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全国、省、市《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通过实施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面排查整治我市城市建设安全隐患,认真查找城市建设中存在的短板,明晰城市建设各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完善城市建设管理中的各项制度、措施和办法,全面强化对重点部位、重点工程、重点区域的安全管控,建立健全我市城市建设公共安全的隐患排查机制、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大力推动城市建设管理领域科技创新,不断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城市安全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确保专项整治取得积极成效,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充分运用现代科技和信息化手段,建立国家、省、市城市安全平台体系,推动城市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1.按照“省级引导,市县落实,逐级对接,互联互通”的原则,加快建设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推动实现省级平台、市级平台与国家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同步、业务协同,加强平台数据采集、分析、服务、指挥、监督等功能,充分运用现代科技和信息化手段,提高城市安全管理信息化水平,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服务水平,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推动城市安全发展。明确安全发展目标,积极开展安全发展示范城市争创活动,从源头治理、风险防控、监督管理、保障能力、应急管理等方面全面加强城市安全各项工作。加强城市安全环境建设,扩展避难疏散空间,加强城市防灾工程建设,落实城市安全各项要素。认真落实人员密集公共建筑的地震、消防、人防工程避难场所技术标准。充分运用现代科技和信息化手段,加快城市安全平台体系建设,实现与国家安全平台的有序对接,确保全市城市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全面排查利用原有建筑物改建改用为酒店、饭店、学校、体育馆等人员聚集场所安全隐患,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违规改变建筑主体结构或使用功能等造成安全隐患行为。
3.全面排查安全隐患。按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规定,采取产权人自查、乡镇(街道)排查、县(市、区)核查、市级督查的方式,对城市危险房屋开展全覆盖排查,全面排查将原有建筑物改建改用为酒店、饭店、学校、体育馆等人员聚集场所的安全隐患,逐一建档造册、逐一将排查结果纳入房屋结构安全信息化管理平台,实行台账管理,一房一案,挂账销号。落实隐患排查属地责任,加强行业层级管理和指导。
4.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聚焦“四无”建设(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含快捷酒店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的建筑(含群租房等)、违法改扩建的建筑以及擅自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的建设行为等,依法严肃查处。依照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责令有关人员消除安全隐患,并追究责任。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结合本地实际适时制定闲置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依法依规改造为租赁住房的政策。加强部门协调,优化办理流程。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的,严禁以住宅名义分割出售。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装修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危及承租人安全和健康。改造后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改造房屋作为租赁住房的,以及既有建筑物加装电梯的井道、地基等结构,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要求。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
6.落实安全隐患整改责任。结合实际,明确责任分工,制定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处置验收工作规程,整改整治实施清单化管理。要按照“一房一案”的要求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责任明晰、措施落地、闭环管理、整改到位,实现整改整治全履盖、无遗漏。
(三)根据城市建设安全出现的新情况,明确建筑物所有权人、参建各方的主体责任以及相关监管责任。
7.落实建筑物所有权人主体责任。建筑物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按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严禁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指导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特别要加强电梯和消防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完善设施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做好保养、检修工作,确保设施设备处于完好和正常运行状态。同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巡查,及时消除楼梯间及地下室堆放易燃物、电动自行车充电等安全隐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8.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加强对参建各方的履约管理,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应签署责任承诺书,履行承诺责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不得违法违规发包工程,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应完善现场质量管理体系,贯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推行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管理,加强施工记录和验收资料管理,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9.落实监管部门责任。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工程监理企业等第三方机构参与工程质量监管。加强工程质量监管信息化建设,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模式,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严厉查处质量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加大随机抽查抽测力度,坚决守住质量安全底线。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充实一线监督力量,确保各专业监管人员配备齐全,提升监督机构人员能力。
(四)落实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指导意见,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城市地下基础设施信息及监测预警管理平台建设。
10.加强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按照要求,开展地下基础设施的摸底调查,理清基础情况。落实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指导意见,强化企业、部门责任,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建立问题台账,完善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安全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
11.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重点针对市政道路桥梁、地下管线、管廊以及供水、污水处理等设施,全面排查整治,消除安全隐患。
12.推动开展城市地下基础设施信息及监测预警管理平台建设,实现城市地下基础设施信息即时录入、动态更新、共建共享、实时监控,并和城市信息模型基础平台对接,全面掌握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建设基本情况,尤其是城市道路地下基础设施情况,满足城市道路塌陷事故隐患治理等安全管理工作需要。
(五)推动市政供水、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管理。
13.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开展市政排水设施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落实《省有限空间作业指导手册》,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推进市政排水管网地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加强对城市供水设施重点部位的安全防护,细化完善应急预案,加强供水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保证城市供水连续不间断。做好供水水质检测,提高城市供水水质安全保障能力。
14.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加强城市供水、排水等市政设施监督管理。对易发生毒害、人员坠落、爆炸、触电事故的管网、泵站、污水污泥处理区域加强安全检查、监测和防范。完善落实管理制度,严格供水、排水等设施有限空间作业和有毒有害药品储藏管理等环节安全管理。
