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老”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三老”人员在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三老”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考核管理办法。
第二章 考核范围和内容
第二条:考核范围:全县享受自治区级、州级待遇的“三老”人员。
第三条:考核内容:
老党员:
1、能够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坚定,能够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履行党员义务,接受党的纪律约束。
2、能够自觉参加村里重大事务活动、经济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的组织实施,带头执行村两委班子的决议和决定。
3、能够带头移风易俗。不讲排场,不挥霍浪费,尊老爱幼,不酗酒闹事,不参与赌博等危害社会的活动,不搞封建迷信。
4、能够自觉发挥传、帮、带作用。带头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村规民约等方面的规定,不组织或参与越级上访、集体上访、联名上访,不参与宗教、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或宗教活动。
5、能够带头维护社会稳定。自觉维护村里的安定团结,积极帮助村干部化解矛盾纠纷,消除隐患;能够协助开展对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工作,不参与各种宗教活动。敢于同一切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
6、能够积极向党组织汇报基层群众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准确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7、能够带头遵守社会公德,群众反映良好。
8、能够带头执行党的决定。积极履行公民义务,带头教育家人交纳税费,带头完成村里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9、在长期外出或搬迁至外地时,能够及时与所在党支部联系。
老干部:
1、能够带头学习和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理论,能够协助村委会积极做好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自觉参加村里重大事务活动、经济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的组织实施,执行村两委班子的决议、决定。
2、能够带头树立社会主义新道德新风尚。尊老爱幼,婚丧嫁娶不大操大办,不酗酒闹事,不参与赌博等危害社会的活动,不搞封建迷信。作风正派,遵守社会公德,带头破除一切陈规陋习。
3、能够自觉发挥传、帮、带作用。带头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村规民约等方面的规定,不组织或参与越级上访、集体上访、联名上访,不参与邪教和其他非法宗教活动。能够带头交纳税费,积极履行公民义务。
4、能够带头维护社会稳定。自觉维护村里的安定团结,积极帮助村干部化解矛盾纠纷,消除隐患;能够协助开展对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工作,是党员的不参与各种宗教活动,非党员不应在清真寺担任任何职务,不能笃信宗教与朝觐,敢于同一切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
5、能够了解基层动态,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基层的热点难点问题,准确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在一些突发事件中,能够保持政治立场坚定。
6、带头遵守社会公德。作风正派,严格自律,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群众反映良好。
7、带头移风易俗。不讲排场,不挥霍浪费,自觉与封建迷信和一切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带头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8、在长期外出或搬迁至外地时,能够及时与所在党支部联系。
老模范:
1、带头学习和宣传政策理论。能协助村委会积极做好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
2、带头维护社会稳定。自觉维护村里的安定团结,积极帮助村干部化解矛盾纠纷,消除隐患;敢于同一切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
3、带头遵纪守法。自觉遵守村规民约,不组织或参与越级上访、集体上访、联名上访,不参与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活动。
4、带头遵守社会公德。作风正派,严格自律,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群众反映良好。
5、带头移风易俗。不讲排场,不挥霍浪费,自觉与封建迷信和一切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带头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6、带头交纳税费,积极履行公民义务。
7、带头执行上级党委和村委会的决定、决议,带头完成村里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不推诿扯皮,不阳奉阴违。
8、在长期外出或搬迁至外地时,能够及时与所在村党支部联系。
第三章 考核方法与程序
第一步,考核。“三老”人员中是党员的,村(队)党组织结合“三老”人员平时表现,在民主评议党员大会上一并进行考评;非党员的,召开支委会对“三老”人员总体表现进行考评,并认真写好“三老”人员评议。
第二步,上报审批。村(队)党组织对评出的不合格“三老”人员的问题或错误事实要搞好调查核实,写出证明材料,提出处置意见并向乡镇党委汇报。对评出的优秀“三老”人员,写出简要事迹,一并报乡镇党委审批。
第三步,调查核实。乡镇对村(队)党组织上报的不合格“三老”人员的问题或错误事实进行全面审查核实,确定处置意见。
第四步,审批。乡镇党委召开党委会对村(队)党组织上报的优秀“三老”人员和不合格“三老”人员进行审批。对不合格“三老”人员处置意见形成决议后,填写《处置不合格“三老”人员申批表》一式两份,报乡镇党委审批,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审批结束后,由村(队)党组织、乡镇党委各存一份。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四条:对存在问题比较突出的“三老”人员,党支部要及时告诫、劝勉,促其在一定期限内改正错误,限期内不能改正的取消“三老”人员资格。
第五条:“三老”人员在政治立场等方面出现问题,取消“三老”人员资格。
第六条:对评选出的优秀“三老”人员,在年底或“七一”期间进行表彰,同时在节日期间进行慰问。
第九章 附则
第七条:本办法由霍城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各乡镇(中心)党委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