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49号)精神,结合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现状,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呼吸道传染病,是我市重点控制的重大传染病之一。我市历史上是结核病高发区,呈现感染率高、患病率高、死亡率高、耐药率高、农村牧区患病率高的“五高”特点。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历来十分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全面推行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建立健全防治服务体系,取得了显著成效。“十二五”期间,全市共发现并管理肺结核患者11528例,新涂阳病人治愈率达到96.23%,非结防机构网络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总体到位率达到95.97%。

同时,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还面临着诸多新的问题与挑战。耐多药肺结核危害日益凸显,未来可能出现以耐药菌为主的结核病流行态势;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难度进一步加大,农村牧区、贫困地区和学校等重点场所结核病防治形势严峻。虽然我市结核病防治能力不断加强,但仍存在防治经费投入不足、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基层防治力量薄弱、公众对结核病危害认识不足等问题,结核病依然是制约我市经济发展和导致农牧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大疾病之一,结核病负担仍然非常严重,防治任务十分艰巨。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动力,强化结核病患者发现报告、诊断治疗和随访服务等全环节管理,以实施国家基本和重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抓手,提高结核病管理服务能力,全面推进结核病防治工作,提升全民健康素质,为推进健康通辽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协同;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结核病防控策略;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沉,强化基层,综合推动;坚持落实责任、分级投入、加强督查、综合评估。

(三)规划目标。到2020年,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协同、大众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进一步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实现及早发现并全程规范治疗,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等防治服务。医疗保障政策逐步完善,患者疾病负担进一步减轻。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全市肺结核发病率下降到58/10万以下。

1.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

2.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

3.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

4.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

5.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

6.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5%以上。

7.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

8.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

9.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10.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具备开展药敏试验、菌种鉴定和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的能力。

11.所有旗县市区级结核病防治所具备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能力,所有旗县市区具备开展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能力。

12.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的有效衔接。增加抗结核药品供给,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减少患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减轻患者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三、防治措施

(一)完善防治服务体系

1.健全服务网络。明确市、旗县市区两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并予以公布,改善诊疗条件,方便患者就医,基本实现普通肺结核患者诊治不出旗县市区。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诊治耐多药和疑难重症肺结核患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要达到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和防护条件。

2.加强队伍建设。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承担结核病诊疗和防治管理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各地区要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的工伤或抚恤待遇。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激励机制,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做好结核病防治人员和相关实验室检测人员的防护工作,降低防治人员结核病感染率。

3.推进防治结合。各旗县市区要完善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健全结核病防治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进一步强化结核病报告和登记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要按照传染病报告要求进行网络直报,并将其转诊至当地结核病防治所。结核病防治所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登记、定期复诊检查和健康教育等,要具备结核病痰涂片检测、痰培养检测及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能力,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还要具备药敏试验、菌种鉴定能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并根据结核病防治所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患者居家治疗期间进行督导管理,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等。结核病防治所负责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组织开展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和筛查,开展信息收集与分析,组织落实转诊追踪和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技术指导及实验室质量控制等工作。

(二)多途径发现患者

1.加大就诊人群中患者发现力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诊疗和健康体检工作中,加强对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排查,发现肺结核疑似患者应转诊到当地结核病防治所进行规范诊治,并及时报告。

2.开展重点人群主动筛查。做好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结核病重点人群的主动筛查工作。加强出入境人员结核病主动筛查工作,做好相应的医疗和防控措施。将结核病筛查纳入学校入学、监管场所(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场所)入监(所)和流动人口等人群的健康体检项目,早期发现传染源。疫情高发的旗县市区、苏木乡镇、村要开展肺结核普查。

3.及时发现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旗县市区级结核病防治所负责对所有肺结核患者进行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和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进行耐药筛查,并将耐多药肺结核疑似患者转至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耐药检测和诊断。积极推广耐多药快速检测技术,缩短诊断时间。开展耐药监测工作,掌握结核病流行传播规律和菌株变异情况,优化防治政策。

(三)规范诊疗行为

1.实施结核病诊疗规范。市及旗县市区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和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要求,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疗,推广使用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注重发挥中医药在结核病治疗、康复中的作用。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患者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安排就诊。病情稳定的患者要转回基层,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确保患者接受全程规范治疗。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处方点评、抗结核药品使用、辅助用药等跟踪监控制度。

