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了解掌握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增强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针对性,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如下: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依据,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根据本市生产实际和工作重点,采取定性和定量检测相结合,依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切实保障公众农产品消费安全和身体健康。
抽样监测范围:以生猪定点屠宰场、农产品“三品”基地、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种养企业和其他种养大户为重点,结合本市农业主导产业、主要品种和节假日等重点时段、重点产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抽样监测品种:
1、蔬菜:茄果类(番茄、辣椒、茄子);瓜类(黄瓜、苦瓜、西葫芦);白菜类(大白菜、小白菜);鳞茎类(大葱、圆葱、韭菜、蒜薹);根茎类(白萝卜、胡萝卜)等地产蔬菜为主。
2、水果:以当季地产的草莓、西瓜、葡萄、香瓜等时令水果为主。
3、食用菌:木耳、平菇、香菇等。
4、粮食:大米。
5、畜禽产品:猪肉、猪肝、鸡肉、羊肉、牛肉、鸭肉、鸭蛋、鸡蛋、生鲜乳,以及动物尿样等。
按照产业管理分工,蔬菜、食用菌和大米等生产基地的食用农产品抽样,分别由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特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农业技推广中心负责;畜禽、尿样抽样抽样由畜牧总站、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上级农业部门来我市抽样时,由各对口产业单位配合完成。
全年计划农产品抽样监测12500批次。其中:市本级定量监测600批次,市本级速测8000批次,乡镇级速测3900批次(每个乡镇不少于300批次)。
1、抽样方法。蔬菜、水果、食用菌抽样工作按照ny/t789-2004规定执行;稻谷抽样按gb5491-1985规定执行;畜禽产品、猪尿抽样工作按《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1897-2010)规定执行。农产品速测抽样按监测实际需要量随机抽取。
2、抽样、分样和封样工作必须在抽样现场进行,每批次样品应按检测用样和备份用样分为等效的2个包装,并严格按规定加封。每份抽样单和封样单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检者代表确认、签名。速测抽样的封样可采用由我局统一印制的包装袋,不干胶标签粘贴在包装袋正面。
3、抽样应具有代表性。合理确定抽样时间、抽样布点、抽样品种。在生产基地抽样时,优先在各级示范性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三品一标”基地、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省名牌农产品等基地中抽取,每次抽检每个基地不超过2批次样品。
4、样品要可追溯。所抽样品必须可追溯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在其它环节抽取的样品要明确生产者(或经营者),对于来源不详的样品不抽,做到样品质量可追溯。凡被抽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抽样单位要认真做好详细记录,由抽样人员和当地陪同见证人共同签字或盖章确认,以不合格处理。
(一)加强领导。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工作已列入市政府对各监管部门、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落实专人,进一步细化抽样方案,明确抽检要求,主动与有关检测机构做好衔接。
(二)送检要求。定量监测的样品按抽样责任分工,由抽样的各职能单位及时送农产品检测中心检测,本级检测不了的由农产品检测中心协调上级单位协助检测,并负责索取检测结果。被检测单位要求提供检测报告的,由送检单位负责向检测机构索取并送达。
(三)结果处理。在速测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要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要重新进行抽样定量检测。对定量检测不合格的样品要及时报告局农产品质量监管科和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以便及时、依法作出无害化处理,并追根溯源从严查处。监测结果未经局领导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用和对外公布。
各相关单位要根据实际,合理安排抽样,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各乡镇(街)监管站要求于11月15日前完成全年抽样检测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