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陪审制度具有较长的司法积累,在清末修律时期,沈家本在其主持编制的刑、民事诉讼法中借鉴西方经验规定了陪审制。现行人民陪审制源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具体规定了陪审制度。当时的人民陪审制通过吸收普通民众参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而成为我国实践司法民主之先声。新中国成立后,人民陪审制得以沿用和发展,《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也在审判组织部分作出了适用陪审制度的规定。xx年,自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起,人民陪审员制度开始在我国正式实施。应当说,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正是长期以来司法实践积累和司法理论不断发展的成果,反映了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以及公众对此项制度的良好愿望:一是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把社会道德标准带入法庭,与专业法官思维互补,有助于强化司法民主,促进产生更加符合公众标准、公正理念的裁判;二是具有专业背景的陪审员可以发挥专业优长,协助法官解决审判中的专业性疑难问题;三是通过人民陪审员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有利于及时化解纠纷,构建社会和谐;四是人民陪审员能在审判活动中直接监督法官,增强审判程序的透明度,保证司法廉洁;五是人民陪审员的参与能够缓解司法资源的紧张状况,减少法官的劳动强度,提高司法效率。从现实来看,随着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和司法实践,这些愿望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实现。但要从根本上落实《决定》精神,笔者认为,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人民陪审制度作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
一、保证人民陪审员的素质,杜绝“陪而不审”,陪审员的素质是其胜任陪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法学是一门专业性较强的学科,如果陪审员的综合素质不高,势必会因为专业的局限,使其只能做陪衬,浪费了国家的人、财、物力。因此当务之急必须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
1、人民陪审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政治素质是人民陪审员进行审判活动的思想观点、政治立场,以及政策水平与素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陪审员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是其参与案件审判公正与否的前提条件。因此必须培养其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要有廉洁公正的作风,维护党的方针、路线与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学会各种先进的思想和理论。当今时代,对人才的要求是“德才兼备”,有德无才不适应知识经济的要求,但是有才无德则会给社会带来危害,同时人民陪审员也必须具备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
2、人民陪审员要有健康的心理素质。所谓陪审员的心理素质就是其心理素养,即审理案件所依据的心理状态。在审判工作中人民陪审员必须具备良好的、健康的心理素质。它要求“无求、无畏、有情、力学”等,即分别为:不奢求别人给予,敢于伸张正义,有大无畏的精神,刚正不阿,不急噪,随时都具有清醒的头脑,能冷静的分析问题,能尊重人民赋予的权力,寓情于人民之中。不被世俗所侵蚀,不被权力、利益所动。能坚守人文精神与关注弱势群体;能不断学习,常学不倦。能积极、主动的学习各种先进的理论和知识,为人公道、正派,有较好的群众基础等。
3、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文化素质。知识是人类社会认识世界的成果和智慧的结晶。只有掌握了知识,才能认识世界。文化素质是当代人的基本要求。如果人民陪审员的文化素质太低,对法律一窍不通,那么他面对法官、律师的“法言法语”将很难理解,即使多次解释也很困难,从而导致审判效率的不高。更为严重的是可能会左右法官的正确思维,造成司法不公。这将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在强调人民陪审员的民众参与性的同时,还必须要求具备一定的文化素质。一般应为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至少不低于高中文化,这将有利于案件的审判,有利于司法公正。