15.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有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专家库,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开展技术交流和业务培训,强化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人员执业能力。强化对各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服务指导,提升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水平。
16.开展农房建设试点,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积极推广应用新型结构体系和建造方式,引导农民建设安全宜居住房。开展农房抗震改造试点工程,提升农房抗震性能。研究建立保障农村低收入人群住房安全长效机制,通过农村危房改造等多种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
(六)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指导各项目开展起重机械、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工程专项治理,依法打击建筑市场违规行为,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措施。
17.严肃查处施工安全事故。认真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强化事故责任追究,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完善事故查处机制,严格落实事故查处督办和工作约谈制度。严格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的事故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将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有关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依法从重处罚。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施工企业,由发证机关依法暂扣或吊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由发证机关责令暂停执业资格或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暂扣或吊销“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18.狠抓重点领域风险防控。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起重机械、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项治理,加大日常监管和督导检查力度,特别是加强对重点施工工序、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设备的监督检查力度,着力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对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一律依法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进一步督促和指导企业完善“双控”机制建设,加大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力度,建立完善相关台账和清单,对排查或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逐一整改销号,实现建筑施工安全的全过程闭合管理。
19.提升建筑施工安全治理能力。加强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强化对建设单位违法行为的监管和约束力度,严厉打击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等各项违法行为。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改革措施,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有关要求,加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力度,发现施工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视其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对其依法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强化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加大信息技术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和事故防控方面的应用力度,并研究完善与之配套的各项管理制度,推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实施。
20.认真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的应用。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诚信体系,强化信用惩戒力度,提高企业安全生产违法成本。加强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实现施工现场可视化管理,着力提高安全监管效能。
21.严厉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市场与现场监管执法的协同联动,大力打击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未办理施工许可及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手续擅自施工的项目,一律责令停工整改。对违法施工行为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罚,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加大曝光力度。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应承担首要责任;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5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5月)。按照统一安排,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增强开展专项整治提升行动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各单位、各科室根据工作职责,制定本行业具体实施方案。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6月至12月)。全面排查城市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建立问题隐患、问题整改及制度措施“三个清单”。建立上下联动、条块结合的工作机制,对城市建设有关安全问题,进行拉网式排查,明确排查时间、整改牵头单位、责任人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加快推动实施,做到底数清、方法明、措施实、无遗漏。
(三)集中攻坚阶段(2021年1月-12月)。根据排查整治工作进展和问题隐患解决情况,及时更新“三个清单”,对重点难点问题,加强跟踪整改,坚持挂账督办,整改一个、销号一个,实施闭环管理。召开专题会、现场推进会,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通过问题排查整改,不断建立健全我市城市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预防控制体系,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2年1月-12月)。对三年排查整改工作总结经验,查找城市建设安全生产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坚持既要解决问题、还要深挖产生问题的根本原因,认真梳理在法规标准、政策措施制定落实层面存在的问题和短板,完善长效机制,逐项推动落实。及时总结提炼整治行动的成熟经验,形成一批制度成果在全市推广,向市、市、省推荐。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企业、单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省、市、市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决策部署上来,成立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申立保担任组长,住建局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副组长,涉安基层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安监站,办公室主任由安监站站长担任,负责认真抓好部署落实定期研究分析,确保任务目标完成。
(二)细化方案措施。各企业、单位按照市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统一部署,结合工作实际,科学确定工作目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出台实招实策,把专项整治抓出成效。针对本行业特点,做好责任分工,细化工作部署,提出明确目标要求,并报领导小组备案。
(三)强化督促指导。各企业、单位加强动态检查和过程检查,强化责任考核,确保责任落实到位、问题排查整改到位、任务完成到位、政策措施制定到位。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严肃问效问责。各企业、单位加强对城市建设安全整治工作的层级监督和指导,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曝光等有效手段,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取得实效。对整治工作不负责、不作为,分工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重大问题隐患悬而不决,逾期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坚决依法依规问责。
(五)强化舆论引导。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报道。加强正面引领和反面警示教育,积极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努力形成全社会参与支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