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全区各行各业和广大干部职工,开拓进取,无私奉献,努力做好各项工作,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为弘扬先进,营造劳动光荣的良好氛围,根据市政府每五年一次评选上海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模范集体的要求,现就评选2010—2014年度上海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模范集体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评选范围
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的范围是:2010年以来为本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各行各业、各种所有制经济、各种社会组织和单位的工人、农民、科教文卫体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阶层劳动者。
市劳动模范从企业和农村中产生,市先进工作者从机关事业单位中产生。曾获得“上海市劳动模范”、“上海市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又作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可以参加评选,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如有特殊贡献的可以参加评选;已故人员一般不予追认,但在评审过程中去世的可以追认。按照规定,市管干部不参加评选,现役军人不参加评选,已获得境外或国外永久居住证的不参加评选,外国人、港澳台人员不参加评选。
市模范集体推荐评选的范围是:2010年以来为本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各行各业、各种所有制经济、各种社会组织和单位中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厂、车间、科室、工段、班组(团队)、项目组等最基本的工作单位或相当于这一级的集体。
二、评选名额和结构比例
(一)名额
我区评选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37名,市模范集体13个。
(二)结构比例
注意把握好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和各类人员的比例结构。其中一线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占总数的55%以上,企业负责人、机关事业单位处级干部不超过总数的10%。妇女、青年、台胞、侨胞和少数民族人员应占一定比例,非公企业和“两新”组织中的集体和个人应占一定比例。同时,要有农民工代表。
三、评选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紧紧围绕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乐于奉献,在勇当全国改革开放排头兵、科学发展先行者新征程中表现突出,具有较广泛的群众基础和荣誉基础(一般应具有区县局级及以上的荣誉),并在2010-2014年度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参加上海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
(一)围绕实施上海“十二五”发展规划,以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为重点,在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和城市国际化程度、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成功举办上海世博会、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等方面,为上海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围绕上海加快建设“四个中心”、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在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和新模式,改造提升基础和传统产业,促进三二一产业融合发展,加快构建以现代服务业为主、战略性新兴产业引领、先进制造业支撑的新型产业体系等方面,为促进经济更有效益、更可持续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围绕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深入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在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推动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面,为加快推进科学技术与城市发展全面深入融合,建设国际人才高地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围绕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着眼于城市可持续发展,在全力推进节能减排,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加大环境保护力度、推进生态建设、发展循环经济和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营造生态宜居的绿色家园,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围绕增强城市服务保障能力,提升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在注重依法和长效管理,推进人性化服务、网格化覆盖、智能化应用、精细化管理,以及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国家尊严、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抗击重特大自然灾害、开展对口援建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围绕以人为本的社会建设和治理,致力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和改善民生,在构建和谐社会、完善制度安排、创新社会管理模式、促进就业、加强社会保障和养老服务、健全住房保障、深化教育卫生改革发展等方面,为增进人民福祉、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满意度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围绕城乡一体化、均衡化发展,在优化市域空间布局,加快发展重心向郊区转移,推动城镇化健康发展,深化农村改革,建设美丽乡村等方面,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新型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围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着眼于弘扬上海城市精神,在增强城市软实力,构筑诚信体系,提升城市文明程度和市民素质,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提高文化原创能力,加强公共文化服务等方面,为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围绕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改革方向,贯彻群众路线,团结凝聚党心民心,在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动科学发展、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凡违反党纪国法及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质量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其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均不能参加评选。
评选上海市模范集体,原则上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评选要求
(一)坚持评选条件。评选工作要坚持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成果为依据,以全国和全市同行业先进水平为尺度,坚持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面向社会各阶层,体现先进性、时代性、代表性。
(二)坚持评选原则。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审核把关,接受群众监督,做到群众公认、好中选优;推荐人选要经基层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讨论,报所在单位、地区或系统相关部门,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同意后集中上报。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评选的条件、程序、办法和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候选对象要在推荐单位和全市范围进行两级公示;民主推荐、民主决策等会议的纪要和公示的相关书面资料要实行归档管理。
(三)严格评选程序。按照规定,被推荐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要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卫生计生等部门意见;推荐对象为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要征求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环境保护、卫生计生、安全生产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意见,并对其本人和所在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经济效益及廉洁方面的审计。
(四)严格评选纪律。要坚持党的领导,严格组织纪律,加强审核把关,落实工作责任。对伪造身份、事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经查实后要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相应名额;对在评选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以权谋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表彰及奖励
本次评选于2014年12月上中旬启动,至2015年4月底结束。2015年“五一”期间,由市政府发布表彰决定,并召开表彰大会。
被授予“上海市劳动模范”或“上海市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由市政府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被授予“上海市模范集体”荣誉称号的,由市政府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被授予上海市劳动模范的农民工,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办理本市户籍。
六、组织领导
在区政府的领导下,成立2010-2014年度上海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模范集体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模委”),全面领导推荐、评选、表彰的各项工作。评模委主任由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区总工会主席和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监察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教育局、区科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建设交通委、区卫生计生委、区国资委、区金融办、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等组成。评模委下设办公室(简称“区评模办公室”)负责推荐、评选、表彰的各项具体工作,由区总工会、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公务员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区评模办公室主任由区总工会分管领导担任。区有关部门和各产业、集团、街道等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推荐、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