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有关单位:
为切实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重点加强对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失学辍学、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等对象的干预帮扶,根据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转发〈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泰未社联办〔2017〕1号)中关于依法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监护责任、政府属地责任的要求,结合我镇已开展的农村留守儿童摸排行动,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1、落实家庭监护责任
民政办要将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的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数据通报给派出所。根据派出所通报情况,村(居)再次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家庭监护责任落实情况。对父母暂时无法返家的,要督促和指导其选择具备较强监护能力和监护意愿的亲属、朋友担任受委托监护人,指导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如受委托监护人不具备监护和家庭教育能力的,要及时督促留守儿童父母确定其他受委托监护人。
2、落实强制报告责任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村(居)树立强制报告意识,依法落实强制报告。报告责任人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等符合强制报告情形的,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提供侵害类型、案情经过、严重程度等具体线索。同时,村(居)民委员会按照“边排查、边发现、边报告”的原则,随时将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无人监护的农村留守儿童等重点对象有关情况向公安机关报告。村(居)民委员会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落实控辍保学责任
民政办要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数据通报给所在学校,学校和所在村(居)民委员会采取电话沟通、入户家访等方式逐一核查,及时联系并督促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送适龄留守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适龄留守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4、落实户口登记责任
民政办要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派出所。公安机关要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义务,积极动员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人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5、落实评估帮扶责任
民政办接到有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通报后,应及时会同有关村(居)部门,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境况、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对易遭受健康、安全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做到提前介入、及时响应、积极干预,防止受到意外伤害,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基本生活。
6、落实预警排查和信息报告制度
各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完善农村留守儿童预警排查,定期组织开展回访、排查工作,加强对寒暑假重点时段、重点事故点和重点农村留守儿童的排查,掌握其家庭成员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对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失学辍学、无户籍等重点对象,及时将其纳入专项行动范围;对其他农村留守儿童,组织开展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关爱服务,促进其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建立并及时更新信息库,建立发现报告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监测、预防、报告、转介、处置“五位一体”的联动反应信息平台,形成全方位、全天候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合力。
7、依法打击遗弃行为
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置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申请。
二、实施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4月中旬)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细化职责分工、进度安排、组织保障等要求,做到职责明确、措施有效;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农村留守儿童的社会氛围。
2、集中行动阶段(2019年4月下旬)
全面启动,统一行动,密切配合。4月底前,对所辖范围内的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再认真组织摸底排查,建成基本信息数据库,并将花名册及相关信息上报镇民政办、通报派出所、学校,必须做到每月更新基本信息数据库。对每位留守儿童发放《致留守儿童父母的一封信》。强化强制报告意识,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的监督和指导,组织和督促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及时发现和保护处于无人监护等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严厉打击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等监护侵害行为,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针对性帮扶。
5月10日前,各村(居)将《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一式两份,一份村(居)留存)、《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签字盖章后报镇民政办。
附件:1.农村留守儿童排查表;
2.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
3.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
4.致留守儿童父母的一封信。
2019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