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牯山林场,沙湖山管理处,工业园区管委会,温泉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进一步规范政府有关行为,推动我市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7]16号)和《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九府发[2017]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全市政府所属部门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着力为经营者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立足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统筹考虑维护经济安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等多重目标需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

(三)科学谋划,分步实施。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一项长期、系统性的复杂工程,坚持分类处理,责任上不溯及既往,逐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

(四)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公平竞争审查,坚持自我审查与专门机构指导监督相结合,通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逐步健全公平竞争审查的保障机制。

三、工作内容

(一)审查对象。庐山市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按要求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按规定应组织听证的,要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项目及内容。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三)审查标准。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地、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四、方法步骤

(一)对现行存量文件开展自查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有序清理存量政策。各政策制定机关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存量文件区分不同情况开展自查,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以市人民政府(含办公室)名义出台的现行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起草牵头部门提出废止、修改的意见建议,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汇总、审查后报同级政府审定。

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自查清理。以单个部门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政策制定机关负责清理。

各地、各部门于2017年12月底之前完成清理。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于2017年10月底前清理完毕;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原则上设置12个月过渡期,逐步清理和废止;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清理情况要按清理时限要求及时上报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再上报九江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新出台的文件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前置制度。本实施意见印发后,各政策制定机关新制定的文件均要在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同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过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一律不得出台。

以市人民政府(含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文件起草牵头部门在文件起草过程中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审查报告,并征求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意见后,与文件一并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

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将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送至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会签。以单个部门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应形成书面结论。

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需要提请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起草部门要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需要提请上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审议的,要将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与相关材料一同送审。政策制定机关在自我审查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同级发改、物价、商务、工商及相关部门意见。

(三)做好定期评估工作。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各地、各部门要定期对其是否存在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条件成熟时可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建立庐山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职责是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部署和指导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在我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全市性培训、督导、检查等项工作的具体安排;对各地、各部门的审查和清理情况组织第三方开展评估;定期组织开展督查。庐山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成人员如下:

召集人: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召集人: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物价局局长

成员: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管办、市物价局、市商务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人。

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负责推进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情况沟通、工作协调和督办落实,包括督办落实联席会议的各项决议;对联席会议提出的重大问题组织调研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向联席会议召集人及成员单位报告全市及我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有关情况;与市级政策制定机关进行沟通协调;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市物价局局长兼任。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会议,会议由召集人发起。成员单位遇有重大问题需要讨论决定时,可以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或召集人提出申请,召集人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召开会议。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市政府。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各成员单位需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联席会议日常事务的沟通协调。

(二)完善守信机制。将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的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进一步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认真履约和兑现。不断健全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

(三)加强执法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市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要依法调查核实,并向上级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案件情况和处理建议要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要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政府及部门和其他政策制定机关,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五)强化宣传培训。联席会议相关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公平竞争审查政策业务培训,切实提高自我审查业务水平,加快培养一批守原则、懂业务的公平竞争审查人员;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通过市内主要媒体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集中宣传,普及竞争文化,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7]16号)、《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九府发〔2017〕14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