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工作总结【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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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工作总结3篇

第1篇: 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工作总结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2010-08-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提高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移交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0〕6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范围为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职工(含个体工商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

第三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切实保障社会保险费的资金安全,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保险费及时足额入库。

第四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和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地税机关”)按照税费一体化和税收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各自辖区内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两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以下简称“缴费人”)的缴费信息保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社会保险登记与税务登记的关联

第六条 社会保险登记(基本信息登记、企业参保信息登记、个人基本信息登记)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社会保险登记的主要种类包括:社会保险新建登记、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社保登记信息与税务登记信息应当实时传递。

第七条 缴费人在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前,应当先到联合税务登记机构办理税务登记(业务状态为“已落户”)。主管地税机关比照税收管理相关规定,由文书受理岗向缴费人发放《社会保险费委托划款缴费方式申请表》和《社会保险费委托划款协议书》。

社保经办机构在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调取相关税务登记信息,补录社保登记所需信息。

第八条 缴费人办理完毕社会保险登记后,应当到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营业机构(以下简称“大连银行”)开立社会保险费委托划款专用账户,并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社会保险费委托划款缴费方式申请表》和《社会保险费委托划款协议书》。主管地税机关电子征收岗负责录入缴费人缴费账号,向准予委托划款缴费的缴费人送达《核准社会保险费委托划款缴费方式通知书》,并留存《社会保险费委托划款协议书》一份。

第九条 缴费人缴费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涉及税务登记信息的,应当先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再办理社保变更手续;不涉及税务登记信息的,可以直接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社保经办机构发现税务登记信息有误,涉及税务登记信息的,应当通知缴费人到联合税务登记机构修改登记信息;涉及其他信息的,到主管地税机关修改登记信息。

第十条 缴费人主管地税机关发生变更的,社保费管辖机关随之变更。

第十一条 缴费人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

第十二条 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人,按照属地征管的原则,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其社保费的征收管理,并对其应办未办税务登记的行为进行处理。

缴费人补办税务登记后,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调整其社会保险登记与税务登记的关联关系。

 

第三章 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信息的获取

第十三条 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受理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申报、缴费项目和缴费金额的核定以及社保费补缴业务。

第十四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实时传递社保费补缴数据(含滞纳金、利息)和变化数据,并于每月月末前,将下月社保费应征数据传递给税务机关。

第十五条 对于税务机关已经操作的业务,社保经办机构不再进行数据修改。

 

第四章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

第十六条 缴费人应当于每月15日前,以货币形式向主管地税机关全额缴纳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主管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后,应当向缴费人开具《社会保障基金专用收据》。

第十七条 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缴费额后,缴费人可以选择采取现金缴费、支票缴费、委托划款缴费或POS机(销售终端)刷卡方式缴费(仅限长海县缴费人)。

现金缴费,缴费人需向大连银行提供其社会保险编号或纳税人识别号缴费。缴费成功后,大连银行打印《社会保障基金专用收据》一式三份,第一联作银行传票,第二联交缴费人,第三联交税务机关备查。

支票缴费,缴费人需持主管地税机关背书的支票(主管地税机关社保费会计岗负责支票背书工作),到主管地税机关社保费开户行提供其社会保险编号或纳税人识别号缴费。开户行划款成功后,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向大连市邮政局提供划款数据,邮政局负责送达《社会保障基金专用收据》。

缴费人以现金和支票方式补缴费款的,应当提供《大连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结算表》缴费。

委托划款缴费,缴费人在其大连银行委托划款账户存入足额资金即可。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向托收银行传递委托划款托收信息,托收银行负责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传递划款信息。大连市邮政局负责接收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传递的数据,并送达《社会保障基金专用收据》。

POS机刷卡缴费(仅限长海县缴费人),缴费人到主管地税机关窗口(申报受理岗)确认缴费额度,刷卡缴费并在POS机流水票上签名确认。申报受理岗即时打印《社会保障基金专用收据》,第二联交缴费人,第一联、第三联与缴费人签名的POS机流水票装订备查。

