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构编制监督监管的思考文章三篇

【篇一】

近几年来,**县编办紧紧围绕新形势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新特点,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方式方法,取得一定成效。但也有不足。下面做一下浅析看法。

具体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建立健全举报督查工作机制。制定完善了《**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督促检查、效能问责制度》,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了相应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各项重点工作跟踪督促检查,进行效能问责。为强化社会舆论监督,督促各部门严守机构编制纪律,制定出台《“1231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制度》,公开“12310”举报电话,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并组织工作人员积极参加督查工作业务培训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二是加大教育宣传引导力度。为增强领导干部机构编制意识,将机构编制政策法规知识作为党员干部的必修课程,列入每周学习计划。同时,结合机构编制违规违纪“吃空饷”典型案例,采取“以案说法”、“身边说法”的方式,增强讲座的实效性。编印《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法规学习汇编》,供大家学习使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一是对机构编制管理政策规定不够了解。目前,很多单位对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缺乏足够认识。虽然机构编制部门对通知、条例和暂行规定等进行了广泛宣传,特别是通过网站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但有的单位对超编不以为然,对编制的消化工作并不十分理解,没有完全认识到机构编制管理权威性、严肃性,有的认为机构编制控制是编制部门的事,与自身部门关系不大,甚至还有些单位认为机构编制管控和经常的监督检查妨碍了本部门的工作。

二是部门间协调配合的“大督查”机制亟需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担负着配置党的执政资源、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任,其特殊性决定了管理监督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从客观上讲需要相关部门的整体联动、协调配合,真正实现信息共享,措施并举,不断提高监督检查质量,共同推动监督检查工作健康发展。在加强与外部的协作配合机制建设时,也要增强编办内部业务科室之间的协作配合、完善内部工作程序。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由于受制于各相关单位工作的整体安排,光靠单打独斗进行查处,显得势单力薄。怎样更好地使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增强整体联动性,成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最大难题。

三、几点建议

一是加强机构编制责任审计工作。要借鉴审计监督中的工作理念、机制、方法、程序,由机构编制部门牵头,会同组织、人社、纪检等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机构编制的情况进行审计,重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贯彻落实机构编制政策的情况、单位主要职责执行情况、在职人员增减变化情况、领导职数核定及配备情况等进行审计。要充分肯定在机构编制管理中好的做法,重点指出机构编制管理存在的不足或违规情况,共同研究整改措施,提出整改建议。

二是加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力度。衡量监督检查工作做得好不好,主要看决策和部署是否真正得到了落实,违规事件是否真正整改到位。围绕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行政机构改革工作,适时开展监督检查。根据形势任务变化需要,实施动态管理,既要注重管总量、管数额、管审批,又要注重管结构、管标准、管监督,用好盘活现有编制,切实把机构编制管住、管好、管活,实现机构编制效用的最大化。

三是建立健全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和制约机制。机构编制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协调机制,强化机构编制管理和组织管理、财政管理等的综合约束机制,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共同维护机构编制纪律的严肃性。要强化“12310”机构编制监督举报电话的作用和群众来信来访的受理工作。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和影响,提高监督检查质量,共同推动监督检查工作健康发展。

【篇二】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作为一项专门监督管理,是机构编制管理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但就具体工作分析,监督又有其特殊的地位和相对的独立性,是一种促进管理规范、科学、高效的保证措施,既贯彻管理工作的全过程,与其他的管理相辅相承,又区别于其他管理措施,独立发挥其自身的特殊作用。近年来,各级进一步加大了监督检查工作的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从督查工作的实践看,也暴露出了一些需要加以规范和理顺的问题。

一、审批管理与监督主体不分。机构编制工作具有特殊性,机构编制的违规行为主要存在于审批和执行过程中,行为主体主要是具有审批权限的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监督的对象也主要是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而监督的实施工作由机构编制部门承担,监督主体与审批主体一致,在具体实施监督中,也主要体现对下级的监督,同级的监督工作发挥不出应有的作用。随着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的上收,对下监督的作用也将进一步弱化,这一问题也会更加突出。

二、违规行为和责任认定难。从机构编制工作实践来看,多数违规行为都具有程序合法的外衣。一般地讲,机构编制事项只要是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就是合法的。如事业单位的设立、机构规格的调整、隶属关系的变更、更改经费渠道等等,是不是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能不能界定为“擅自”,没有明确依据。还比如条条干预问题,业务部门不明文要求,实施隐形干预,可以影响党委、政府的决策,而后通过机构编制管理的规定程序,最终“合法”地实现机构编制的调整。对这些违规行为的责任认定比较难,“板子”打在谁身上,都觉得很冤,而真正起作用的因素追究起来却很难。

