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作风建设大提升活动成果,进一步端正行业风气,切实解决当前卫生健康行业中损害行业形象、侵害人民群众卫生健康权益的突出问题,按照中共市委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三真三实”作风提优行动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全市卫生健康系统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健委关于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机制第二十三次会议精神,按照国家卫健委《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和《2021年省卫生健康行风建设工作要点》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综合治理、注重预防”“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进一步改进医疗行业作风,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行业氛围,为健康建设提供坚强保证。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
(一)严格执行“九不准”
严格落实医院管理各项制度,严禁在医疗服务中开单提成、违规收费、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以商业为目的统方行为、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等违反“九不准”规定情形发生。
(二)规范医疗检查
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严肃查处医疗机构无依据和重复检查行为,严禁将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学检查收入挂钩,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医疗费用。
(三)严格临床技术运用
严查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手术相关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全面排查目前已在临床应用的新医疗技术运行情况,尤其是对“特色”、“自创”等新技术相关管理规范的执行作为专项整治重点。
(四)严厉打击非法行医
依法重点打击医生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出租承包科室;
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严惩收受“红包”“回扣”行为
通过接受信访、举报,部门协作等多种途径,加强线索查办,对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医疗服务中索取或收受“红包”礼金、“回扣”等违规违法行为,给予严厉打击。
(六)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会同医保、公安等部门,查处定点医疗机构涉嫌“假病人”“假病情”“假票据”等欺诈骗保行为,对恶意骗取医保基金的医疗机构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重点治理违规收费、重复收费、超医保支付范围、无指征诊疗、虚假结算、人证不符、诱导住院、无指征住院等行为。
(七)健全医疗事故责任追究机制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因违反相应诊疗规范、技术标准等导致发生主要责任及以上医疗事故,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督导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进行深入案例剖析,举一反三、全面整改,形成医疗责任倒查制度,并针对问题建立医疗事故责任追究机制。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1年8月10日前)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本行动方案,结合自身实际和日常工作,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全面动员部署,组织医疗机构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深入清查清理,及时发现问题,建立问题台账,及时落实整改。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1年9月30日前)
全面组织开展整治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依法严厉惩处,发挥震慑作用,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卫计执法支队要成立专项督查组,对各医疗机构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督促整改落实,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成效,并于9月30日前将专项整治问题清单报市卫生健康委。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1年10月31日前)
各地要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对开展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不正之风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的,要通报批评,督促再整改,并视情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卫生计生执法支队于10月31日前将本次专项行动整体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报至市卫生健康委。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细化方案,强化措施,压实责任;
加强对行风专项整治工作的督导检查,对重大行风问题进行挂牌督办。
(二)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行风管理组织体系,积极主动取得纪委监察、检察、公安、医保等部门的支持和参与,组织专业力量对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涉及违反行风管理的案件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惩一起,坚持纠建并举、标本兼治,强化行业规范管理,堵塞监督管理漏洞,切实形成有效管用、各负其责、协调畅通、齐抓共管的行风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三)做好宣传引导。专项行动期间,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媒体报道、网络宣传等途径,积极报道专项整治行动进展和成果,曝光典型案例,对工作主动、整改积极、成效明显的单位适时予以通报表扬。要大力宣传伟大抗疫精神和医护人员先进事迹,发挥典型示范和引领作用,营造尊医重卫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