第十八条 缴费人取消委托划款缴费协议的,应当填写《取消社会保险费委托划款缴费方式申请表》,主管地税机关税源管理岗、电子征收岗核准后,打印并送达《核准取消委托划款缴费方式通知书》。

 

   第五章 社会保险费的费源管理

第十九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应当利用税收征收信息,建立社保费征收评估系统,定期向社保经办机构反馈评估差异信息,协助社保经办机构做好社会保险费的费源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税收管理信息,强化社会保险费的管理和执法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税源管理岗负责依照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催缴未按照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费的催缴分为两个阶段(征期内催缴和征期后催缴)实施。

缴费期限届满前2日,根据社保费征收管理系统生成的未缴费明细催缴;缴费期届满次日起3日内,对未缴费的缴费人送达《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限缴期限不超过2日;对拒不缴费的,应当下达《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限缴期限不超过15日。

第二十三条 缴费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六章 社会保险费的退费

第二十四条 应当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费手续的,缴费人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退费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审批后,缴费人持加盖社保经办人和社保经办机构财务印章的《大连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结算表》到主管地税机关文书受理岗办理退费手续。

不需要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费手续的,缴费人填写《退(抵)税(费)申请审批表》并加盖公章后,直接到主管地税机关文书受理岗,按照如下程序办理退费手续:

(一)文书受理岗受理申请人提交的退费资料并转税源管理岗;

(二)税源管理岗审核同意后转科所长审核;

(三)科所长审核同意后转社保费会计岗审核;

(四)社保费会计岗按照本局退费规定,选择是否转相关部门审核,然后报主管局长审批,同意后,对《退(抵)税(费)申请审批表》加盖公章,转社保费出纳岗。

第二十五条 社保费出纳岗负责打印《社会保障基金拨款凭证(退还)》并到银行办理退费事宜。

转账退费的,社保费出纳岗将《大连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结算表》或《退(抵)税(费)申请审批表》及《社会保障基金拨款凭证(退还)》送交大连银行,办理退费。

现金退费的,社保费出纳岗应当在《社会保障基金拨款凭证(退还)》上加盖现金退费印章,与缴费人一同到开户银行办理退费,将《大连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结算表》或《退(抵)税(费)申请审批表》及《社会保障基金拨款凭证(退还)》送交银行;缴费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到银行领取现金,并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名。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的延期缴纳

第二十六条 缴费人因自然灾害、重大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申报缴纳手续的,可以延期办理。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应当及时办理。

第二十七条 申请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人应在当月缴费期届满前2日,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填写《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审批表》,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主管地税机关。

第二十八条 文书受理岗负责受理社会保险费的延期缴纳申请。文书受理岗即时将受理的资料传递到税源管理岗,税源管理岗审核通过后,逐次报管理科(所)长、社保费管理岗及其科长、局长审批,局长审批同意后,提请本局税收行政执法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执委会审议通过的,由文书受理岗向缴费人下达《核准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通知书》;经审议不通过的,下达《不予核准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通知书》。文书应当按规定送达缴费人,并取得送达回证。

第三十条 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执行社会保险费具体险种的规定。

 

第八章 社会保险费会计、出纳岗的职责及社保费核算

第三十一条 社保费会计岗负责保管社保费收入专户大小印鉴,审核管理科所转来的社保基金退费申请,审核《社会保障基金拨款凭证(上解)》,审核记账凭证,登记暂收款账簿等。

第三十二条 社保费出纳岗负责填制记账凭证,登记银行存款账簿,装订凭证并归档社保征收核算资料,与银行、社保、财政等部门对账,保管《社会保障基金拨款凭证(上解)》,打印《社会保障基金拨款凭证(退还)》和《社会保障基金拨款凭证(上解)》并送交银行等。

第三十三条 社保费出纳岗应当以业务发生日收到的银行《到账通知单》作为记账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经会计岗审核后登记银行存款账;会计岗负责审核登记暂收款账。