三、缺乏有力的协调联动机制。目前,各级组织实施的督查工作都注意到了这一方面,相关部门已经参与到了具体监督检查工作中。但日常的监督检查,还没有形成全方位的联动机制,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不管是多少部门参加,受检查的只有机构编制部门一家,其他部门参加但不能起到应有的效果。这方面暴露出来的主要还是个联动机制问题,如机构编制违规行为发生后,除机构编制部门外,其他部门的责任如何明确;在本系统的业务检查和部署中,如何对待这方面的问题等等,都需要有清晰明确的制度或法规作出规定,促使各部门履行相关的职责,形成合力。

四、社会监督机制不健全。没有社会和群众参与的监督是不全面的,只有充分调动社会和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机构编制监督工作才能够有活力、有效果。目前,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普遍开通了“12310”监督举报电话,开启了社会监督的渠道。事实证明,这一方式是有效的,在监督检查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从实际情况看,这方面的监督仍然十分有限,这与机构编制工作的对象和性质有关。从一些地方受理和处理的问题来看,举报的事项基本都是涉及个人编制方面的问题,而对其他机构编制事项由于与个人利益牵涉不大,监督与举报的积极性不高,效果也不明显。这种现状,使得一些损害公共利益的违规行为具有了人人共知却又很难查处的隐蔽性,甚至成为社会普遍认可的事实,长期存在,危害不浅。

上述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发展,正确地分析和解决这些问题,对于提高机构编制监督工作水平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笔者以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结合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逐步予以解决,切实促进机构编制监督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健全完善政策法规体系。“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机构编制监督工作必须以促进机构编制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为着力点,边探索、边实践、边总结,健全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检查的政策法规体系。当前,随着《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规的颁布实施,为监督检查工作的法制化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但是具体实施工作面临的问题,仍然需要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具体政策法规去规范、去界定,让机构编制管理有法可依、有据可查,让各种违规行为无机可乘。如:制定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和人员的总量控制标准和办法等等。

二、探索多形式的管理体制。机构编制工作实行的是集中统一管理,这也是审批主体与监督主体不分的主要因素,解决主体问题,关键是解决谁来管理和谁来监督的问题。在思路上,可以考虑从管理体制上入手,把监督工作前置,实行垂直管理的方式,这样在管理上全国或全省一盘棋,既能够保证政令畅通、令行禁止,更能够很好地规避地方党委、政府或条条干预方面的问题,在这方面有的省已经进行了探索,有些经验可以总结借鉴。也可以直接实行监管分离的办法,把监督检查的职能统一收归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分大区或行政层级设立部分专职监督机构,行使监督职能,这种模式在其他系统也有可资借鉴的经验。

三、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机构编制工作的综合性很强,单纯靠机构编制部门一家很难监管到位,需要有关部门的通力配合、密切协作。首要的是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既有监督机构编制部门方面的问题,也有被机构编制部门监督的问题,这方面的责任、义务、权利界定清楚了,相关部门才有压力和动力参与监督工作。其次是对下监督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本系统内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能护短,不能回避矛盾。同时,机构编制部门要发挥好统筹协调的作用,建立完善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

四、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社会监督作用发挥得如何,要解决好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扩大社会和群众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关键是知情权,对于社会群众来讲,哪些属于违规行为,哪些不属于违规行为很难区分。这就需要机构编制部门要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建设“阳光编制”,通过有效的形式和渠道,宣传机构编制政策法规,公开机构编制事项,让社会、让群众了解机构编制工作,具备参与监督的条件。二是要调动社会和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对涉及切身利益的违规行为,群众的监督积极性是高的,但“事不关己”的机构编制违规行为,就要采取些必要的措施,如实行有奖举报的办法、加强对违规行为危害的宣传、严格举报人信息的保密与保护等等,切实增强群众参与监督的责任感和积极性。

【篇三】

**年1月,省委编办发布了**机构编制工作“1+8”政策体系,由1个管总文件和8个细化办法组成,构成了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的“四梁八柱”。细化办法之一《关于深入推进全省机构编制法制化工作的办法》中,提出拟建立完善评估和监督检查制度措施,体现了省委编办对构建机构编制法制治理新格局的重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是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和有力抓手,它的加强有利于加快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制化建设,有利于不断提高机构编制管理的层次和实效。下面结合**实际和工作实践,对新形势下如何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提出几点思考。

一、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近年来,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实践证明,各个时期的编制管理要与当时的政治、经济形势相适应,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现行机构编制管理模式一些与新形势不适应的因素也日益暴露:一方面由于过去的机构编制工作具有被动性和主观随意性的特点,而缺乏科学的论证,导致编制配置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较强。另一方面许多工作缺乏前瞻性研究,主动参谋意识不强,仍沿袭过去那种“下报上批”、“一事一议”和“就机构论机构,就编制论编制”的管理方式,导致机构编制管理难以取得新的突破。所以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是当前必须高度重视和着力推进的一项工作。

