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查自纠的工作计划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对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倡导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树立诚信经营、廉洁从政的意识,坚持以教育为主,坚持依纪依法办事,坚持自查自纠与检查监督并重,坚持经营者自查与行业管理者自查相结合,坚持自查自纠与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相促进,为优化我市投资软环境服务。
    (二)主要目标。通过对不正当交易行为集中开展自查自纠,使经营者普遍受到教育,错误观念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得到纠正,依法合规诚信经营的意识得到增强;使行业管理者找准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监管工作。同时,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推动查办案件工作深入开展;针对体制机制和制度存在的弊端,提出改革创新的意见,为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二、自查自纠的对象、范围和重点领域
(一)开展自查自纠的主要对象:一是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二是企业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有业务处置权的人员等。
(二)自查自纠的范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一方面要组织本行业企业事业等单位对2001年以来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开展自查自纠,一方面要对本部门本行业监管工作和队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开展自查自纠。个别情况特殊的行业可以根据上级主管(监管)部门的实施方案,在此范围内确定自查的起始点。
(三)自查自纠的重点领域。要按照中央和**市关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有关要求,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破坏市场秩序的不正当交易问题,重点抓好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的自查自纠。同时,抓好银行信贷、商业保险、出版发行、体育、电信、电力、质检、环保等方面的自查自纠。其他部门和行业也要结合自身实际,针对存在的问题,根据本方案,开展自查自纠。
三、重点查找和纠正的突出问题
(一)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重点查找和纠正的突出问题
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结合各自特点,通过对本行业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发生规律、特点等进行分析,认真查找和纠正下列重点问题:
    1、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2、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中索贿受贿的行为以及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等行为;
    3、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以及其他不履行市场监管职责,放任、纵容甚至包庇搞不正当交易的行为;
    4、监管手段、方法和有关规章制度存在的缺陷或不足;
    5、违反统一市场原则或国家统一规定,擅自设置准入门槛或搞地方保护。
(二)企业事业等单位重点查找和纠正的突出问题
企业事业等单位要围绕经营决策、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物资采购、市场营销等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查找和纠正下列突出问题: 
    1、在商品  (服务)购销中给予或收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2、为获取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  向有关部门或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
    3、在各类招投标活动中,特别是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4、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改制和产权转让中违反规定,暗箱操作,侵吞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等问题;
    5、经营决策机制和内部规章制度可能产生或纵容商业贿赂的问题。
   各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在认真查找和纠正上述重点问题的同时,选择确定本行业本单位自查自纠的其他重点问题。
    四、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我市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集中安排在2006年5月至12月,大体分三个阶段六个环节进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各企业事业单位要结合各自的实际,制定自查自纠的工作方案,对本行业本单位自查自纠工作的时间进度、工作步骤和方式方法等作出具体安排。个别特殊行业的自查自纠时间安排可根据上级主管(监管)  部门的实施方案掌握,但不得少于半年。
    (一)第一阶段(5—7月)
    1、宣传动员。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各企业事业等单位要召开自查自纠专题动员会,对本行业本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作出部署,提出明确要求。要在前一阶段动员部署的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集中一段时间组织深入学习中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和中央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和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等方面的文件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自查自纠的自觉性。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为自查自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调查摸底。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各企业事业等单位要深入开展摸底调查,掌握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主要手段、方法和特点,所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以及监管工作和队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二)第二阶段(7—11月)
    3、查找突出问题。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各企业事业等单位要采取召开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会议、个别谈话、组织检查以及运用审查营销费用、清理合同  (副本)或补充协议及备忘录、查看董事会和部门工作会议记录、清理部门和单位规范性文件等措施和方法,认真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要形成书面自查材料并报有关单位备案。企业事业等单位及其班子成员的自查材料,报本级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备案;实行行业指导的主管(监管)部门及其班子成员的自查材料,报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备案;单位内部各部门及其他人员的自查材料,报本单位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个人的自查材料不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4、分类作出处理。对查找出的不正当交易问题,各主管(监管)部门和各企业事业等单位要按照工作和业务范围、干部管理权限和中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确定的原则,及中央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文件精神,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要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认错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
    (1)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
    (2)对情节严重,但在自查自纠期间能主动说清问题并认识和纠正错误的,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3)对拒不自查自纠、弄虚作假或掩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4)对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予以治理;

    (5)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5、认真搞好整改。针对自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以整改。整改效果不好的,上级部门或主管(监管)部门要督促其重新进行整改。各企业事业等单位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针对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有关部门要开展对企业营销费用的审计、检查,切断不正当交易的资金渠道。

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各企业事业等单位要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清理、修订相关文件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巩固自查自纠的成果。

    (三)第三阶段(11—12月)

    6、组织评估验收。企业事业等单位自查自纠工作完成后,要向本级主管(监管)部门书面报告自查自纠工作情况,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将其自身及本行业的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市政府、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监管)部门。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主管(监管)部门要对全市重点单位及本行业本系统自查自纠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验收。对自查自纠不认真、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要责令其“补课”。各单位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中直、*直单位在2006年12月5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书面报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

    五、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依据“谁主管(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层级,牵头组织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本部门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实行行业指导的,由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按照上一级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当地的自查自纠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实行行业垂直管理的(含党的关系由地方党委管理、业务上实行自治区垂直管理的),由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其中:

    (一)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政府采购本级预算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自查自纠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中标供应商的自查自纠工作;

    (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土地出让方,矿业权出让方,土地整理项目、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及矿山环境治理项目等发包单位和土地、矿业权评估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配合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做好受让方的自查自纠工作;

    (三)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房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以及市政公用事业产权交易中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

    (四)交通、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工程建设领域从事本行业工程项目建设的项目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及有关中介机构等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

    (五)通信管理、信息产业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组织基础电信企业、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相关电子信息企业的自查自纠工作;

    (六)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其主管(监管)的商贸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

    (七)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机构的自查自纠工作;

    (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自查自纠工作;

    (九)国资监管机构、经委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组织国有产权交易情况和所监管(管理)企业的自查自纠工作,配合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开展国有企业的自查自纠;

    (十)银监局负责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自查自纠工作;

    (十一)农业、水利、林业、海洋等部门分别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组织农业、水利、林业、海洋等资源开发权出让方的自查自纠工作;

    (十二)新闻出版、教育等部门分别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组织出版发行、印刷复制领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

    (十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质检、环保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积极配合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抓好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自查自纠,并抓好本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的自查自纠工作;

    (十四)公安部门负责组织消防设施施工企业、消防用品制造企业的自查自纠工作;

    (十五)体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其主管(监管)的体育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

    涉及几个部门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查自纠,牵头部门不明确的,由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工作责任制。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自查自纠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安排专门力量具体抓,形成一级抓一级的工作机制。对组织自查自纠敷衍了事、消极被动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统一要求,采取措施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国有企业党委和经营班子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组织专门工作班子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二)加强督促检查。各县区、市直各单位、各主管(监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督促检查,全面了解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各级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重点行业和单位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将于今年第四季度组织力量,对各部门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情况集中进行一次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搞好组织协调。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认真负责地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提高工作的整体效能。

(四)加强工作指导。各单位各部门可以选择一些行业和企业事业单位作为联系点或试点,通过联系点或试点总结经验,推动工作。

(五)加强信息工作。各单位要重视信息工作,及时总结本单位在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认真完成信息上报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