第三十四条 社会保险费的会计业务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收到社保基金时:借:银行存款

                贷:暂收款—社会保险基金收入

收到银行利息时:借:银行存款

                贷:暂收款—利息收入

收到银行返回的《社会保障基金拨款凭证(退还)》时:

                借:暂收款—社会保险基金收入

                贷:银行存款

收到银行返回的《社会保障基金拨款凭证(上解)》时:

               借:暂收款—社会保险基金收入

               贷:银行存款

银行存款利息作为养老保险收入上解时:

借:暂收款—利息收入

               贷:银行存款

 

第九章 社会保险费的对账原则

第三十五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日与银行对账;每月按照规定的时间与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收入和上解财政等款项的对账。

第三十六条 社保费出纳岗应当按日与银行对账,对《社保费收入日报表》与银行到账通知单、对账单及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进行比对,比对无误的,应当确认对账成功;比对有误的,应当认真查找原因,及时更账,在次月2日前保证上月税银金额相符。

第三十七条 设置POS机的征收科(所)申报受理岗每日结账时应当对当日刷卡缴费的明细金额与计算机生成的《现金汇总单》进行比对,比对有误的,应当逐笔比对POS机明细数据与税务机关的明细数据,发现问题及时与银行联系修正;比对无误的,通知社保费出纳岗;社保费出纳岗在全部对账成功的基础上,按日输入已汇总的现金汇总单号,查询无误后做销号处理。

第三十八条 各主管地税机关社保费出纳岗(不含开发区局)应当于每月1日或社保经办机构通知日期,区分社保经办机构制作上月《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明细表》,并传送到市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社保费出纳岗与银行对账成功后,应当于每月5日前,区分主管地税机关制作《社会保险基金上解情况表》,并传送市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

市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将各主管地税机关传送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明细表》和《社会保险基金上解情况表》与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和入库数据进行比对,并向各主管地税机关反馈比对结果;对账不成功的,双方同步查找原因并进行冲账处理。

第三十九条 开发区地税局社保费出纳岗应于每月28日或社保通知日期,区分社保经办机构制作当月《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明细表》,并传送开发区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

开发区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将开发区地税局传送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明细表》与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和入库数据进行比对,并向开发区地税局反馈比对结果;对账不成功的,双方同步查找原因并进行冲账处理。

第四十条 各主管地税机关社保费出纳岗应当按照规定时间与市财政局国库部门进行社保基金收入上解对账工作。

 

第十章 社会保险费的上解

第四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对账成功后,按照规定将收取的社会保险费对应不同级次和科目打印上解单,并依照如下原则将款项上缴市财政、各区医保中心及采暖中心等部门:

(一)社会保险费上解情况表中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高额(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劳务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市内四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保税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花园口经济区上解市财政,其他地区上解当地医保中心;

(二)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离休医疗保险费上解市财政,农民工高额保险待征收后确定上解级次;

(三)采暖费补贴,市内四区上解市采暖中心,旅顺口区、金州区上解当地采暖中心;

(四)补充医疗保险费、补充工伤保险费上解保税区社保经办机构;

(五)其他社保费上解市财政。

第四十二条 各主管地税机关社保费出纳岗应当于每月终了后2日内与银行对账,确认无误后制作上月《社会保险基金入库明细表》,并与《社会保险基金上解情况表》进行比对,确认无误后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向市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传送《社会保险基金上解情况表》。

市社保经办机构确认无误后,通知各主管地税机关,社保出纳岗按照规定打印《社会保障基金拨款凭证(上解)》,交会计岗审核;会计岗审核后,上报局长签字,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后转出纳岗,由出纳岗送交银行;银行对《社会保障基金拨款凭证(上解)》校验无误后划转资金;出纳岗依据《社会保障基金拨款凭证(上解)》第一联销号。

第四十三条 主管地税机关按季度或按银行规定,向银行提供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数据,由银行补算利息;利息收入按季度以“养老保险收入—统筹基金收入”科目上解财政。