(一)机构编制管理的内在要求

机构编制管理是一个决策、执行、反馈评估、再决策、再执行的反复循环过程。无论是决策、执行、还是反馈评估,都离不开监督检查工作,它们是一个有机整体。没有监督检查的决策、执行、反馈评估,机构编制管理会偏离正常的轨道,那么整个机构编制管理过程就会形成恶性循环,造成机构臃肿、编制膨胀、人员无序增长,以致破坏整个行政管理体系。

(二)依法行政的客观需要

“编制就是法规”,《关于深入推进全省机构编制法制化工作的办法》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机构编制的法定地位,为开展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提供了执法依据,是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效力的“尚方宝剑”。从这个角度看,机构编制管理本身就是一种依法行政行为,客观上必然要求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所以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是依法行政的客观需要。

(三)提升机构编制工作水平的必然举措

**年以来,**区启动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评估试点工作,首批试点单位共115家。在工作推进当中,注重发挥机构编制部门的前置审核把关作用和事后运行监督检查,多措并举,创新机构编制评估试点工作,强化了评估决策的严谨性、科学性。在整个评估试点工作中,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是工作水平上台阶、出实效的重要抓手。

二、当前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区紧贴新形势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特点规律,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方式方法,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监督检查工作起步较晚,还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问题,给监督检查工作带来很大困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机构编制意识”有待加强

一方面思想认识不够,工作阻力很大。有些部门和单位对新形势下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不能站在全局的角度看问题,大都片面强调本部门、本单位的重要性和各种困难:有些部门面对新增的职责任务总是第一时间提出增加机构编制的要求;一些部门在管理上存在分工越来越细的倾向,导致内部股室越设越多,造成整个单位人员力量分散;个别部门仍存在“编制部门所有”的传统观念,导致编制的动态调整难以进行;少数上级业务部门以领导讲话、检查评比、经费划拨、项目审批、考核督查和车辆配置等形式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等事项,严重影响和削弱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成果,直接导致监督检查工作处于无序和被动应付的状态。

另一方面被监督检查单位缺乏对机构编制管理政策规定的了解。长期以来,机构编制部门通常重审批、轻监督,忽视了对机构编制政策贯彻落实和机构编制批复方案执行等情况的跟踪监督检查,要通过监督检查工作去逐个逐项研究解决,还需要过渡期和适应期。

(二)《办法》的贯彻落实需要磨合期

机构编制工作涉及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部门职能分配,是社会高度关注的一项工作。

一是人为因素较大。目前,机构编制工作更多的是凭借干部的党性原则和职业道德。当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与之发生冲突时,自律意识就可能倾斜,问题就随之发生。少数单位出现的超编问题也与没有刚性手段和惩戒措施息息相关。另外,机构编制工作缺乏科学的依据和标准,在机构设置、编制核定上较模糊、定性。没有量的规定,很难操作,公安机关的编制核定标准问题就较难解决。因为没有标准,监督检查工作也就很难“量刑”。

二是贯彻《办法》需要实践。《办法》中提出拟建立完善评估和监督检查制度措施,将通过立法将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检查的主体、对象、内容、方式和责任追究等一系列的问题,逐步用法律或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使机构编制监督有法可依,从根本上构建机构编制管理监督的长效机制,总的看来,刚性约束力将得到加强,但是,这还不够。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机构编制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主要限于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以及对相关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等行政手段。在实际工作中,这些措施作用的发挥,需要编委会的同意、纪检监察机关的支持、相关被监督检查部门的配合、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理解,单纯靠一至两家单位的力量是有限的。

三是法规执法不严格。“12310”举报电话,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为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了有力抓手。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受多种因素影响,在监督检查以及处理违规违纪问题时往往失之于软。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不力,虽然每年都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但是有力度、有决心、有效果的监督检查明显不多,这与监督检查工作作为机构编制管理中最后的重要一环格格不入;处理措施不强硬,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事件现象仅仅停留在口头提醒和告诫程度上,或者说只停留在纸面上,对违反了机构编制纪律的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没有任何惩处措施,根本没有起到监督的作用。这些情况,导致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权威难以树立。

(三)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力量还比较薄弱

近几年,我办已注重加强机构编制的事前监管和事后监管,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总体上这项工作仍处于探索推进阶段:

