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直文明单位管理条例 山东省文明单位奖励办法

  省级文明单位,是一个先进的集体,一个优秀的单位,由国家每年评选及发布的单位。下文是山东省省直文明单位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山东省省直文明单位管理条例完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文明单位是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群众认可,能够起到示范带头作用,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综合性称号。

  第二条 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是推动省直机关文明建设的有效载体,目的是进一步促进省直机关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着力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贯彻落实,切实转变观念、改进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省直机关在全省文明建设中的表率作用。

  第三条 文明创建工作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按照“服务中心、建设队伍”的要求,全面推进省直机关党的建设,提高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养和科学文化水平,努力实现走在前列、做出表率,为全面提升省直机关各项工作提供思想、作风保证和强大精神力量。

  第四条 文明单位干部职工要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做到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过硬、勤政廉政。

  第二章 文明单位标准

  第五条 领导班子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上级的指示和决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同志为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较强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建主体责任落实,班子成员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廉洁勤政。完善并坚持理论学习制度,把学习理论同改造思想、转变作风、指导实践和解决本部门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紧密结合,取得明显成效。坚持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两手抓、两手硬,把创建活动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目标明确,措施得力,责任落实。坚持群众路线,深入基层,体察民情,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第六条 认真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宣传教育,用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武装干部群众。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

  第七条 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章程》,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中央、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廉政责任制,监督保证措施有力。

  第八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共山东省委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大力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部门单位党组(党委)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基层党组织开展工作,建立完善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织机构健全,按照《条例》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党务干部。党组(党委)对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认真听取机关党委(直属总支、支部)、机关纪检组织的意见。严格党内生活,党组织活动经费落实,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九条 机关单位廉洁高效、依法行政、办事公道,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和承诺服务,认真履行职责,群众满意度高。企事业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开拓进取,文明生产,诚信经营,科学管理,业务工作处于本系统、本行业领先水平,全面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

  第十条 坚持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树立法治观念、培育法治信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单位治安状况、工作纪律良好。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规范有序,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第十一条 工作、生活环境整洁优美,无脏、乱、差现象。机关文化生活丰富,无黄、赌、毒、封建迷信等社会丑恶现象发生,无邪教活动。

  第十二条 热心社会公益事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加各类社会援助和志愿服务活动,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积极参与城乡文明牵手共建活动,发挥自身优势,共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开展党员进社区活动。

  第三章 文明单位的评选考核、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文明单位申报评选的基本条件:有文明单位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有系统的文明单位创建规划;有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活动载体;有经常性的工作指导和检查;有工作经验和典型;有符合《山东省省直文明单位考核细则》(以下简称《考核细则》)要求的相关资料。申报省级或全国文明单位的省直或省级文明单位,有所在文明协作区提供的参加活动的有关情况资料。

  第十四条 文明单位的推荐、评选和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实行单位自查申报与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直文明办)检查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十五条 申报文明单位,须按照本条例和《考核细则》标准,认真进行自查。省直各部门单位机关党委(直属总支、支部)或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步考核。考核分为基本分100分、附加分若干分。基本分达到80分(不含80分)以上方具备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申报文明单位,须以省直各部门单位机关党组织的名义,向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直文明委)写出申报报告。

  第十七条 申报参评省级文明单位的必须连续四年保持省直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参评全国文明单位的必须连续三年保持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凡被命名为全国、省级、省直文明单位的,分别由批准命名机关通报表彰,并由所在单位对全体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奖金发放不得上下连级并用。

  第四章 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十九条 文明单位实行动态管理。省直文明委依托《山东省精神文明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和《山东省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动态管理系统》对省直各级文明单位进行日常检查考核。省直各部门单位年底须提交文明创建工作综合报告。各级文明单位年底均须写出自查报告,并由省直各部门单位机关党委(直属总支、支部)汇总上报省直文明办,省直文明办组织复查。