社保专用账户的收入和利息应当全部上解,不得列支费用支出。社保专用账户支出的费用,如购买账簿、记账凭证等,由各主管税务机关经费账户列支。

 

第十一章 社会保险费票证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社会保障基金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社会保障基金拨款凭证》(以下简称“拨款凭证”)的格式、规格、联次及各联颜色、用途、项目内容和字号的编制方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制定。

专用收据和拨款凭证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

第四十五条 大连银行领取专用收据必须专人专车、手续齐全。主管地税机关向大连银行发放收据,领发双方必须当场共同拆包点本、点份,数量核对无误后发放。拆包发放后,发现缺份的,视为丢失,由领取方负责。

各单位每次领用数量应当以一个月的用量为限。

第四十六条 大连银行应当安排专人按照银行系统《重要凭证的管理办法》规定管理专用收据。

专用收据必须专票专用、先领先用、顺序填开。大连银行应当于月份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将已填用的专用收据报查联及作废专用收据(一式三联)一并报主管地税机关管理科(所)结报缴销;管理科(所)应当按月填写“票证缴销表”,并将上述票据报计会科票证管理人员备查。

第四十七条 缴费人未收到邮寄的专用收据或者专用收据丢失,需补开专用收据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加盖单位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名的《补开申请》,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受理岗办理。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无误后,补开专用收据,第二联交缴费人,第一联、第三联和《补开申请》报计会科票证管理人员备查。

第四十八条 领票用票单位要采取切实措施,严防专用收据损失。

领票用票单位因被盗、被抢或发生自然灾害等原因丢失专用收据的,应当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丢失的专用收据字轨、号码和数量。确实无法追回的,领票用票单位应当及时声明作废并报主管地税机关按照规定权限报请核销。

第四十九条 因管理不善丢失专用收据的,应当查明责任,对责任人依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处罚。

利用专用收据进行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拨款凭证由计会科票证管理人员发放给社保费出纳岗使用,双方要严格领发手续,登记凭证号码;社保费出纳岗上解或退还基金,应当分别打印《社会保障基金拨款凭证(上解)》或《社会保障基金拨款凭证(退还)》。

拨款凭证一式五联,第一联付款单位作记账凭证,第二联付款单位开户银行作记账凭证,第三联收款单位开户银行作记账凭证,第四联收款单位作记账凭证,第五联社保部门作记账凭证。

 

第十二章 社会保险费的检查

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检查是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缴费人缴费情况进行审查监督的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社会保险费检查包括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第五十三条 实施社会保险费日常检查应当和税务检查一并进行。社会保险费检查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实施。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也可以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缴费人有违反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程未作规定的社保费征收管理文书,采用相应的税务文书版式。

第五十九条 社保费征管资料纳入税收征管资料管理。

第六十条 本规程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规程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各类样表.doc

1.纳税人设立登记落户通知书(市内四区含园区适用)

2.纳税人设立登记落户通知书(外县市区适用)

3.社保费委托划款缴费方式申请表

4.核准社保费委托划款缴费方式通知书

5.取消社保费委托划款缴费方式申请表

6.核准取消社保费委托划款缴费方式通知书

7.社会保险费委托划款协议书

8.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

9.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

10.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审批表

11.核准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通知书

12.不予核准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通知书

13.地税登记与社保登记对应关系调整确认书

第2篇: 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工作总结

税务局社保费征管局工作总结

  税务局社保费征管局工作总结

社保费征收管理局总结材料

执征收之笔著民生华章

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费征收管理局自3月组建以来,全局上下力戮同心,攻坚克难,不断创新征收管理工作,确保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有力地支持了企业改革,有效地促进了社会和谐。截至底,累计征收社保费亿元,年均增幅达到%。这组看似简单的数据,却饱含着征收管理局人倾心民生所付出的心血和汗水。

心系民生,十年艰辛著华章

回顾十年历程,社保费征收管理局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全体干部职工用勤劳和智慧,辛勤耕耘,不断探索,走出了一条特色的征收新路子。

