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组部和中国xx党委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xx集团有限公司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增强党的组织观念,履行党员义务的具体体现。凡党组织关系在xx的党员,必须自觉按时足额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

第三条集团公司各级党组织应严格执行细则规定的党费收缴基数、比例和标准,健全党费会计档案,切实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党费交纳

第四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作为计算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固定部分”(岗位薪点工资、技能工资、学历工资、工龄工资)和“活的部分”(绩效工资、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

第五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党费计算基数在3000元(含)以下者,交纳每月党费计算基数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六条实行年薪、期薪制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基本薪酬)确定计算基数交纳党费,领取绩效薪酬(年薪兑现)的当月,以本月实际领取薪酬总数(含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确定计算基数,参照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七条离退休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者,交纳0.5,5000元以上者按1交纳党费。

第八条下岗、待岗党员,没有经济收入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九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交纳党费。预备党员在支部大会决定取消其预备资格后,上级党委批复以前,仍要继续交纳党费。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后,所交党费不退还本人。

第十条党员病休减发工资,可以以病假期间的实际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对因经济困难本人提出申请,或因患病无法正常表达本人意见,或因其他特殊情况缴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工)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党支部应随时掌握党员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应从按照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确定党费计算基数,按照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十三条党员除按照规定交纳党费外,自愿多交党费不限。党员自愿一次多交纳党费1000元(含)以上的,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党支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所在党(工)委组织部门、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逐级上缴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党员本人出具收据。凡党员个人通过汇款方式直接向中央组织部交纳1000元(含)以上党费的,中央组织部不予领取汇款,也不开具收据。

第十四条党员应自觉按月交纳党费。如遇特殊情况,经所在党支部同意,可以预交或补交党费,但预交或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预交党费后,因党员收入增加应提高党费缴纳标准的,在党员下次交纳党费时补交差额部分。

第十五条党费应由党员本人亲自交纳。如遇特殊情况,经所在党支部同意,可以委托其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

第十六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三章党费收缴

第十七条党支部应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不得安排非党员收取党费。

第十八条党支部应每月核算党员党费,填制党员党费交纳清单一式两联(附件1)。在每月收取党员党费时,应要求党员在两联党员党费交纳清单上签字确认,同时,党费收缴经手人应在每名党员的党员证“党费交纳记录”栏写明党员党费交纳情况,并签字或盖章。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各单位党(工)委、集团公司机关党委所属党组织应按季度全额上缴党员党费,同时上报每月党员党费交纳清单(上报联)党费上缴报告单(附件2)。党员党费交纳清单(留存联)由党支部保管备查。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各单位党(工)委、集团公司机关党委每半年应将实收党员党费总数的60上缴集团公司党委,40留用。上半年党费应在7月10日前上缴,下半年党费应在次年1月10日前上缴,每次上缴党费时,应同时上报党费上缴报告单一式两联,并将党费上缴报告单(留存联)进入本级党费会计档案。下半年上缴党费时应同时上报年度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附件3)和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党委每年1月底前,将全集团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5上缴中国xx党委,将全集团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上缴xx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工作党委,并上报年度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和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

第四章党费使用

第二十二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党员教育设施。党费使用应向基层一线党组织倾斜,应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有留用党费的党(工)委在使用和下拨党费时,应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盈余和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做到“一支笔”审批。党组织应向上一级党组织请示下拨党费,不得越级申请。

第二十四条有留用党费的党(工)委使用和下拨党费应做到先申请后支出。申请、审批程序一般是使用党费的单位和部门填报使用党费申请单(附件4),经党(工)委组织部门审核、党(工)委书记审批后,方可办理支出和下拨手续。大额党费支出需经集体研究决定,集团公司党委使用和下拨党费单笔超过20000元的,需经集团公司党委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集团公司各单位党(工)委、集团公司机关党委使用和下拨党费单笔超过10000元的,需经党委办公会议或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党委可向各单位党(工)委、集团公司机关党委以现金或转账的形式下拨党费,集团公司各单位党(工)委、集团公司机关党委收到下拨党费后,需向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开具党费下拨收据(附件5),按照规定入账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各单位党(工)委、集团公司机关党委应向所属党组织下拨党费,但不能以现金或转账的形式下拨。向所属党组织下拨党费时,应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申请审批。党费使用后,由各单位党(工)委、集团公司机关党委组织部门按照规定检据报销,所属党组织无需开具下拨党费收据。

第五章党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党费应由各级党(工)委组织部门统一管理。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应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先配备后调出,先培训后上岗,并严格按照党费管理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完善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留用党费的党组织应按照xx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手册规定,进行党费会计核算,建立管理党费会计档案,每年应将年度党费交纳明细、党费报销、管理票据凭证等装订成册,长期保存备查。

第二十九条留用党费的党组织必须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选择开设党费专用账户。党费应存入党费专用账户,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同其他费用混在一起,也不得按其他款项存入银行,严禁个人长期保管党费现金。

第三十条各级党组织应严格党费管理纪律,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不能把党费当作其他费用的周转金或垫付款。对于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党费利息作为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可作为自留党费,不按比例上缴。

第三十二条各级党(工)委使用党费购置超过2000元的固定资产,应建立并长期保存党费购置固定资产登记表(附件6),由党费主管部门专人管理。每年1月10日前,应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并由固定资产保管人员签字确认。党费购买的固定资产报废时,由党费主管部门与固定资产使用单位(部门)协商处理。

第三十三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应作为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集团公司党委、集团公司各单位党(工)委、集团公司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应将党费收缴、使用情况列入向党委办公会议或党(工)委会议报告的内容。各级党组织应在党员大会或党的代表大会上,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审议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留用党费的党(工)委应在每年1月10日前,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提交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同时向下级党组织进行通报。

第三十五条没有留用党费的党(工)委、党总支、党支部应在每年1月10日前向全体党员公布上一年度党费收缴情况。

第三十六条集团公司各级党组织每年应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和检查,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改进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由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