  第二十条 文明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管理的原则。已获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须认真按照本条例和《考核细则》要求,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紧密结合本部门单位(系统)的工作实际,积极开展文明创建活动。省直各部门单位负责对所属单位的文明创建工作进行日常管理考核,省直文明办进行抽查。对存在创建工作开展不积极、领导重视程度不高、创建工作经费不落实,参加文明单位协作联系区活动不积极等问题的文明单位,省直文明办将约谈其主管单位领导。

  第二十一条 文明单位的考核,按照本条例和《考核细则》要求,原则上采取量化赋分的方式进行。自查合格分数分别为:省直文明单位基本分为80分(不含80分)以上;省级文明单位基本分85分(不含85分)以上;全国文明单位基本分90分(不含90分)以上。

  (一)省直文明单位:按照本条例和《考核细则》要求,自查基本分在80分(不含80分)以上,经主管部门单位机关党委(直属总支、支部)确认同意后报省直文明办复查。

  1.复查合格的,报经省直文明委批准,保留其荣誉称号。

  2.复查不合格的,报经省直文明委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一年后方可重新申报。

  3.自查不合格自动放弃申报的,省直文明委将撤销其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在下一个申报年度整改后可继续申报。

  4.自查申报工作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省直文明委将对其通报批评并撤销其文明单位荣誉称号,两年后方可重新申报。

  (二)省级文明单位和全国文明单位:按照《全国文明单位测评体系(试行)》《山东省文明单位考核标准》以及本条例和《考核细则》要求,自查并对照量化赋分标准,自行提出申请保留的相应荣誉称号,经主管部门单位机关党委(直属总支、支部)确认同意后,报省直文明办复查。根据复查结果,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保留、降低或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建议。

  1.复查合格的,建议相关主管部门保留其荣誉称号。

  2.复查不合格的,建议相关主管部门撤销其荣誉称号,一年后方可以重新申报省直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3.自查不合格,主动申请降低荣誉称号级别的单位,报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可享受降低后的荣誉称号,并在下一个申报年度整改后,可以重新申报上一级荣誉称号,不受《管理条例》第十七条限制。

  4.自查不合格,主动放弃荣誉称号的,报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撤销其荣誉称号,在下一个申报年度整改后,可以重新申报省直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5.自查申报工作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省直文明委将对其通报批评,并建议相关主管部门撤销其文明单位荣誉称号,两年后方可以重新申报省直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第二十二条 文明单位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命名机关及其主管部门将直接撤销其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1.领导班子成员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现计划外生育的。

  3.发生重要涉邪案(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涉案(事)人员被刑事处罚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4.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3人以上(含3人)人身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的。

  5.发生严重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 文明单位的干部职工个人在本年度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其本人不得享受本年度文明奖励。

  第二十四条 各级文明单位在年底报送自查材料时,需按《考核细则》要求,报送“负面清单”。“负面清单”需经主管部门单位机关党委(直属总支、支部)按照所管理的不同级别的文明单位分类汇总后,由机关党委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省直文明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级文明单位,因机构改革、单位撤并等因素而变更单位隶属关系或更名的,其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按照以下原则申请保留或注销:

  (一)因变更单位名称、变更隶属关系:

  1.省直文明单位:由省直各部门单位机关党委(直属总支、支部)或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报经省直文明委审核同意,可保留其省直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2.省级、全国文明单位:由省直各部门单位机关党委(直属总支、支部)或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省直文明委提出申请,经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保留其原荣誉称号。

  (二)分解改组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单位,领导成员、职工、固定资产等大部分保持者,按照本条第一款之规定的管辖范围,经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保留原荣誉称号。其他分解改组新成立的单位须重新申报省直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三)由不同级别的文明单位合并组建的新单位,按照本条第一款之规定的管辖范围,经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保留其中低级别的荣誉称号。

  (四)撤销、解散的单位,其文明单位荣誉称号自动注销。

  第二十六条 省直各部门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直属单位,人员编制相对较少,没有独立办公场所,不具备单独创建申报条件的,各主管部门单位机关党委(直属总支、支部)或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报经部门单位党组(党委)研究同意后,向省直文明委提出书面申请,审核同意后,可纳入本部门单位机关文明创建管理范围,享受机关所获得的相应荣誉称号,不再单独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山东省委省直机关工作委员会管理的省直部门单位各级文明单位。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山东省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1日起施行。20xx年7月27日印发的《山东省省直文明单位管理条例(试行)》(鲁直文明委〔20xx〕5号)同时废止。

