066
电子信箱:
联 系 人:武庆涛、郭利、唐兴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10月30日起实施,原《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