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xx党支部党风廉政主体责任,全面完成2020年xx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任务,制定此方案。
一、责任内容
切实担负统一领导、直接主抓、全面落实的责任,把反腐倡廉工作纳入收费、管理工作和xx所党支部建设总体布局中,统一研究部署、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检查考核。每年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思凤所党支部以xxx为支部书记、xxx为支委委员并作为局纪检联络员,明确班子成员的职责和任务分工,推动责任落实,支部书记作为党支部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xx支部党风廉政建设,履行好主体责任。
(二)健全工作机制
真正把主体责任落实到位,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和“上下贯通”的工作格局,鉴于我所领导班子成员较少,故把支部其他党员和广大普通职工也纳入到同级监督体系中来,构成“班子成员—支部党员—普通职工”三级内部组织体系,加强支部内部的监督。每个党员都要服从支部的领导和管理,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更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接受支部党员和普通职工的监督。
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一系列措施,支部纪检员要积极履行纪检监察职责,不仅要监督支部普通党员,更好做好对支部书记的监督,防止一言堂、封建家长制和个人专断现象的发生,避免和减少决策失误,实行民主集中制,依靠集体的智慧和经验,实施正确的领导,推进“一岗双责”体制具体化、程序化、规范化。
要保持支部党员队伍的先进性,每个党员必须将廉洁作风、高度自律作为前提,互相监督,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建立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党员要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和政策,做到严谨务实,牢固树立廉政意识、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党员们要互相到对方工作片区了解群众的诉求,从侧面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牢笼,让群众参与监督党风廉政建设,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三)强化宣传教育
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纳入党员培训工作总体部署,将反腐倡廉理论和上级党委关于廉政建设新部署新要求纳入思凤管理所业务培训学习内容,定期安排学习。思凤所党支部组织党员利用每周例会开展进行集中学习,让每位党员都树立正确的“三观”,在工作中能廉洁自律、勇于担当、遵纪守法、时刻警醒,并且在学习中进行交流与讨论,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互相提建议,对照检查、反思自己。以“三严三实”提升党员道德和素质,把《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为尺度和准绳,以“两学一做”作为党员的标杆和典范。除集中学习外,支部还要求每位党员利用报纸、杂志、电视、网络等多种途径进行学习,并且要做好学习笔记,定期撰写心得体会,学习不能仅限于党支部组织时进行,而是要做到集体学习和自我学习相结合。党员学习不少于5次,反腐倡廉教育专题学习不少于1次。
(四)深化作风建设
班子成员要高度重视自身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等规章制度,为党员干部做好表率。坚决杜绝“四风”中的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支部要求全体党员要注重维护基层党组织的形象,谨言慎行,保持低调的生活方式。在日常生活中,要勤俭为本,不铺张浪费。在个人生活中,从不收受财物。严格要求配偶、子女,不接受任何财物,同时还要关注支部其他党员的个人生活,是否有利用婚丧嫁娶大肆宴请、大吃大喝和高消费娱乐的情况,做到生活上互相监督。
深抓八项规定精神的落实,并不断巩固和扩大成果,切实防止反弹回潮,让严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为党员干部的思维定势和行为习惯。
不断完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畅通群众诉求渠道,规范收费、管理工作,统一着装、佩证上岗,文明管理,维护群众利益。党员要有高于普通职工的思想和品质,要严格按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脚踏实地,真抓实干,勇于担当责任,勇于直面矛盾,尤其在收费工作中,要管好自己的手和嘴,抵得住诱惑,以实际行动影响所里的普通职工,营造全所上下努力工作、积极进取,勇于担当,廉洁奉公的良好氛围。
市容环卫工作的重心在基层,支部书记要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中去,了解基层民生,倾听百姓诉求,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六)坚决反对腐败
全力支持局纪检委依法依纪履行监督责任,及时解决重大问题。
为执纪部门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便利。思凤所党支部将积极配合执纪部门对任何违规违纪相关问题的查处,不抵制、不护短,自觉净化党员干部队伍。
二、监督和考核
(一)日常监督
不定期进行日常监督检查。2020年12月底前向局党委专题报告《xx所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及《xx所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书》落实主体责任的情况。
(二)结果运用
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三、责任追究
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分管领导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六)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