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聚餐及食品安全整治方案

针对我县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地,在餐饮服务单位以外场所举办的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以及部分农村及城乡结合部餐饮单位证照不全、卫生环境相对较差的实际情况,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防止因加工制作不规范等原因导致的食物中毒事件发生,有效防控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根据有关通知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及时间安排

通过专项整治,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的管理,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和开办者主体责任落实,努力将农村餐饮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有效预防群体性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整治时间为5月-11月底,集中整治时间不少于1个月。为明年常态化做基础。

二、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具体措施

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责。应当自觉履行农村集体聚餐报告义务,及时、如实报告集体聚餐基本情况,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主动接受、积极配合食品安全指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集体聚餐食品安全。

正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为更好的保障坐席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聚餐举办者负责对就餐人员测体温、扫健康码或登记身份信息。

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应当遵守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流动厨房必须有实体店,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流动厨师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培训,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方可从事承办宴席,对不具备资质的流动厨房从事承办宴席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二)集体聚餐的专业加工服务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餐饮服务食品加工制作;

(三)集体聚餐加工场地和食品贮存区域要远离禽畜圈舍、开放式厕所、垃圾堆以及其它污染源,并预先进行环境清理,采取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做好场所通风、消毒和就餐场所的防疫消杀记录工作。对从业人员进行晨检并登记,就餐结束后对餐桌及周边环境立即进行清理和消毒。烹饪加工应避免设在露天场所,食品及原料存放、粗加工、餐饮具和工用具清洗消毒、烹调加工、备餐要合理分区;

(四)集体聚餐承办者所提供的餐饮加工、盛储设备以及餐饮用具应当在使用前进行消毒处理,保持清洁,保证无毒无害,严禁使用未消毒餐饮用具;

(五)农村集体用餐举办者和集体聚餐承办者应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索取相应凭证和票据,确保所购食品、食品原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六)加工用水应使用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自来水或安全的井水(水质检测合格);

(七)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集体聚餐承办者避免接触野生畜禽,禁止加工野味。不得加工制作野生菌、发芽土豆、新鲜黄花菜等容易引发食物中毒的食品。不得加工制作河豚鱼;不得违法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不得违法添加非使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食用。

(八)需要熟制加工的菜品应烧熟煮透,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凉菜、卤菜慎用、少用,即做即食,不得有隔夜、隔餐的食品留存;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较长时间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条件下储存;

(九)集体用餐的承办者应当将宴席的每种食品分别盛放在规定留样盒内,在冷藏条件下留样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不少于150克。

(十)集体聚餐的承办者应按相关要求规定,加强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处理好餐厨废弃物。

(十一)举办者提供加工食品原料的,承办者应当进行检查,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原料,应当拒绝使用;承办者提供加工食品原料的,举办者或就餐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原料,应当阻止承办者使用并要求更换,保证食品安全。

三、加强对农村聚餐行为的备案管理

农村集体聚餐50名以上实行申报备案制度,由所在村村长向辖区分局报告,辖区分局做好《农村家庭集体聚餐备案登记表》登记。婚嫁等红事,聚餐承办人提前3天向所在村村长申报备案;丧事聚餐承办人在事发当天向所在村村长申报备案。同时,村长派村医生在聚餐前到现场进行检查指导,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并督促整改。村医生若发现聚餐承办点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报告,分局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督导处理,排除安全隐患;聚餐人数在100名以下由村负责,101-300名由分局负责,301名及以上由县局负责。

四、加强对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村委会对辖区内流动厨房、流动厨师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掌握辖区内的农村厨师的基本情况,并进行登记、建立档案。动员辖区内的农村厨师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农村流动厨师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分局组织农村流动厨师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培训,对培训合格的要定期公示,强化其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和诚信自律意识。建立农村集体聚餐流动厨师“黑名单”制度,对无健康证明、培训证,未按食品安全规范操作的农村流动厨师纳入“黑名单”管理。

五、农村及城乡结合部餐饮食品安全整治重点

各相关科室和综合分局要加强对农村及城乡结合部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对本辖区内的相关餐饮企业做到底数清楚。一是加强对农村餐饮服务企业包括各类农家乐等的许可管理,严把许可关,对各方面不符合审查细则及相关要求的一律不予许可,不允许以备案为理由降低许可标准;二是加强对无证无照现象的整治,对超范围经营生冷食品、裱花类食品的要进行规范整治,增设必要的加工制作专间和区域;三是加强对制售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各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要针对农村餐饮企业的环境卫生进行整治,加强卫生管理,重点加强操作台、餐饮具消毒、就餐场所、食品储存区、卫生间的整治,按照规范要求做到清洁干净、物品和食品原料摆放规整;四是加强对农村餐饮单位用水安全管理,对使用非自来水的要有水质检测报告;五是加强对非法食用野生动物及制品的监管,按照相关要求加强索证索票管理,确保各类食品原料(肉类、食用油、散装食品及原料)的可溯性和安全性;六是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工作,各分局可适时组织农村餐饮企业相关人员的集中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

六、积极开展农村食品安全宣传,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各分局要通过各种形式,制作相关的宣传资料向广大农村群众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引导农村群众科学安全聚餐用餐,增强食品安全风险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

要及时向农村餐饮服务经营者进行宣传教育,一旦发生疑似食物中毒以及其它食品安全事故时,举办人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向所在村委会、乡镇政府、卫生院报告,立即将患者送往医院医治,并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同时向事故发生地的餐饮服务安全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到报告后,要迅速采取控制措施,依法依职能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并按有关要求及时上报事故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