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信贷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1号文件精神,促进全区农业信贷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健全农业信贷融资担保网络,更好地发挥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作用,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银监局关于印发<加快全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农”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脱贫攻坚和实施乡村振兴两大战略,构建财政金融支农桥梁,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信贷融资担保体系,实施“资源联合开发、信贷结合加工、风险共同管理、责任比例分担”的“劝耕贷”农业信贷担保模式,支持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种植养殖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实现农业持续增效、农民持续增收。

二、目标任务

2020年组建区级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办事处和镇(办)工作站,配备精干业务人员和设施设备,配合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农担公司)积极推进农业信贷融资担保业务,对接合作银行开展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创新试点工作。加快建成覆盖全区、分步合理、经营独立、权责清晰、运转高效的农业信贷融资担保体系,着力解决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三、主要工作

(一)开展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服务网络建设

1.加强机构建设。根据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围绕全区农业农村工作重点任务,省农担公司在我区设立办事处,依托各镇(办)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农综站)设立农担工作站,开展农业信贷融资担保业务。

2.充实机构人员。区政府从担保公司抽调2名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专业工作人员和省农担公司人员共同成立办事处,负责农业信贷融资担保业务的协调推进。

3.明确工作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对“劝耕贷”业务进行宣传报道工作。

区纪委监委负责推进工作的全程监督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农业信贷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业务指导和政策宣传、培训,将农业信贷融资担保等农村金融政策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授课范围;
指导省农担公司办事处完善担保模式、开发担保产品,督促镇(办)农业部门协助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档立卡工作。

区财政局(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区农业信贷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会同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组织绩效考核;
对全区农业信贷融资担保体系业务合规性进行监督管理;
协调省农担公司设立区级办事处及镇(办)工作站,出台绩效奖励等支持政策。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及时处理涉法涉诉问题。

各镇(办)负责对村(社区)委会推荐“劝耕贷”申请人进行审核、梳理、配合省农担公司建档立卡。村(社区)委会负责对本辖区内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基础信息进行收集整理,登记造册并上报镇(办)。

省农担公司负责选择贷款利率低、服务质量优、勇于创新、热心农贷的银行金融机构合作,简化担保流程,确保担保费率不高于省政府有关规定。

主办银行负责创新产品,对贷款主体进行尽职调查,简化业务流程,保证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

(二)加快农业信贷融资担保业务推进

4.实施“劝耕贷”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模式。区级办事处和镇(办)工作站要进一步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档立卡信息数据化建设,做好收集信息、建档立卡、客户分类、项目推选、公示推荐、贷后管理等工作。

5.创新担保业务产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要坚持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主要服务对象,重点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园、农业产业兴村强镇、“特色产业+金融+科技”、长三角绿色食品加工供应基地等项目,加大对秸秆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有机肥推广等重点项目的担保支持力度。进一步开发符合本地实际、针对性强的担保业务产品,不断满足不同农业产业、不同发展层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样化的融资需求,提升贷款的可得率和服务的普惠率。

6.推进担保业务规模化发展。区农业农村局和各镇(办)要协助省农担公司加快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档立卡工作,为批量化开展业务创造条件;
合作银行要加强与省农担公司协调合作,优化简化农业担保贷款审批程序,加快放款速度,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时效性需求。

(三)加强农业信贷融资担保风险管控

7.科学管控担保风险。要正确处理业务拓展与风险管控的关系,建立健全区政府、省农担公司、合作银行三方风险管控机制,全面建立风险甄别、预警、救助和处置应急体系。区农业农村局及其镇(办)分支机构,要根据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能力、产业市场前景等,在建档立卡环节辨识并动态掌握农业经营主体经营风险;省农担公司和合作银行要利用相关信息全面掌握农业经营主体的守信履约状况;区级办事处要深入项目一线开展尽职调查,严格审核有银行信贷记录主体的担保申请,防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贷款风险转嫁为担保风险,通过审计免责等多种方式杜绝担保项目中的道德风险。全面落实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建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

8.建立健全风险分担机制。建立省农担公司、区政府和合作银行风险共担机制。合作银行无条件承担20%风险敞口、区政府承担30%、省农担公司承担50%的代偿责任;区政府设立农业信贷担保奖补专项资金池用于风险补偿和奖励。当贷款发生代偿时,省农担公司按照未清偿贷款正常本息的80%承担代偿责任,再由区政府按实际逾期未清偿贷款本息的30%给予省农担公司补偿;不良贷款由省农担公司、主办银行和区政府共同追缴,追缴的资金在抵扣追索等费用后先期弥补银行,余额按比例偿还区政府和省农担公司。

9.依法妥善处置风险项目。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经营原因,特别是受自然灾害影响造成的风险项目,区农业农村局要通过技术指导、项目支持等方式支持其持续经营,区财政局要协调利用本地过桥资金支持做好过桥贷款等信用接续工作。对确实难以持续经营的风险项目,省农担公司要按照合同约定,依法依规及时予以代偿;区财政局要及时划转风险补偿资金,领导小组成员相关单位和镇(办)协助省农担公司和贷款银行共同追偿。省农担公司要按照行业规范,创新抵质押方式,建立健全符合农业农村实际的反担保措施。

10.压实风险管控责任。省农担公司要研究制定风险管控内控机制,明晰区级办事处各岗位风险管控职责,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严格按照机构和岗位职责追究失职失责行为。相关工作人员在从事农业信贷担保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审核把关不严等违规违纪行为造成担保项目风险的,应严格依法依纪依规予以问责追责。合作银行未充分履行尽调职责或故意转嫁风险项目的,省农担公司要依法追究责任,暂停直至取消合作关系,及时向行业监管部门通报举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为副组长、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各镇(办)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抽调专人负责,对村级推荐的申请信贷融资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把关审核,上下联动、紧密配合,共同推进工作有序开展,确保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得到实惠,让人民群众满意,实现财政金融与经济发展互促双赢。

(二)加强政策宣传

各相关部门、各镇(办)要通过开设专栏、印发宣传资料、入户宣传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工作的政策要求和办理流程,让群众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及时发现、总结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广泛宣传利用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工作的成功创业典型,推进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工作健康发展。

(三)加强风险防控

各相关部门(单位)、各镇(办)要牢固树立贷款风险防范意识,严格按照农业信贷融资担保的相关政策和流程,从信息资料真实、主体身份真实、借款用途真实、经营情况真实等四个方面严把准入关、审核关和资金使用关,确保贷款“放得出、用得好、有效益、收得回”。

(四)加强监督检查

区领导小组要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工作开展情况的检查考核、跟踪问效;
对工作开展有力、成效突出的给予通报表彰奖励;
对工作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对不负责任、以权谋私、违规推荐操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