强基础,谋求科学规范发展。十年来,社保局坚持“夯实基础、规范管理、强化主体、提高效率“的工作思路和“税费同征、同管、同查“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引入科学的管理理念,不断加强基础建设。建立了领导督办制、目标责任制、工作报告制、收入分析制、欠费管理责任制等一系列制度,明确了各项业务的规范及标准,形成了“人人有岗位、岗位有职责、职责有落实、落实有考核、考核有追究“的工作机制;建立了社会保险费缴费纸质和电子档案双轨运行,既满足长期安全保管要求,又满足快速查询需要,最大限度发挥档案信息为缴费人服务和为征收管理服务的功能。征管基础建设的不断规范,有效促进了社保费征管水平的不断提高。

抓创新,提升征管信息化水平。创新是推动工作不断向前的强大动力和活力源泉。社保局积极坚持“科技加管理“的工作理念,按照“纵向建设、横向对接“的思路,在充分利用目前税务部门信息化建设成果的基础上,开拓创新,积极推进社保费征管信息化建设,并在市、县地税局、建设银行成功上线应用社保费征管软件,实现了省、市两级报表、台帐、数据传递电子信息化;地税部门内部也实现了“税费“信息的共享,从而可以通过缴纳税费信息的比对,发现纳税人或缴费人的漏管与欠缴问题,加强了对“盲点“的适时监管。信息系统与征管业务的成功结合,大大提高了资金筹集力度,缩短了缴费时间,得到了广大缴费人的一致好评,提升了地税部门征收社保费的社会公信力。

第3篇: 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工作总结

“养命钱”从哪来?

如果你是一名企业职工,每月工资单上都会显示要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这些都属于社会保险费。

我国法律规定的社保费主要有五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根据规定,职工按照工资的8%缴纳养老保险,2%缴纳医疗保险,1%缴纳失业保险。企业则按工资的20%给每个职工缴纳养老保险、6%缴纳医疗保险、1%缴纳失业保险,还包括一定比例的工伤和生育保险。此外,每年财政都会对社会保险费进行补贴。

“养命钱”有多少?

细读社保预算,可以看到“收”和“支”两条线:收入总计看,2012年为2.98万亿元,2013年预算为3.28万亿元;支出总计看,2012年为2.39万亿元;2013年预算为2.79万亿元,收入高于支出。

这其中,整个社保费中规模最大、对是否存在缺口一直存在争议的“养老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项,2012年滚动结余为2.16万亿元,2013年预算为2.4万亿元。整个社保费年末滚动结余为3.6万亿元。

面对这份预算中的一系列数据,一些代表也建议,期待今后进一步细化,看得懂看得明白,对个人和企业而言,社保费的缴纳本身具有强制性,而且是代扣代缴,具有税收的性质,所以格外需要纳入强化预算的监督管理。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郑功成指出,首先要看到社保费首次纳入预算是一个大的进步,以前政府是社保费的责任主体,现在全国人大也成为信用担保方,这对资金走向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安全性无疑是“双保险”,当然,今后预算的公开还会逐步完善。

“养命钱”如何监督?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之前,广西、重庆、安徽等地方两会上,社保预算已经“亮相”。事实上,这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的全国社保预算本身就是各个地方社保费的汇总。

目前,我国以养老金为代表的社保费有的集中在省一级、大多集中在地市一级,管理分散。一些地方存在着不规范管理的现象。审计署曾发布公告称,13个省本级、96个市本级和392个县共有427.37亿元社保费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还存在多头开户等现象。

“地方的分割管理使得社保费面临无法转移接续等很多问题,今后走向全国统筹、实现投资运营是必然方向,让社保费的收支接受全国人大监督,透明公开将推动制度的完善。”郑功成说。

“社保费纳入预算刚开始,为今后进一步扩大范围打下基础,这同时也是一种倒逼机制,这有利于让预算先行去带动我们目前的社保制度改革,同时也加强了社保费的监督,互相推动。”白景明也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