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易贷”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业务可持续发展,争取和巩固优质客户资源,满足个体客户群体合理贷款需求,切实解决本行优质客户担保难问题,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等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易贷”指以本行或他行按揭客户为发放对象,按照特定的授信条件和要求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和期限内循环使用的贷款产品。

第三条“房易贷”以本行借记卡为载体,采用“限额控制、存贷一卡、随用随贷、循环使用”的贷款模式。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四条贷款对象:本行或他行存量按揭客户。

第五条贷款条件。“房易贷”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我县境内的城乡居民(含外地户籍但常住本地的居民),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5周岁(含)以下(女性不超过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借款人无不良嗜好;

(三)在本行或他行已办理按揭贷款。借款人的按揭贷款累计还款达两年(含)以上且每月还款及时、无逾期记录,另外符合我行信用贷款授信准入条件;

(四)用于抵押的房屋必须是借款人或配偶名下产权明晰、有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证和房产证)的住宅房或商铺;

(五)借款人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来源,具备还款意愿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自愿接受本行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七)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贷款用途:“房易贷”可用于生产经营或消费需求:

(一)生产经营需求包括:借款人或其经营实体合法的经营活动流动资金、经营场所装潢、购买农业机具或加工设备、建设加工厂房、仓库、晒场、畜禽圈棚等资金需求;

(二)消费需求包括:购买汽车、房屋装修、度假旅游、教育培训、其他消费等。

“房易贷”不得用于投资股票、期货等金融产品、各类理财产品、股本权益性投资,购房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用途。

第三章担保方式

第七条“房易贷”担保方式:信用方式。

第八条借款人有配偶的,要把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对借款人的借款行为进行书面签字确认。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第十一条贷款额度。根据按揭贷款已还款金额及首付款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按揭贷款已归还贷款本金+首付)*60%;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贷款期限。“房易贷”贷款授信期限不超过3年(含),且不超过按揭贷款结清日期,按揭贷款结清时,“房易贷”必须结清。用信期限最长1年。

第十三条贷款利率。固定利率,以合同签订日前最近一期五年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作为定价基准,加个基点,即年利率为8.4%。

第十四条结息方式。10万元(含)以下利随本清,10万元以上按季结息。

第五章贷款流程

第十五条贷款申请。“房易贷”业务由借款人申贷,借款人应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个人收入证明。

(二)个体工商户需提供营业执照。

(三)首付款证明。本行按揭客户不需要客户提供,由客户经理自行协调;他行按揭客户可由客户到相应银行开首付款证明,相应银行不愿开首付款证明的,可根据首付30%推算。

(四)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十六条受理及调查。客户经理受理后,对客户进行面谈并填写授信申请书、征信业务授权书,通过面谈记录客户的基本情况、工作或生产经营情况、贷款用途等。通过征信系统、汇法网等内部辅助系统及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等调查分析借款人的信用记录、负债、与本行合作关系等方面的情况,符合条件的完成授信申请调查表。

对借款人除按上述要求收集填写授信申请资料、通过系统开展非现场调查以外,还须进行双人实地调查,对现场调查的须对借款人的主要资产(住房、车辆等)拍照留档,调查的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主要调查借款人的品行、年龄、学历、婚姻状况、身体状况;

(二)借款人家庭情况。主要调查借款人及家庭成员的工作、生产经营情况、收入情况或身体状况等;

(三)借款人偿债能力。主要调查借款人家庭资产、负债情况以及借款人家庭支出等情况。

(四)借款人房产现状。主要调查借款人所按揭房产是否正常建设或居住。

客户经理对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对信用状况、风险、收益进行评价,符合条件的完成授信申请调查表。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房易贷”业务:

(一)用途不明确或涉及“高利贷”的。

(二)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受其他形式限制的房产。

(四)没有合法收入作为还款来源的。

(五)家庭主要成员不同意贷款的。

(六)已依法公告被列入征地拆迁范围的。

第十八条授信审查及审批。贷款审查人员须对调查人的授信调查表、申请人提供的各类材料进行审核,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明确的审查、审批意见。

第十九条签署合同。贷款审批通过后,客户经理应及时通知客户办理用信手续,签订借款合同。

第二十条用信审查及审批。客户申请用信的,按本行信贷管理操作流程及信贷审批权限要求执行,有权审批人在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用信审查和审批,及时批复。

授信期限内借款人贷款发生逾期,管户客户经理须及时进行额度调整或冻结,经调查符合再次用信条件的,须经管户客户经理申请解冻,继续用信。

第二十一条贷款发放。客户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关联授信的借记卡及本行规定的相关资料至柜面办理放款业务。对于开通手机银行自助用信业务的客户,可以通过手机银行客户端进行自助放款、还款操作。

第二十二条经办机构必须按照《信贷档案管理办法》做好“房易贷”贷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移交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贷款收回。经办机构在贷款到期30日前督促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对出现危及信贷资产安全的情况,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维护债权,防范和制止逃废悬空债务。

借款人根据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按期归还贷款,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归还贷款。

第六章业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贷后管理。客户经理应按照我行贷后管理制度对“房易贷”进行贷后管理,了解、掌握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和贷款使用情况,防范贷款风险。

第二十五条业务风险控制。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立即冻结授信,要求客户增加担保措施降低贷款风险,或要求提前归还贷款;

(一)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事件(如涉及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纠纷)或缺乏偿债诚意;

(三)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借款人收入情况发生不利变化,对其还款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经办机构对其收支情况及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借款人将贷款用于国家法律和金融法规明确禁止的项目;

(七)其他本行认为可能损害信贷资金安全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责任追究。总行信贷条线应加强对“房易贷”业务的管理、检查、督促和指导,促进业务健康快速发展,对发现的违规违纪操作行为,要求限期整改、纠正,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房易贷”业务对信贷人员实施尽职免责,对“三查”经办人员尽职做到如下工作的,视同相关人员尽职免责:

(一)借款人符合本办法准入条件;

(二)相关合同文本由借款人夫妻到场签字;

(三)授信、用信及放款操作按总行规定流程办理;

(四)贷款到期提前10天进行催收并留存相关催收证明;

(五)贷款资料真实有效。

二十七条其他规定要求。“房易贷”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对于在本行已办理其他纯信用贷款的客户,不可再办理“房易贷”业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