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长金融奖考核评选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各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着力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为全市经济社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根据《甘肃省省长金融奖评选办法》(甘政办发〔2016〕37号)文件精神,结合《嘉峪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贡献度评价与财政资源配置挂钩的激励考评办法(试行)》(嘉政发〔2017〕29号)相关内容,对《嘉峪关市市长金融奖考核表彰办法》(嘉政发〔2015〕121号)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当年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在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按类别及考核排名,分别按机构数量30%的比例由市政府给予表彰,授予“市长金融奖”。

第三条考核评选指标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重点对当年贷款投放、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贷款投放、涉农贷款投放、新增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贷款户数、税收贡献、资金定价(特别是小微企业资金定价)、与政府性担保机构合作情况等7个方面指标的存量、增量情况,结合人行嘉峪关市中心支行信贷导向效果评估结果进行综合考评,同时,对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存贷比、新增机构设置、金融风险防范、政银企对接履约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作为加(减)分因素一并考虑。

(二)保险业金融机构

重点对当年原保费收入、赔款和给付额、服务客户数、税收贡献等4个方面指标的存量、增量情况,按财险公司、寿险公司分类进行综合考评,同时对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市场占有率、金融风险防范、重大案件赔付、农业保险赔款、服务民生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作为加(减)分因素一并考虑。

(三)证券业金融机构

重点对完成市内拟上市企业辅导并通过验收、保荐市内企业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资、保荐市内企业成功发行债券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对金融机构当年发生重大金融风险案件,实行一票否决。设立不满一年的,不参与当年考评。

第四条考核评选组织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建设局、市审计局、市公安局、市房管局、市公积金中心、市税务局、人行嘉峪关市中心支行、嘉峪关银保监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长金融奖考核评选领导小组,对考核评定表彰意见审核后,提请市政府审定,适时召开会议进行表彰。

第五条考核评选结果运用

(一)获奖名单抄送市委组织部备案,作为有关部门和机构征询对金融机构负责人评价意见的重要依据;

(二)获奖银行业金融机构,市政府统筹安排财政统发资金及其他各类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等资金配置;

(三)获奖保险业金融机构,在参与民生保险招标、保险业务推介、评优评先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获奖名单抄送上级主管单位。

第六条其他事项

(一)市政府金融办会同人行嘉峪关市中心支行、嘉峪关银保监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制定金融机构考核评价细则;

(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公积金中心等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制定资金调配落实措施,依据考核评选结果进行资金调整配置。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嘉峪关市市长金融奖考核表彰办法》(嘉政发〔2015〕121号)、《嘉峪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贡献度评价与财政资源配置挂钩的激励考评细则(试行)》(嘉政发〔2017〕29号)同时废止。

附件:市长金融奖考核评选领导小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