2.实施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有条件的地区要开展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试点,逐步实现传染期内患者住院治疗。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

3.规范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诊疗和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耐多药患者住院治疗,患者出院后纳入门诊登记管理。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可因地制宜设立耐多药患者住院治疗点,对病情平稳但仍具有传染性的患者进行规范的住院治疗。结核病防治所要加强对耐多药患者登记管理、诊疗随访和全疗程督导服药等工作的监管和指导。

4.完善儿童结核病防治措施。提高卡介苗接种覆盖率和接种质量,卡介苗接种覆盖率要达到95%以上,专门指定儿童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儿科医生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规范儿童结核病诊断和治疗服务。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儿童密切接触者中发现的潜伏期感染者进行重点观察。

5.加强结核病医疗质量控制。市及旗县市区要完善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机制,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将结核病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体系。

(四)做好患者健康管理服务

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做好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并将服务质量纳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结核病防治所、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到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等工作全程无缝衔接。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推行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创新方法和手段,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为患者开展随访服务,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

(五)做好医疗保险和关怀救助工作

要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抗结核药品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各地区要因地制宜逐步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支付范围。推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行为和费用的引导制约作用。按照健康扶贫工作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及时给予相应治疗和救助,患者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发挥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助的制度合力,切实降低患者自付比例,避免患者家庭发生灾难性支出而因病致贫返贫。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开展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关怀和生活救助。

(六)加强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

1.加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控。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在艾滋病流行重点旗县市区,为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检测服务。负责结核病和艾滋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共同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的筛查、诊治和管理工作。

2.强化学校结核病防控。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定期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全面落实新生入学体检、因病缺课登记、病因追踪、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控措施,对学校中的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开展筛查,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加强治疗管理,防止学校出现聚集性疫情。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和处置,为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专业培训、技术指导等。

3.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和治疗、随访服务等工作。对跨区域治疗的患者,做好信息衔接。做好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加强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意识和能力。

4.加强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结核病防控。开展入监(所)体检结核病筛查和日常监测,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对即将出监(所)的尚未治愈的肺结核患者,监管场所应当及时做好转介工作,将有关信息报送监管场所所在地和被监管人员户籍地(居住地)结核病防治所,由地方结核病防治所继续完成治疗。

(七)保障抗结核药品供应

完善药品采购机制,根据药品特性和市场竞争情况,实行分类采购,确保采购药品质量安全、价格合理、供应充足。规范抗结核药品临床使用,加强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和管理。

(八)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信息化建设。依托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提高结核病管理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规范结核病信息报告。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建设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辖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防治责任,完成规划任务。要支持驻地部队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落实部门职责。卫生计生部门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规划并开展监督评估;加大贫困地区结核病防治力度,对农村贫困结核病患者进行分类救治;将结核病防治作为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协调完善全市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和专业队伍;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和共享机制。宣传、新闻出版等部门要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公益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等专业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结核病防治设施条件。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落实新生入学体检等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创建良好学校卫生环境,督导学校在结核病防治所指导下做好疫情报告,严防结核病疫情在校园内蔓延。公安、司法部门会同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监管场所干警和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教育内容,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入监(所)和日常教育内容。民政部门负责拟订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财政部门要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保障防治工作开展,切实减轻肺结核患者就医负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完善医保政策,推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内容。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加强口岸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落实口岸结核病疫情监测和管理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审批和质量监管,完善药品质量抽验机制。

(三)加强宣传教育。关注结核病预防、治疗全过程,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充分发挥公共卫生热线、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宣传平台作用,全方位、多维度开展宣传工作,推动形成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关注和参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以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为契机,集中开展宣传活动。深入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将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持续化。对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属、密切接触者和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学生、流动人口、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教育实效。

五、监督与评估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通报检查结果和工作改进情况,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考核评价,探索将考核结果作为财政投入、医保支付、职称评聘等重要依据。通辽市卫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对各地区执行本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于2018年对规划执行情况开展中期评估,2020年组织开展规划执行情况总结评估,并将结果报通辽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