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新修订《共产党问责条例》感悟

日前,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条例共27条,新增14条,修改12条。此次修订《条例》,是树牢“四个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的重要举措,是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迫切要求,是总结问责工作实践,实现问责制度与时俱进的需要。

更加明确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新《条例》强调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的“两个维护”,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更加完善问责原则。在强调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同时,增加“权责一致、错责相当,集体决定,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集体决定、分清责任”,更好促进事业发展,激励干部增强担当精神。

更加明确主体职责。明确党委(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纪委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更加贴合实际地规范了问责流程。一是丰富了问责情形。将原有的6大类问责情形修改为11大类。针对党的建设以及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修改或者增加部分问责情形,要求对于存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在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等失职失责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予以严肃问责。二是增加了问责程序。规定启动问责调查和作出问责决定应当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问责事实材料应当与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调查结束后应当集体研究形成调查报告,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不同情况,精准提出处理意见。三是规定了不予免予问责、从轻减轻问责和从重加重问责等情形,还规定了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四是明晰了问责泛化、简单化问题的解决方式。针对实践中滥用问责、推卸责任等突出问题,强调问责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明确问责对象申诉的权利及程序,对不应当问责,不精准问责的及时予以纠正,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的严肃追究责任。

问责是从严治党的利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明确责任,不落实责任,不追究责任,从严治党是做不到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修订是党的需要,是国家和人民的需要,同时让党的问责程序愈加合理,用人方式愈加科学,问责制度愈加实事求是。

担问责之责,共产党人既要敢于担责,也要无惧问责,有问责,更负责。只有较真碰硬,才能遏制腐败蔓延势头,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取得新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