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三变”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全县农村深化改革工作步伐,激活农村发展内生动力,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确保“十三五”农村改革发展取得重大突破,为脱贫攻坚、同步小康提供保障,结合实际,拟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促进农村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将股份制融入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积极探索农村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民(以下简称“三变”)新机制,大力发展山地特色高效农业,有效破解“三农”发展难题,推动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确保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稳定,加快全县脱贫进程。
(二)目标任务。2018年,选择1个村作为县级试点,积极探索“三变”改革模式。2019年,完善相关配套的政策措施,扩大试点范围。到2019年底,所有试点村完成改革任务,做好试点工作总结,提炼形成具有特色,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提供支撑。
(三)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改革底线,尊重各方意愿。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二、试点工作内容
(一)细化资源变资产。盘活农村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资源要素,对农村资源进行清产核资、登记备案、评估认定,投资入股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聚集各类生产要素,激活农业农村发展潜能,创新农业发展思路,实现农村共享发展。
1.开展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以自然村为单位,对试点村集体的资源、资产、资金(以下简称“三资”)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对村集体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山、荒丘、水域等自然性资源,房屋、建设用地(物)和基础设施等经营性资产以及资金逐一进行核查清理,区分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分别登记造册,摸清农村集体“三资”存量、结构、分布、运用效益和经营情况,界定资产、明晰产权关系,妥善处理账实不符、坏账核销等问题。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台帐,实现农村“三资”管理信息化、常态化,为推进“三变”改革工作夯实基础。
2.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界定参照xx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的《xx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及股权设置与管理办法的指导性意见》(佳农产改办发〔2018〕1号)精神进行。未明确的特殊情况,各试点村应结合实际情况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决定。
3.引导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入股。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农业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农民将已确权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入股到企业、专业合作社、农庭农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经营主体,使农户成为规模经营参与者,与经营主体“联产联业”、“联股联心”,增加收益。
4.积极推进集体资产入股。充分盘活农村闲置的集体资产,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在确认农村集体资源、资产明晰集体所有产权后,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将集体投资
(含国家补助)共建或购置的房屋,具有经营价值的各种建筑物、各类机械设备等资产评估作价入股第三方经营;将尚未承包到户仍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山、荒沟、荒丘、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经营权作价计入集体入股第三方经营,并根据股权比例获得收益。
5.规范精准量化股权。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将属于集体的农村资源性资产进行产权界定和登记后,精准量化股权。在股权收益分配和集体资产的评估以及合理划分股权结构的基础上,实现从“共同共有”向“按股各有”转变。实行按股份比例进行收益分配。
(二)推进资金变股金。各部门投入到农村发展和扶持类财政资金(财政补贴、补助、社会保障救济救灾、应急类等资金除外)在不改变资金性质的前提下,通过合同或者协议方式,入股到各类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同等享有出资权利。财政投入到农村的支农资金,可量化到农户作为个人股。
一是探索国家发展生产扶持类财政资金转为股金。将分散扶持农村集体、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低收入困难农户家庭的财政资金进行项目整合,投入到农村的基础设施、水电等产业,形成固
定资产项目,折股量化给农户后入股各类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增强农户的“造血功能”,变短期扶持为长期受益。让农村低收入困难人口获得更多的资产性收益。
二是探索以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金。以财政资金为杠杆,撬动农户分散资金、社会资金、金融资本参与“三变”改革。整合各部门专项资金和融资平台及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社会闲散资金投入农业农村,做大做强农村经营实体。
三是积极支持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坚持社员制、封闭制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以具备条件的农民合作社为依托,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引导其向“生产经营合作+信用合作”延伸。
