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专项整治任务的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根据《吕梁市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吕环组办发〔2019〕9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意见要求,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通过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以整治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屠宰企业为重点,以规模养殖场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和屠宰企业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为手段,以种养结合、生产农用有机肥等为主要处理利用方式,加大对畜禽养殖场和屠宰企业的整治力度,以坚决的态度、迅速的行动,全面打赢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专项整治攻坚战。
二、整治目标与标准
(一)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专项整治,实现如下目标:
1.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达到100%。
2.畜禽屠宰企业生产污水达标排放。
(二)整治标准
1.粪污处理设施标准。规模养殖场推荐使用干清粪方式收集粪便,实行雨污分流,并建设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畜禽粪污处理设施,确保畜禽粪污最终综合利用,达到环保要求。散养户粪污处理设施标准参照规模养殖场标准执行。
(1)堆粪场标准。达到“三防”,即:上有盖,防雨雪;下硬化,防渗漏;边有墙,防漫溢。堆粪场容积一般情况下,每10头猪(出栏)粪便堆场所需容积约1m3;每1头肉牛(出栏)或2头奶牛(存栏)粪便堆场所需容积约1m3;每30只肉羊(出栏)粪便堆场所需容积约1m3;每2000只肉鸡(出栏)或每500只蛋鸡(存栏)粪便堆场所需容积约1m3。
(2)污水/尿液储存池容积标准。至少能容纳2个月以上的尿液/污水量,养猪采用干清粪方式的储存池体积不少于0.3m3/头,水冲粪方式的不少于0.6m3/头。
2.粪污达标排放标准。畜禽粪便推荐采用堆肥发酵还田就近就地利用。堆积发酵温度保持45度以上不少14天,保持50度以上不少于7天。液体粪便好氧发酵2个月以上方可运输还田。
3.屠宰企业污水排放标准。屠宰污水经初沉、厌氧水解、生化处理后,污水中的污染物指标均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现在线监测。
三、重点任务
本次整治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分工负责、县乡村企合力攻坚机制,主要完成以下几项任务:
(一)摸清粪污处理和屠宰污水治理现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现有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屠宰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按照流域范围进行分类,摸清规模养殖场粪污产生量、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情况和粪污利用方式,摸清屠宰企业排水量、排水去向、污水处理方式,并造册登记汇总。(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前)
(二)对畜禽规模养殖场进行整治。现有规模养殖场全部配套建设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三防”(防雨、防渗、防溢流)堆粪场、尿液池,建设雨污分流、暗沟布设的污水收集系统,推进畜禽粪污全量收集、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实行养殖场建场审批,从源头上控制畜牧业环境污染。(完成时限:2019年10月底前)
(三)对屠宰企业进行整治。对现有畜禽屠宰企业分类开展整治,无污水处理设施直排污水污染环境的直接停业整改,限期建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做到污水达标排放,或收集外运至有污水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进行达标处理,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关停;对有污水处理设施的,要开展提标改造,与县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现在线监测,经生态环境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运营。(完成时限:2019年10月底前)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切实扛起主体责任,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出台专项整治方案,采取超常规举措,强力推进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
(二)加大资金扶持。县政府将切出专项资金,对列入国家考核系统中6户及其他3户未配套粪污处理设施的规模养殖场进行整治,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补助。各乡镇要加大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对规模以下的养殖场粪污进行全面治理。积极探索利用ppp模式公开招商,引入社会资本建设粪污集中处理中心,鼓励生产有机肥、沼气等粪污资源化利用产品,逐步提高全县畜禽粪污资源化水平。规模养殖场、屠宰企业要认真履行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加大对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标改造等资金的投入,确保畜禽粪污和屠宰污水达标排放。
(三)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一是加大对畜禽养殖场的日常监管力度,督促其规范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杜绝通过各种方式外排河道;二是定期不定期对屠宰企业进行突查,对屠宰企业排放的污水进行水质监测,确保其将屠宰污水达标排放,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现在线监测;三是对养殖场和屠宰企业排污管道进行检查,摸清污水去向。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倒逼养殖场和屠宰企业达标排放。2019年10月底前,全县范围内未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的规模养殖场和污水排放不达标的屠宰企业一律关停。
(四)加强技术指导服务。县农业农村部门及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要根据职能,强化对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治理工作的技术指导与服务,制定畜禽规模养殖技术规程,开展对不同畜禽、不同养殖规模、不同模式的畜禽粪污处理技术指导与培训,对标一流,培育树立典型标杆,不断提高全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
(五)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县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配合,加大对畜禽粪污污染环境行为、违法占地行为的打击力度。一是对规模养殖场未批先建、有设施不利用、粪污乱排乱堆污染周围环境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二是对规模养殖场、屠宰企业向河流倾倒、排放污染物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直至关停;三是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私设排污口或排污暗管的,责令其限期拆除,并依法进行处罚。
(六)完善工作机制。县政府将建立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整治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建立工作台账,实施清单管理,专项盯办,每周报送整治工作任务进展情况。同时,县乡两级对整治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定期通报。各乡镇要于5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乡级具体联络人员名单(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报送县农业农村局,电子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