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国有投资小微企业园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管理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浙委办发〔2017〕2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园区管理水平的通知》(温政办〔2017〕44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建设管理的通知》(温政办〔2017〕74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县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建设步伐,规范小微园管理,现结合《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具体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文成县国有投资小微企业园(以下简称小微园)是经县政府批准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建设、集约管理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成长平台和发展集聚空间。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投资的小微园及入驻小微园的所有企业。

第三条县生态产业园服务中心、县经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企业入园相关工作,财政局负责奖励补助资金的落实。

第四条小微园建设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与环境功能区划或“三线一单”管控等要求,容积率≥2.0,绿化率≥10%,可以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生活服务设施。

第五条企业可选择租用或购置厂房的方式入园。入园企业取得小微园使用权后,未经批准不得转让转租。

第二章入园标准

第六条入园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一)投资项目必须通过工业投资项目综合评价。评价中对环保、能耗等实行一票否决。

(二)企业必须在文成县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企业在入园2周年内,亩均税收需不得低于30万元/亩(厂房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折算为1亩),其中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亩均税收不得低于21万元/亩。

第七条符合入园标准的企业,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入园: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型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企业或者孵化器、众创空间毕业的优秀企业。

(二)行业龙头企业的关键配套企业。

(三)主营机电产品的出口企业。

第三章入园程序

第八条企业向县生态产业园服务中心提交书面入园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登记注册等有关资料。

第九条县生态产业园服务中心汇总并初审后,组织申请企业进行工业投资项目综合评价。

第十条通过投资项目综合评价的企业出具项目投资承诺书,县生态产业园服务中心根据承诺书和《温州市“标准地”控制性指标(试行)》的相关规定与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后,企业方可购置或租赁厂房。

第十一条企业与县生态产业园服务中心签订《入园管理合同》,与小微园开发企业签订《厂房租赁合同》。

第四章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入园企业营业执照、环评、安评、立项等全部手续,可由县生态产业园服务中心实行领办、帮办、协办、代办等服务,费用由入园企业承担。

第十三条企业在入园2周年内转为规上企业,县财政给予补助当年的租金,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再享受延续2年的租金补助;入园企业当年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达到20万元/亩(厂房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折算为1亩)的,由县财政给予当年50%租金补助。同一年度,入园企业不得重复享受上述补助,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自正式投运的前五年,小微园开发企业可享受园区内企业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扣除入园企业奖励后余额的80%;正式投运的第6年起,小微园开发企业可享受园区内企业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扣除入园企业奖励后余额的60%。

第五章园区管理

第十五条小微园开发企业负责收取入园企业租金,并承担小微园的维护费用,县生态产业园服务中心负责入园企业的日常监管与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招商(产品展示)、投资项目初审、物业监督管理、运行监测、落实相关政策等。

第十六条支持县生态产业园服务中心引入专业运营机构、物业管理机构,提升专业化数字化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小微园入驻企业应自觉遵守物业管理规定,按时缴纳物业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持环境卫生,并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等负主体责任。小微园厂房、仓库办理出租(转让)的,应确保入驻企业生产的火灾危险性不得高于原审批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等级。

第十八条小微园入驻企业如因生产需要而对现有厂房进行改造,需经开发主体同意,报县生态产业园服务中心及住建等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退出机制

第十九条小微园入驻企业两年内达不到入园要求、不履行投资协议或不能兑现承诺,予以清退。企业退出时,需以租金方式补足承诺应缴税额。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条若本办法与其他相关扶持政策重叠的,不重复补助,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