四是注重资金投入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效益保障。坚持政府主导,严格把控,确保国家投入农村发展的资金落实到户。建立完善的资金投入流程,构建严密的入股方式、入股程序、股权管理、股金退出、风险防控等机制,保障资金安全。
(三)推进农民变股民。鼓励农民自愿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集体资产股权、宅基地使用权、各种无形资产、大型农机具,以及自有资金(实物)、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通过协商或者商业评估折价,依法投资入股经营主体并签订合同后,成为投资人。
一是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统筹做好资源配置、资金整合、产业规划、政策保障等工作,精心引导群众,积极入股到企业、
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对实施扶贫战略中的“两无”人员,在帮扶对象自愿同意的前提下,可探索把大扶贫资金作为个人持有的股金,异地入股到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拓展农民增收空间。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应尽可能地优先安排入股农户家庭成员就业,让入股农户既获得投资收入,又能获得工资性收入。
二是在政府统筹规划的基础上,按照平等自愿、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鼓励和推动农民以土地、资金、技术等多种方式入股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变为股东。采取“公司+基地+农户”、“合作社+集体+农户”等多种组织形式,让农民就地就近就业,参与和分享产生的经济效益。
三是鼓励农民在“三变”改革中创新创业。积极支持返乡大学生、外出务工人员、农村致富能人等创新创业就业,大力支持农村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充分利用众筹、众创、创客等新型模式发展农村产业,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农民变股民要因势利导,坚持市场导向,不急于求成,不强迫命令;做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不设置障碍,不缺失监管,切实保障好农民的利益。
三、试点工作步骤
(一)明确出资财产价值。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对用于入股的村集体资源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含净资产),通过协商或者商业评估合理确定其股权股值,需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论通过;对确定入股的财政资金,对农民个人入股的资源和资产,通过协商或中介评估,由农民自行确定。
(二)开展出资财产公示。出资财产价值确定后,村(社区)张榜向全体村民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确认无异议后,方可确定合作对象。
(三)确定合作对象。村集体的合作对象,按照需求选择承接经营主体、合作方式和合作项目进行合作,需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议讨论通过。农民选择的入股与合作对象,由农民自行决定。
(四)建立股份合作。村集体与承接经营主体相互之间按照股权设置和量化的要求,协商一致,确定合作项目、合作方式、合作股值、股份、股权比例及利润分配等事项,进行股份合作,合作的相关商定事项需向全体村民进行公示。农民与承接经营主体的合作由对方协商确定。
(五)签订履行合同。合作当事人按协商内容,依法签定合同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合作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协议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兑现收益分配。同时,在保障农民利益的前提下,要明确农民入股经营主体解散、破产后的处理办法。
(六)进行信息公开。对确定入股的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财政资金、农民入股的资源、资金和资产以及有关合作协议、分配方案等,要及时公布相关信息,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农民的知晓率,发挥农民的监督作用。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部门职责。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切实履行好职责。农业局负责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工作指导;县扶贫办、县财政局负责资金整合,强化对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的扶持,对“三变”改革成效好的,要加大财政项目资金投入力度;水务局负责做好水利设施建设及有关水务改革工作;政府法制办负责指导和配合做好试点的法制建设和制度规范工作;司法局负责为试点工作提供法律服务;民政局、妇联要配合做好提供行政界限资料以及复员军人、妇女权益保护工作。
(二)搞好宣传发动。各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及各试点村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农村“三变”改革宣传培训力度。一是全方位、多形式宣传“三变”改革的意义和方法步骤,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推进农村“三变”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争取群众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真心拥护和广泛参与改革,为改革的顺利推进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二是加强试点镇村干部、农村致富带头人等重点人员的培训,形成“三变”改革一线核心力量,引导农民知晓“三变”、参与“三变”、受益“三变”。
(三)强化督查问责。建立专项督查问责推进机制,对各单位推进“三变”工作情况,由县产改办负责,实行“月调度、季督查、半年抽检、年度验收评比”,对落实工作不力而造成工作被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有力有序、扎实稳妥地推进农村“三变”工作顺利开展。
(四)做好总结评估。及时总结提炼改革试点中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对于具备推广条件的成熟经验,加快制定推广措施。对改革试点工作中反映的问题,要深入调查、科学研判,尽快解决问题。全部试点工作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各试点村要提交全面系统的总结报告和政策实施效果及相关政策的修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