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笔者认为,党员干部问责、追责的必要性通过实际可以直接看出了。在《条例》出台之后,如何抓好落实需要我们各级党组织把这项工作不要去当做短期工作而是当做长期任务去抓。针对如何抓好这项工作,笔者有一些想法。
各级党组织首先要明确我们党为什么如此重视问责这项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不止一次的对“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进行指示,而问责恰恰是这个指示最有效的运行方式,更是对该项工作保驾护航的措施之一,是确保政治生态环境建设上的重要举措。在我们当前一个时期,如果不能将问责制度覆盖到全面工作中,刺激《条例》对广大党员干部的具体认识,从而最终实现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中,让各位领导干部在利益诱惑面前有所顾忌,遏制腐败和不良风气的产生,让反腐工作的效力更显著。
党员干部要在清晰认识到《条例》的重要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责任运用的谨慎性。谨慎是我们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力保障,小心谨慎的运用职能权利可以有效地减少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实际工作表明,一些党员干部为了避免让自己的责任越过红线或是碰触底线,在职权运用过程中过于谨慎小心,从而导致为官不为现象的出现,因此党员干部在处理《条例》与自身所承担的职权方面一定要把好一个度,这个度其实很难掌控,所以更需要党员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探索,深入调研以真正了解《条例》与实际工作。
【篇二】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党的问责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各级党组织要深入学习贯彻《条例》,全面推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
“坐以待毙”不如“主动担责”。《条例》指出,党的问责工作坚持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践行忠诚干净担当。问责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是规范基层党组织的“制度笼子”,是约束党员领导干部的“紧箍咒语”。《条例》的出台,无疑从源头上规范了权力的使用,遏制了腐败的发生。党员领导干部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少数”,肩负着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要认真学习贯彻《条例》精神,主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
“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条例》指出,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严肃问责。终身问责不是目的,是倒逼党员领导干部终身依法用权的“神兵利器”,是避免和减少决策失误及重大偏差的有效途径。党员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政绩观、事业观,要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始终坚持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坚决避免任何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形出现。
“迷途知返”不如“日省月修”。《条例》指出,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不断检视自己、锻造自己、勇于自我革命是我们党最鲜明的品格。党员领导干部要紧密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要时刻保持正视问题的自觉、刀刃向内的勇气和整改落实的态势,深入查找整改自己在党员意识、担当作为、服务群众、遵守纪律、作用发挥等方面存在的差距和不足,切实把《条例》要求转化为担当行动。
【篇三】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为党的问责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推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发挥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作用,其中的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是落实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督促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践行忠诚干净担当的准则要求。
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修订印发,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其中无论是“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还是“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不扎实”都有明确的问责规定,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弥补了党在职责权限范围内追究失职失责党组织、领导干部的“法纪空白”,对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党员干部提供了震慑作用,唤醒党员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为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保驾护航。
当然,坚持《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要遵循党章要旨,坚持问题导向,立足长远,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要做到权责统一、失责必问,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追究领导责任。既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又要牢记“严是爱、松是害”的宗旨,更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从管松软走向严紧硬,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同时告诫和警示全党,党中央对失责问责是动真格的,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就要被追责问责。
《问责条例》的修订和印发,是党员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的重要保证,坚决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权威性、努力做敢于负责、勇于担当的先锋,以《问责条例》为诫,严格自我要求,自我监督,增强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认真领会《条例》精神,密切联系实际,把自己摆进去,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坚定理想信念,把握工作方向,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
【篇四】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把制度的刚性立起来。
此次修订将“两个维护”纳入其中,并要求各级党委(党组)严格执行,充分说明了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是我们党最根本的政治纪律。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条例》针对当下出现的党的领导弱化,政治建设抓不实、党的组织建设薄弱、作风建设松懈党风廉政等十一个情形进行了详细说明,明确了“谁来问责、对谁问责”的问题,进一步突出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为各级党委(党组)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格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提供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居其位,安其职,尽其诚而不逾其度。”党员干部若出现意识薄弱、纪律涣散、立场不坚定,将导致精神“缺钙”,其影响极坏,危害极大。因此,《条例》的修订进一步强调了各级党委(党组)及领导干部要树立牢固的责任担当意识,牢记自己人民公仆的身份和为民服务的职责,慎用权力,做到有底线、不碰红线,防止权力和责任脱离。
自今年6月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以来,全党严格按照“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的要求,以刮骨疗伤的勇气同一切影响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行为作斗争。《条例》的修订是一剂强心针,我们要结合主题教育,联系实际、认真学习,以上率下,敢于较真碰硬、层层传导压力,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
【篇五】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中央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是以党章为遵循,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管党治党责任,着力解决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担当、不负责等突出问题,释放出“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强烈信号,是推进党内问责工作制度化、法治化、常态化、精细化、公开化的重要举措,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武器和法规利器。
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忠诚干净担当是党对领导干部提出的政治要求。只要各级领导干部心系使命、扛起责任,就没有过不去的坎。要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永葆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问责条例表明了我国从严治党的决心。全面从严治党正处于从治标为主走向标本兼治的重要节点,必须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将实践创新固化为制度。问责条例既是对党章规定的细化、具体化,也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新理念、新思路。条例整合问责制度,健全问责机制,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了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的制度化、程序化,明确了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全面从严治党、推进标本兼治,最根本的就在于各级领导干部要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各级党组织都要把自己摆进去,联系实际、以上率下,敢于较真碰硬、层层传导压力,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要紧紧围绕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强化问责,倒逼责任落实,确保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确保党的团结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