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我局治超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会议精神,认真贯彻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对治超的工作安排,按照局党组对全市交通系统工作的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牢固树立“治超就是最大的养护”的意识,牢固树立“抓治超就是抓安全”意识,牢固树立“抓治超就是生命安全防护工程发挥作用的保障”的意识,积极探索治超工作新思路,寻求新突破,全面推进治超工作常态化建设。
一、提高思想认识
通过“铁腕”治超,非法超限超载到有效遏制,保持了平稳态势,但从长期实践经验和教训看,治超工作具有很强的复杂性、艰巨性、反复性和长期性,稍一松懈,即可反弹。因此,我们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抓治超就是讲政治、抓治超就是保安全、抓治超就是促发展意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巩固和发展治超成果。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坚持治超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把治超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并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将治超经费列入本单位预算,确保治超工作正常开展。高平市交通运输局、泽州县交通运输局要明确治超机构,责任到人。
三、完善路面管控体系
根据路网变化和工作需要,规划调整公路超限检测站布局,加强公路超限检测站建设。公路超限检测站要严格执行24小时检测货运车辆的规定,不得随意关闭系统,不得删改检测数据,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检测。
完善路面监控体系,调整管控方式。根据省厅要求,年内完成部、省、市、站四级治超系统联网建设,健全治超监控体系。各公路超限检测站主管单位要根据省治超办和省厅安排,确保公路超限检测站信息化升级并具备联网条件;各交通运输局要积极协调公安交警部门加快车辆信息、执法信息交换和共享,力争在年内实现货车超限超载检测、车辆轴型和装载标准识别、违法超限超载信息自动记录、处罚信息自动传递,提高治超执法科技化和信息化水平;并积极探索非现场执法模式。
四、强化路警联合执法
1、实施定点联合执法。各交通运输局管理机构要根据部、省有关规定,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尽快商定驻站联合执法站点,报省厅备案。严格按照《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公安厅关于推进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工作的通知》规定的职责和流程实施联合执法。进一步健全完善路警联合执法新模式,将货车逃避超限超载检测抓拍系统与新建公路超限检测站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2、开展流动联合执法。对于未设置公路超限检测站的普通公路,由市、县交通局牵头,会同本级公安交警部门组建联合流动稽查队。其中,市级每队不少于5人,县级每队不少于6人,名单分别向本级治超办报备。流动稽查队要明确工作职责,不定期开展联合流动稽查;对于故意绕行逃避检测、货运源头企业周边路段或者短途超限超载运输情况严重的路段,要加大联合流动稽查频次。
五、完善联合惩治机制
严格实施“一超四罚”。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要按照《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公安厅关于推进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将本区域内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的检测信息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信息逐级报送至省厅。违法超限信息涉及本省的,省厅抄送省运管局,由其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一超四罚”;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省厅规定及时实施违法信息抄告和处罚。省厅将对各单位信息抄告和处罚情况定期通报,对未及时、准确实施信息抄告和处罚的单位通报批评;建立路政、运政信息抄告联动机制,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联网系统,实现违法超限信息抄告信息化。
六、规范执法行为
严格执法纪律。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治超新规定、新标准,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继续开展“车辆运输车专项行动”第二阶段治理,加强路面执法检查,从2018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规定车辆上路行驶;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检查处罚时,要严格遵守治超“十不准”规定,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规范执法程序,规范文书制作,严格落实执法信息公开等制度。
七、强化奖惩措施
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各单位要健全完善明察暗访机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严肃处理治超工作中的“不做为、乱作为”行为。
加强责任倒查和追究,各公路超限检测站和流动稽查队在执法中发现违法超限车辆的,必须按规定逐级上报,并办理移交手续,交当地治超办进行责任倒查。针对工作不力造成区域性反弹、发生群体性事件,或者因执法人员不到位、不做为、乱作为导致出现重大问题的,各级主管部门要公开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严重,造成公路桥梁垮塌等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公路受损严重、通行能力明显下降的。除追究相关责任外,省厅还将实行交通项目限批。
强化治超激励机制。省厅继续对市县交通运输局所属公路超限检测站运行经费予以补助,结合检测量和日常工作情况分等次补助,对治超成绩突出的单位和地区予以奖励,优先安排交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