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全面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今年,农业农村部扩大了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单位,按省政府要求整体推进全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确定黔西南州为省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市试点单位。根据《省农委关于报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市试点方案的函》(黔农委函〔2018〕71号)、《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整州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州府办发〔2018〕26号)要求,在2017年印发的《安龙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县委办字〔2017〕97号)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安龙县全面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贵州省代表团讨论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清产核资、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与正在开展农村“三变”改革、农村“三权分置”改革紧密结合。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繁荣,为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路线。充分发挥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围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来谋划和实施改革,确保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运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二)把握正确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完善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三)坚守法律政策底线。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不能把农民的财产权利改虚了、改少了、改没了,既要防止外部资本侵占,又要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严格依法办事,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四)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支持农民创新创造,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确保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五)分类有序推进改革。根据集体资产的不同类型和不同地区条件确定改革任务,坚持分类实施、稳慎开展、有序推进,坚持先行试点、先易后难,不搞齐步走、不搞一刀切;坚持问题导向,确定改革的突破口和优先序,明确改革路径和方式,着力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突破。

三、改革目标

通过改革,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明晰集体所有产权关系,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落实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到2019年10月底,全面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全面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全面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

四、重点工作

(一)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这是顺利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和前提。要对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摸清集体家底,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土地、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集体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集体非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其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对清查出的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经核对公示后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确认。各镇(街道)要在前期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基础上,充分运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林地、水利、承包地等确权成果和其他涉及集体资产管理成果资料,按照农业部等九部委《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请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号)、《省农业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的补充通知》(黔农通〔2018〕8号)要求,对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和报表指标科目,进一步查缺补漏、核实完善。清产核资工作中,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各类资源性资产管理权限,指导各镇(街道)做好清查核实工作;对各级财政资金建设形成的、需移交村集体持有和管护的资产,按照资金投入渠道,由各相关单位指导各镇(街道)做好清查核实和资产移交。清产核资结束后,由镇(街道)组织各村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的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台账管理;建立健全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以后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清查结果及时上报。

(二)全面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合理确认截止时点,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改革试点中,要同时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等机制。充分尊重群众民主协商意见,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成员确认最终结果要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各镇(街道)要参照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原则,规范工作流程,在充分尊重群众民主协商基础上,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登记工作。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三)推进经营性质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通过民主协商,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民主决策的方式,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明确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探索将其量化为集体成员股份的具体办法。在股权设置方面,应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在股权管理方面,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指导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善治理机制,制定组织章程,在涉及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上实行民主决策,防止少数人操控。

(四)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积极探索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能。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记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基本情况及其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等信息,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具股权证书,把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权落实到位。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把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权落实到实处。结合实际确定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研究制定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贷款办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

(五)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村(组),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经济发达村等,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建要按照中央、省、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办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获得市场主体资格,开展经营管理活动,以发挥好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功能作用。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保证集体经济组织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探索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有需要且条件许可的地方可以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

(六)多种形式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实际出发探索壮大集体经济的有效途径,加强与农村“三变”改革的融合。可以利用未承包到户的集体资源,发展现代农业项目;可以利用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等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可以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探索利用闲置的各类房产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发展相应产业;也可以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等,通过入股或者参股龙头企业、村与村合作、村企联手共建、扶贫开发等多种路径发展集体经济。

(七)全面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各镇(街道)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相关要求,将清产核资结果、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资产财务管理、产权制度改革情况等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平台进行管理。充分依托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等平台,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落实民主理财,规范财务公开,切实维护集体成员的监督管理权。组织做好日常财务收支等定期审计,继续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等专项审计,建立问题移交、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查处制度。对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的村,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整顿,防止和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

五、时间要求

(一)准备阶段。2018年6月底前,修改完善全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方案及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合理规划各项改革任务的完成时间节点。完成机构组建,人员配备到位,明确改革工作目标、内容,启动全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8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2019年3月底前完成2018年度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和定期报告。2019年5月底前,全面完成确认成员身份、经营性质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股份权能改革、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多种形式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做好各村(居)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资料整理归档。

(三)自查阶段。2019年6月,组织各镇(街道)开展改革自查自验和经验交流,总结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整改完善,做好迎接州级验收准备工作。

(四)完善阶段。2019年7—8月,根据州级验收和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反馈的问题和意见,采取有效措施,巩固改革成果,进一步总结完善我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基本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做好迎接省级评估验收准备。

(五)总结阶段。2019年9—10月,全面总结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迎接省级评估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成立由县委书记为组长的安龙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协调、总结推广。各镇、街道要把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镇(街道)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所属各村(居)成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小组开展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镇(街道)、县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省、州和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要求,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大局,积极支持,协作配合,建立健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工作指导和信息反馈,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各镇(街道)要加强人员统筹调配,组成专门力量负责改革日常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活有人干。严格按照改革时间安排制定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倒排工作推进计划,实行倒计时管理,对标对表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

(三)精心组织实施。各镇(街道)要统一安排和部署,在相关部门(单位)指导下,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重要作用,改革具体实施人员主要由镇(街道)干部、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及村民组长、村民代表等构成,注重发挥好农村中“两代表一委员”的作用,要把尊重农民群众意愿、民主协商、群众认可等原则要求贯穿改革始终,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公开公示,最终结果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对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混乱的村组,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整顿。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和纠正弄虚作假、侵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等行为。注重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与正在推进的有关改革做好衔接,发挥改革的综合效应。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州的有关要求,坚持以农村“三变”改革为统揽,加大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支持力度。法制部门要会同农业等部门,清理废除各种阻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不合理规定;财政部门要完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政引导和投入机制,逐步增加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支出,会同税务部门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国土资源部门要统筹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所需用地,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落实免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权变更中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费的政策;政府金融主管部门和银行业主管机构要完善金融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融资、担保等政策。其他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落实相关政策,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产权制度改革提供政策保障。

(五)加强督促考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已纳入州对县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并定期进行督查指导和通报工作。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县委组织部、县委政研室、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县委改革办等有关部门,建立完善考评、督查和问责机制,并对改革落实情况加强日常调度和重点督查,将结果报县委、县政府。组织部门要将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成效作为对县、镇(街道)党政领导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六)注重宣传引导。积极采取召开会议、开办宣传栏、编写宣传材料、组织媒体报道、干部进村入户等多种方式宣传改革的精神和内容。切实加强干部培训,宣传先进典型,树立先进标杆,为全面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