4、人民陪审员要有较好的业务素质,扎实的专业知识。这是改变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现象的重要前提。只有具备一定的法学专业知识,对实体法与程序法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握,对审判理论和实务有深入的研究。才能使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人民陪审员必须要求通过择优选举,不能吸收那些毫无专业素质的人民陪审员。同时,人民陪审员也必须努力学习各种先进的理论和业务技能,借鉴好的审判经验。这也是法律规定的“人民陪审员同审判员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相符合的。在对要求提高审判人员专业素质的呼声里,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素养也是形势所迫。
二、完善有关制度、立法。
1、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现行宪法中未作规定。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其内容是规定国家基本经济政治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而作为司法民主重要内容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无论是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还是作为一项基本的司法制度,就其地位和重要作用而言,都应当在宪法中加以规定。建国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四部宪法,前三部宪法都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了规定。现行的1982年宪法却未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对1982年宪法进行的3次修正中也均未提及人民陪审员制度。xx年5月1日起施行的《决定》对人民陪审员只是作了粗线条的规定,也有待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在当今以依法治国为基本治国方略、以民主政治建设为基本纲领的形势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地位却从宪法原则下降为基本法的原则,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一种缺陷。
2、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模糊。《决定》规定,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的“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一审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且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都可以向法院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但《决定》的这些规定不具备可操作性,《决定》中并未规定什么案件必须由陪审员参与审理。这就导致实践中那些案件由陪审员参审不好掌握,而实践当中往往是将该项制度置于“可有可无”的境地,甚至法院将人民陪审员作为一种审判力量不足时的补充,更有甚者将其作为一种廉价的“劳动力”,得不到起码的重视。而“社会影响较大”也不容易准确理解和把握。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是当事人可以要求也可以放弃的一种法定权利,还是法院的权利没有明确。在实践中也没有相关的诉讼程序加以保护,如在开庭通知当中没有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权利,有很多当事人实际上也不知道还有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权利,这是一种立法程序上的缺失。如果符合陪审条件案件的当事人要求采用陪审的方式进行审理,法院是不是有权拒绝?或者相反,在当事人与法院就是否适用陪审员出现意见分歧时,是以当事人的意见为准,还是以法院的意见为准,《决定》没有规定,只能根据具体的情况具体适用,实践中各种做法都有。
3、改变法院决定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机会的体制。在《决定》施行前,我国在确定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时,多数的做法是由法院自行指定。一些法院出于方便安排陪审工作等考虑,将陪审任务固定交给少数积极性较高的人民陪审员,导致他们变相成为“编外法官”,失去了这项制度应有的群众性,为体现程序公正,《决定》借鉴欧美国家的做法,规定,基层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中高级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通过其所在城市的基层法院在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这就意味着人民陪审员能否参审、何时参审、审何案全由法院决定。
4、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难见陪审员。在《决定》实施前,中级法院有自己的陪审员名册,所以有一些案件由陪审员参加。如嘉兴中院审理的轰动全国的大学生周一超因乙肝歧视而杀害人事干部一案,就有陪审员参加,事后还接受了媒体采访,取得了较好社会效果,社会公众对该死刑判决未有激昂的反映。《决定》施行后,中级法院不再有自己的陪审员名册,须从基层法院的陪审员名册中选取,手续比较繁琐,陪审员参加审理也不方便,因此陪审员在中级法院审理重大案件中的缺位在全国都是一个普遍现象,某些虽已结案即仍然没有尘埃落定的案件,可能也有这方面的因素。比如,就有人质疑为何广州的许霆案、上海的杨佳案没有陪审员参加?