省级文明单位评选条件

  1,要始终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通过严管理、重服务、抓发展、促效益。

  2,领导带头。领导班子始终坚持把实现两个文明作为前进的目标和想问题、处理问题的基本点,在创建工作中,处处发挥着表率作用。领导班子带头开展政治理论学习。不断完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把每周一的上午定为班子集中学习时间,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xx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从“讲政治”的高度正确分析在新形势下加强企业文明建设方面的问题,并联系实际制订了《企业精神文明建设规划》,至此,“领导带头、理论指导、规划鞭策”形成了促使企业文明建设的三大要素。成为全体职工“共创文明”的基础和源泉。领导班子带头转变工作作风。经常深入基层单位搞调研,每次都深入到职工生产一线认真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领导干部严以律己,带头做到“俭”“廉”。

  3,教育领先。

  要想培养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教育是关键,参加组织政治理论考试、开办学习园地、讨论座谈学习体会等形式,深入开展了“四信”教育,通过教育使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坚定了马列主义信仰,社会主义信念,现代化建设信心,对党和政府信任。参加组织政治理论考试、开办学习园地、讨论座谈学习体会等形式,深入开展了“四信”教育,通过教育使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坚定了马列主义信仰,社会主义信念,现代化建设信心,对党和政府信任。在职工中进一步规范“三圈”,即: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经常开展“三德三做”教育,即:遵守社会公德,在社会做个好公民;遵守职业道德,在单位做个好职工;遵守家庭美德,在家庭做个好成员。引导职工崇尚科学、宣传文明、鞭挞愚昧,坚决与邪教组织和一切利用封建迷信手段破坏稳定的行为及违法现象作斗争。

  4,服务创优

  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保证了环环相接、岗岗负责。进一步加大了对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完善了企业内外部监督检查体系。聘请了秘密社会监督员,并实行有偿监督。强化了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办公室的职能,增加人员,配备专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微型摄像设备,对服务窗口单位实行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和暗查。

  5,文化导向

  面对新形势,全体员工的思想却始终保持稳定,工作干劲与日俱增。建立起了一整套新型的育人、用人机制,注重了人才的培养和教育。本着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待遇留人的原则,注重了对知识分子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多次召开知识分子座谈会和事迹报告会,沟通思想发现人才,一大批青年知识分子走上管理岗位,为“能人贤士”提供了施展才华的空间。并为"21世纪优秀人才"落实了较优厚的物质待遇。还大力强化全员培训,积极创建“学习型企业”,采用送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开展业务轮训,文化娱乐是沟通职工感情的桥梁,密切干群关系的纽带,传播精神文明的载体。活跃文化生活能使职工在参与中增加凝聚力,在欢笑中受到教育和启迪。开展了“诗、文、书、画、展、唱、演、会”活动,以积极向上的方式提高员工的思想觉悟和组织观念,增强了向心力,促进了两个文明建设的协调、健康发展。

  6,管理从严

  管理是根本,要想健康发展就必须从严格管理做起。健全和细化了包括《党政领导干部重大问题民主决策制度》、《实行企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和《科级干部廉政档案试行办法》等多项规章制度。并把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强化监督机制作为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是通过认真落实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在班子成员之间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真正起到了班子内部相互监督的作用。二是领导成员合理分权,严格自律,强调干部用权时要“三思”即:思党性、思公平、思责任,“一把手”不直接参与工程项目和设备购置的洽谈,只负责监督审核,大额度资金使用由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置用权于监督之中。三是把党员干部廉政表现纳入规范管理,为所有副科级以上干部建立起了廉政档案。在干部问题上做到了严格把关。对干部的任用实行全程监督考核,先由人事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考察,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再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民主决策,把好干部的入口关,避免了选人用人的失误,以保证用人的公正、公平、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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