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条主要讲的是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分类管理的要求。
从长期的监狱工作实践来看,分类管理的核心在于分级处遇。如果只是简单的将矫正对象进行分类,而不对各类别矫正对象予以不同的处遇待遇,那么分类管理工作,依然只会是一种形式。
经过学习,关于分级处遇,在新老《实施办法》中,有着不同的表述和要求:
一是分类管理的责任主体发生了变化。2012版是由司法所进行分类定级,而2020版则由社区矫正机构来分类定级,而这就需要社区矫正机构对矫正对象非常了解。
二是分类管理的依据发生了变化。2012版对于分类管理的依据比较简单,就是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而在2020版中,考核结果和奖惩情况只是分类管理的依据之一,除此之外还有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不同裁判内容和犯罪类型、矫正阶段、再犯罪风险等情况。如此一来,矫正对象分类管理等级的变化就要受多种因素影响,就需要时刻根据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是分类处遇有了明确规定。2012版只规定了分类管理,但是没有说明分类管理的具体方式,具体领域,具体要求,以及不同等级的具体处遇待遇。但是在2020版中,则明确规定对不同类别的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措施和方法上应当有所区别,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
我个人觉得,2020版已经有所突破,虽然还停留在管理举措和方法上,没有就分类处遇具体内容进行表述,但是以这个为突破口,以针对性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为出发点,是可以在分级处遇上做点工作的,比如外出请假,外出就医,外出探亲,外出工作等方面的审批,就可以根据分类级别来处理,如此可以更好地激发矫正对象安心矫正,顺利回归社会,让分类管理制度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