5、人民陪审员不可能成为审判委员会成员亦不可能参与审判委员会的工作。而审判委员会往往改判合议庭的决议。人民陪审员的心得体会
回顾我的陪审工作,每一次庭审都是一次很好的学习机会,一次品尝人间百态的机会,一次神圣的实践机会。我把每一次陪审都看作是一次积累,一次心历,一次成长。
作为陪审员参加陪审是必须履行的职责、义务,每当我在接到法院的参加开庭通知后,我都调整安排好自己的其他工作,及时抽出时间参加庭审,从来没有出现过缺席的现象。
在每一次参与案件审理后,我都进行总结、反思,举一反三。这些案件使人警醒,引人深思,从中学到的不仅仅是人民陪审员职业道德和行为操守,更重要的是学到了为人处事的原则和做人的基本道理。我每出一次庭总会有新的收获,这种收获不是能用金钱来衡量的,也是用金钱买不到的。我把审判庭视为法制和道德教育的课堂,反思过去工作,增强了工作的责任感。工作之余我经常在思考要将陪审工作与本职工作更好的结合到一起,相互促进。
今后的工作中我一直热情参与,保持高度的“耐心、爱心、公心”。“耐心”,一个案件因为其本身的复杂,有时花上半天或一天的庭审,以及后来的合议庭,陪审员要来回法院几次,这需要花费很多时间,但我们要保持不急不躁。“爱心”,泰戈尔曾经说过一句话:“只有热爱人的人才能审判人”我觉得法律是无情的,但作为人民陪审员要有一颗爱人的心,可以走到弱势群体中间为他们送上几句安慰的话和建议,让审判过程既符合法律规范又照顾人们的感情需要。“公心”,要有一份社会公德心,法律公正心,要客观、理性的对待每个人及案件。
通过几年的陪审活动,近距离接触到感受到了法院在内强素质、外塑形象,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司法为民工作上取得的成效,无论是在庭审程序上还是在实体判决上,都能严格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我亲眼看到了法官、书记员、法警们繁重的审判任务与工作的辛苦,他们的高质量、高效率、高负荷工作,我作为一名人民陪审员,对他们的工作精神表示非常钦佩与赞叹。
我很喜欢人民陪审这份工作。在这里我交到了朋友,交流了感情。从陪审经历中的收获是我无形的财富,使我受益终生。今后,我将继续履行好陪审员的职责,认真做好陪审、陪议,在办理的每一起案件,积极化解纠纷,减轻群众诉累,让群众更加亲近司法、相信法院,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努力。人民陪审员的心得体会
我是xx县人民法院xx法庭的司机,被xx县人大常委会聘任为人民陪审员。在这几年的时间里,当人民陪审员不仅没有影响我的本职工作,反而更加让我有动力。通过参与庭审实践活动,我进一步提高了自身素质,加强了与法院部门的工作联系,并将在陪审时学到的法律知识灵活运用于工作实践,得到领导的支持和党员群众的拥护。下面,我愿意将自己陪审的几点体会与大家一起分享。
一、提高法律素养,增强陪审能力
刚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时候,我根本无法做到真正意义上的“陪审”。在庭审中,我常常一言不发,评议案件时也只能附和法官的意见。随着陪审工作的深入,我逐渐意识到,做好陪审工作单凭一腔热情是远远不够的,只有不断提高法律素养,才能做好陪审工作。此后,我利用休息时间积极主动地学习法律相关知识,认真研读《人民陪审员培训讲义》、《人民陪审员工作手册》等材料及书籍,仔细做好笔记,在审判过程中不断加强实践学习,对典型的案例认真做好记录。随着参加陪审案件的增多,我越来越敢于发表自己的见解,我的陪审能力也在学习锻炼过程中得到了明显提高。
二、积极发挥作用,认真履行职责
法律是神圣的,人民陪审员工作是光荣的,为了这份荣誉我必须努力工作。每次接到开庭通知后,我都准时到庭,开庭时,我总是集中精力,认真分辨是非曲直;合议时,我坚持忠于事实和法律,积极发表意见,我在实践中认真履行着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在民事调解中,依照审判程序,只要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我都积极支持调解,并发挥与群众贴近的优势,积极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如丰产乡同意村的王某夫妻二人离婚一案,夫妻双方因为平时缺乏交流,因为一些生活琐事导致离婚。在了解事实的基础上,调解阶段,我利用双方都比较信任自己的优势,在教育双方要有一个端正积极的交流态度的同时,引导双方依照事实和具体情况都做出一定的让步,在做了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后,离婚当事人重归于好。这样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三、做好法制宣传,传播法律知识
在参与陪审工作的时间里,我接触了大量的案件,通过参加陪审,我学习了不少法律知识。在工作中,我经常把陪审中的典型案例讲给亲戚朋友听,以达到法制宣传的目的。作为人民陪审员,我通过参与审理案件,不仅使自己增强了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而且也促进了法律知识向社会的渗透与传播,在提高群众法律意识方面,努力发挥着自己的作用。
以上就是我陪审的几点体会。两年多来,我深深地感到自己作为一名人民陪审员,是党和人民赋予自己的一项光荣而神圣的职责。今后,我将再接再厉,不辱使命,加倍努力,不断提高法律业务水平和陪审能力,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积极作用,为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作出应有的贡献,做一名群众满意的人民陪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