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0一九年工作总结
2019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县委县政府、局党组领导的正确关怀指导下,适应劳动人事调解事业的新发展,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改善工作环境,完善服务功能,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案质量,使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成为优质、高效、文明的服务窗口。今年截止十一月底,共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177起,立案149起,不予受理28起。其中立案的劳动关系确认争议23起、经济补偿类争议84起、工伤待遇类争议38起,劳动报酬1起,社会保险2起,违约金1起,涉及事业单位26起、其它用人单位123起,涉案金额达3577万余元。接待来访咨询626人次。调解率65%,结案率100%。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建设和谐劳动人事关系,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一)健全基层调解机构建设,筑牢第一道防线
按照创建国家级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要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了适应新形势,实现新发展,根据机构改革和人事变动情况,及时调整、整合、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时研究分析我县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对基层及乡镇劳动人事调解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工作。
基层及乡镇劳动人事调解机构克服人员少、任务重等困难,公平、公正、及时、合法的调解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一是建立了一支高素质的劳动人事调解员队伍,现有调解员1205人,均有相应的从业经验;二是健立健全规章制度,制定了劳动人事调解职责、调解业务流程、调解服务承诺、调解风险告知、调解案件回访、调解业务社会监督等制度,做到了用制度管人,依制度办事;三是严格调解程序,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程序合法,实体合法;四是强化调解工作,实施案前、案中、案后,全方位,多层次的全程调解工作,尽可能运用调解手段案结事了,化解矛盾;五是加强与上级业务部门、法院等机构的沟通协调,强化业务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二)强化基础工作,全面推进基层调解工作
坚持“预防为主,重在基层”的方针,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第一道防线作用,建立劳动争议预测、预警、预防、预报机制,力争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健立健全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是预防纠纷加强调解工作的关键,我们立足实际,积极筹划,推动新建单位、村委会居委会调解组织建设。指导已建立的调解组织运行规范化,工作常态化、作用明显化。共建各类基层调解组织311个,调解员1205人。今年基层调解组织共预防化解纠纷210件。
(三)改建仲裁院,提升服务社会的能力
根据省人社厅《创建全国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综合示范地区实施意见》等文件及市人社局的要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办公场地要达到“五室一庭”标准:即有办公室、立案室、监控室、调研室、档案室、仲裁室,面积不低于200㎡。根据这一要求,我局已在社保大楼二楼建成标准化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公场所,面积约200㎡,一个仲裁庭、二个办公室、一个监控室、一个档案室,已经全部投入使用。
二、二0二0年工作打算
明年我们打算着重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夯实基础,创建有利办案条件。积极推进以仲裁院为主要形式的实体化建设,推进仲裁庭的标准化建设。严格按照基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效能建设要求规划好标准化的仲裁庭的建设,根据办案业务需要配置现代化设备。同时,规范各类报表、信息上报工作,对每月、每季度的仲裁案件受理情况、处理情况等做汇总并加以分析,为发展基层调解组织等工作服务。
(二)强化宣传,推进信息公开工作。一是通过编印法律宣传小手册、法制宣传日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增加法制宣传的广度,引导劳动者和企业以正确的方式反映诉求和应对纠纷。二是通过网站推进信息公开工作,增加仲裁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对于日常案件受理及处理情况,做到及时统计、及时分析、及时上报。
(三)加强学习,做好仲裁队伍建设。一是继续加强仲裁委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明确岗位职责与工作要求,提高仲裁案件的审理质量和办案效率。二是加强交流学习。采取“走出去”和“引进来”形式,既参加省市组织的培训,又要学习借鉴外地经验做法,不断提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业务水平。三是加强对新进工作人员帮助,不断提高仲裁人员的办案能力。
(四)落实计划,全面推广“互联网+调解”。按照《“互联网+调解仲裁”2020行动实施计划》(人社厅发【2018】83号)、《关于在全国推广使用“互联网+调解”服务平台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144号)的部署,以推广调解服务平台为抓手,改进服务方式,提高调解工作效能,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切实发挥调解的基础性、前端性作用,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调解服务,让群众少跑腿。2020年全面完成具体目标为:(一)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完成标准化的仲裁庭的建设,完成专业没备、档案储存设备、安全监控设备、仲裁专用办案车辆等建设。(二)在每个乡镇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行政村(社区)设立调解室;在一定规模的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教育、文化、卫生等人事争议多发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主管部门设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三)工作场所实现挂牌办公,建立健全调解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流程,实现制度体系健全完备,基层调解组织规范化、网格化、信息化工作,保证调解效能充分发挥。努力全面完成效能建设,为我县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