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领导和山东同业:
我很荣幸获邀出席2006年山东律师论坛,我希望能和各位分享一下律师业务规范与拓展的一些**经验。
我会从三个领域讨论这个问题:一、从律师个人角度;二、从律师事务所的角度;三、从律师行业整体来讲。
多年来在执业生涯中,我经常和新晋律师讲要做一个成功的律师,有三个基本要求:1、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2、勤力工作;3、最重要的是坚守专业操守,如果违反操守,你就要承担其后果包括停牌。当然,律师工作亦可说是高风险的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可能因疏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参与或个人涉及客户的违法行为,可能带来刑事后果。
律师个人方面
首先,关于律师个人方面。在**法例第159章(法律执业者条例)的附属条例(律师执业规则)中载有一般行为操守——“任何律师在执业为律师的过程中,不得作出或准许他人代他作出任何危及或损害或相当可能危及或损害以下各项的事情:
(a) 他的独立性或正直品格;
(b) 任何人延聘他所选择律师的自由;
(c) 他为当事人的最佳利益而行 使的职责;
(d) 他的个人名誉或律师专业的名誉;
(e) 适当的工作标准;
(f) 他对法院的职责。”
这些基本执业守则,必须严格遵守。律师个人可以从多方面考虑自我的专业发展,这包括选择综合性法律工作或专项或专门服务。通常这个选择是取决于个人专长或业务的来源,我个人认为这两方向的发展方向各有利弊。若没有全面的把握,就往专业化发展并不是最好的选择。
在个人方面,身为律师必须在公在私均树立专业的形象,以免破坏律师行业的公众形象和威信。行业集体声誉是整个行为的重要资产,确保行业的公信力和公众对律师的信任。
律师事务所方面
在律师事务所方面,律师事务所必须树立一个有效的客户管理制度、内部监管制度、客户账目管理制度、业务运作执业风险管理及符合业务推广守则的推广制度。
首先,在客户管理方面必须有一个客户接案利益冲突审核机制,客户资料保密和收费准则标准。由于律师在接到客户的委托,必须明确他能否独立地接纳该个案,为客户最大利益服务,因此必须确保如处理该客户的个案并没有和该所本身或其他客户有利益上的冲突,否则,在未得到客户接受有利益冲突情况下同意律师事务所担当其律师的话,就会构成严重违反执业操守。
在业务推广方面,**律师业务推广守则规定业务推广必须得体、合法、忠实,不得误导,或对同业作出不正当的比较,或自称专家(除了他个人的知识、资历、经验和业务领域外)。未得客户书面同意,不得披露其客户或客户的业务。推广不得损害他人的声誉,亦不得宣扬律师的成功率或默示可透过不正常手段获得有利的结果。律师不得在法院、警署或拘留所附近进行律师业务推广活动。
由于**律师事务所经常要处理客户财产,因此,必须严格遵守客户账目分账会计制度,将客户的账目与事务所的账目分开处理。在未获得客户授权动用客户账目是严重违规行为。每家律师事务所每年必须由合资格的执业会计师核实该所的客户账目及该所的总创收,事务所亦必须以事务所名义购买专业弥偿(保险)。在**每一所律师事务所必须向客户提供一千万港元额度的专业责任保险,以每个个案计算,总额不设上限。
律师行业整体方面
从律师行业整体方面来讲,**律师业作为一个自我监管的行业,要承担确保公众对律师信任的监管制度。一个独立及有功效的法律行业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业的最有价值资产就是律师行业的集体声誉。为确保行业的公信力,所有律师必须遵守执业标准,有高度诚信和专业责任感。为了确保所有律师达标,**设有律师纪律审裁庭,以公平公正的标准审理违规行为的个案,律师纪律审裁庭由2名执业律师及1名公众人士组成审裁团,他们是由首席大法官委任。
**律师会是**律师的专业团体。实行行业自管制度。管理近6000名**执业律师和800名外地律师在港注册执业。他们来自25个国家或地区。当中最多是美国律师,其次是英国、内地、澳洲和新加坡。律师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设有:
* 审查及纪律常务委员会,负责处理业界之规管范畴;
* 专业水准及发展常务委员会,通过执业实务规则、指引及编制专业发展进修课程及风险管理之计划,帮助订定及维持律师执业及专业操守质素之标准;
* 对外事务常务委员会,处理公共政策事务及管理律师会之专业、传媒及社区关系;
* 执业者事务常务委员会,处理影响业界之法律政策、良好执业及法律改革;
* 政策及资源常务委员会,负责政策协调、管理律师会之资源及预算。
律师会的秘书处有70多名工作人员,当中约有15名律师,由秘书长统领所有会务。 在拓展与内地同业关系方面,**律师会内地法律事务委员会多年来致力推动两地同业交流与合作。最近也开展“两结合”法律服务的推广,使到内地同业和内地法律服务使用者更能利用**平台“引进来、走出去”。一系列的增值“两结合”法律服务包括有(1)内地企业以港式“合资”引进外资作为合作伙伴,能一步到位“走出去”,赚取外汇;(2)为客户办理**或海外公司成立手续,协助开设**银行户口,经营生意、投资;(3)以**公司名义添置机器设备,为内地企业增加了在**融资的渠道;(4)**过渡贷款,以助内地企业重组引资,并在**或海外上市;(5)公司管治架构;(6)持之以恒的“中国委托公证人”服务,为两地的商贸和民间交往提供便利;(7)合法利润转移,减低税务责任;(8)两地员工雇用安排,加快两地人才、管理、技术交流;(9)两地民商事官司,两地律师代理诉讼;(10)涉外交易,设定仲裁条款解决纷争;(11)品牌推广、知识产权管理;(12)预防反倾销、反补贴的措施及应讯外国反倾销起诉;(13)担当内地企业投资**或海外的“主导法律顾问”或“牵头律师”、协调外地法律顾问团的工作;(14)个人财富管理的相关法律服务。
以上简单介绍**就法律服务方面的规范和拓展的一些看法,希望有机会深入交流。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