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管理,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财政预算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81号令)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以下简称预算评审),是指市财政局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市审计局、财政局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使用财政性资金并达到公开招标要求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修缮等项目)的工程造价预算可行性、真实性、合规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论证和评价,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通过招标方式进入嘉峪关市社会审计服务中介机构备选库,具备接受委托从事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预算评审应遵循依法评审、实事求是、应审尽审的原则。

第五条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预算评审,预算评审费用计入项目成本,经财政部门审核,由项目建设单位优先支付给中介机构。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预算评审具体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在项目招标前实施。市审计局根据职能负责开展对预算评审工作的审计监督。

第七条市财政局在预算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预算评审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预算评审业务;

(二)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第八条项目主管、建设部门在预算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积极配合预算评审工作,及时按要求向财政评审机构提供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所需的立项批复、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等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二)积极配合解决预算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和取证的问题,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项目预算评审意见及时书面反馈意见;

(四)按照项目预算评审报告执行和整改。

第三章预算评审范围、程序、要求

第九条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并达到公开招标要求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均纳入预算评审范围。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范围如下: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十条市财政局接到符合评审要求的资料后,应及时制定评审方案,组织力量进行评审,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算评审工作,并出具项目预算评审意见,送达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反馈意见,组织必要的核对,出具项目预算评审报告。建设单位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转意见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有关部门批复的建设施工图预算作为预算评审的依据。

第十二条凡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必须经过预算评审。未经预算评审的招标控制价不得用于建设项目招投标。相关招标管理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抓好落实。

第十三条各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试行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