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_工资争议仲裁申请书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工资争议仲裁申请书,供大家阅读参考。

  工资争议仲裁申请书1

  申请人:张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湖南省XX市XX号,身份证号码:4305211978020XX。

  代理人:姚XX 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XX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XX号,电话:0731-8408XXXX

  联系人:刘XX 联系电话:137xxxXXXX

  法定代表人:罗XX 职务:总经理

  申请事项:

  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30234元(自xxxx年9月至xxxx年3月止)。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200 元。

  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共计9826元。

  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自xxxx年9月至xxxx年3月的社会保险。

  事实与理由:

  xxxx年9月,申请人应聘进入被申请人质检部担任质检员一职,双方约定基本工资为1600元。进入公司后,申请人即要求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的负责人让申请人先安心工作,以等段时间再签为由推脱,之后申请人多次要求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均未得到同意,在申请人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不仅安排申请人从事本职外的工作,而且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标准,法定节假日加班也未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至今未给申请人办理任何社会保险,xxxx年2月,申请人因其亲属意外身亡急需回家料理后事,便向被申请人请假一个月,但假期结束,申请人回去继续上班时,却被告知工作岗位已满,并拒绝为申请人安排其他岗位,此后,被申请人始终未给予正面答复,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变相辞退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已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特依法提起劳动仲裁,请予支持!

  此致

  长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张XX

  二0xx年三月十九日

  工资争议仲裁申请书2

  申请人:XX,女,X族,XXXX年X月XX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电话:XXXXXXX被申请人:XX省XXXXXX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女,公司副总经理。电话:XXXXXXX请求事项:

  一、 要求被申请人归还在职期间所扣20%设计及业务提成,共1182元。(工资明细表附录一)

  二、 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每月的双倍工资。

  三、 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应给的设计提成费用。(工资=基本工资1500+设计提成。)

  四、 要求被申请人支付xxxx年2月20日至xxxx年11月26日期间加班18天的加班工资。

  事实及理由:

  1、本人XXXX是自xxxx年2月20日起至xxxx年11月26日在XXXX公司任职设计师。为期9个月。月工资为基本工资1500元加设计提成。期间,被申请人收取申请人每个月所扣20%设计提成,共1182元。现申请人已离开该公司,特要求被申请人按照承诺退还申请人所扣提成。(附录一 工资明细表。)

  2、在职期间,该公司并未和我签订劳动合同,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并且国家法定假日没有放假,也没有安排调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加班18天,被申请人未依法发放加班工资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特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每月的双倍工资以及支付申请人18天的加班工资。

  3、另外,按照公司规定,设计师的提成分为两个部分,签订装修合同当月设计提成支付一半。工程完工时支付另一半。但是到目前为止,申请人的设计工程相继有10个工程完工并大部分已收到尾款,但公司却以工程完工时申请人已离开公司以及因申请人的设计图纸造成木工翻工为由,拒绝支付申请人的设计提成,并要求申请人赔偿公司损失。然而事实上公司内部员工何某人一年前与我经历一致,被申请人也同样支付他的设计提成。此人目前仍在公司。其他同行业公司也从未以此为由拒绝支付设计提成。并且申请人的图纸经过公司设计部总监审查2遍,公司员工杨某可以作证。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赔偿公司损失时,申请人立即向负责该工程的木工以及业主咨询,他们都否认有翻工一事。因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支付申请人余下未得的设计提成。(附录二 个人设计提成明细表) 近期,XXX劳动监察大队也带领该公司员工向被申请人索要被拖欠工资。因本人不是本地人,快过年了,该得到的工资一直没有下落,希望仲裁委员会能公正严明帮助我得到我用劳动换来的工资。并且我也希望该公司能从现在开始停止这些违法行为,不让更多员工的利益受损。

  此致

  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X

  xxxx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