一方面,监督检查还不够系统全面。根据上级的部署要求被动开展督查较多,主动立项和自发开展督查较少;针对机构编制重点工作开展突击性、阶段性督查较多,对各部门落实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经常性督查较少;根据市委编办领导指示要求开展督查较多,在履行使用编制审核和增编申请手续中发现的问题跟踪了解督查实际情况的少。

另一方面,监督检查的程序还不够规范。目前,监督检查手段比较单一,大多还停留在听取汇报、检查台帐、实名制系统这一层面,内在的、深层的问题得不到及时发现和纠正。同时,按照中央要求,设立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股室,明确了相关职能,并指派专(兼)职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工作。实际上,“任务重人员少”是现阶段编制部门的一个显著特征。编制部门肩负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党政群机构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机构编制日常管理及监督检查等工作,职责任务十分繁重,特别是我们区县一级的编制部门,编制配备少,人员力量总体偏弱,专职人员几乎没有,多数身兼数职,导致工作“一锅粥”,精力投入有限,无力更多的顾及监督检查工作。

三、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是监督检查工作有效开展的支撑和保障。细化办法之一《关于深入推进全省机构编制法制化工作的办法》中,明确地提出拟建立完善评估和监督检查制度措施,如公开制度、评估制度、报告制度、统计制度、信息制度、举报制度等都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区在实际工作中执行的一些举措收到了不错的效果,比如机构编制统计,就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制度。我区在乡镇督查中发现:各乡镇机构编制信息统计不及时、数据不详细,就结合统计年报工作会议、以会代训的形式进行规范,明确要求各乡镇机构编制和人员信息要及时更新、填报准确、每季季底上报编办调研督查股,经分析汇总后,每季上报市委编办,确保了对全区机构编制的动态掌握,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只有监督检查制度建设日益规范和完善,才能不断推进监督检查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才能加快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进程。

(二)加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工作力度

机构编制管理是机构编制部门的常规性工作和基础性业务,要积极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一系列政策法规,进一步严格审批权限和程序,要做到“三个坚持”和“三个不”,即坚持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坚持把好审核关,坚持从紧从严原则,不越权审批,不违反程序审批,不在限额外审批。同时,要根据形势任务变化需要,实施动态管理,既要注重管总量、管数额、管审批,又要注重管结构、管标准、管监督,用好盘活现有编制,切实把机构编制管住、管好、管活,实现机构编制效用的最大化。对未按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程序和权限擅自增设机构、提高规格、变更名称、增挂牌子、增加人员编制、超职数配备领导、超编进人以及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应责令违规单位限期纠正,建议有关部门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机构改革方案和各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实行专项督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对有关部门利用手中掌握的资金、物资、项目等权力以及评比、达标等手段干预机构编制工作的行为,要予以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报告。

(三)积极开展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调研工作

监督检查调研工作是机构编制决策和实施过程中有针对性开展的调查研究,可直接为管理和决策服务。通过开展督查调研,可以更多地了解基层情况,有助于在工作中较快发现问题,在举报中迅速辨别真伪,及时为领导决策提出合理建议。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关注的焦点、机构编制管理的难点,把督查调研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思考,找准切入点,选好题目,及时开展有针对性督查调研,对一些复杂问题,可以通过部门联合督查调研的方式进行,提高督查调研质量,形成有价值的调研报告。

(四)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机制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的协作机制,是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措施。监督检查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客观上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大督查”机制。在增强内部业务处室之间的协作配合、完善内部工作程序的同时,要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和新闻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建立体制内、体制外的协调配合机制,形成部门合力、社会压力。特别是与监察机关在督查中更要密切配合,整合双方的监督资源,使监察机关的专门监督与机构编制部门的业务监督有效结合,既发挥各自优势又形成督查合力。真正实现信息共享,措施并举,不断提高监督检查质量,共同推动监督检查工作健康发展。

(五)切实加强监督检查队伍建设

建设积极进取和富于创新的监督检查队伍是做好新时期监督检查工作的根本保障。与监督检查工作的繁重任务相比,我区监督检查队伍建设还有一定差距。列宁曾经讲过:“如果没有一个能够迫使人们遵守法权规范的机构,法权就等于零”。目前,机构编制监督力量还很薄弱,有时候还存在监督检查工作临时安排、临时指派的现象。建立一套完整、专业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专家库,吸纳涵盖组织人社、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各类专业骨干,共同进行监督检查工作。针对不同的事项,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结合监督检查的主体、对象和行业的特殊性,择优选择相对应的专家对机构编制事项进行例行检查或专项检查。

(六)形成“督查-调研-创新”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

在监督检查“督查-定案-处理”工作机制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督查-调研-创新”新的工作机制是新时期的必然选择。在督查一个问题时,如果发现这个问题比预计的严重、复杂,只靠督查不能真正解决,就要在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创新的管理办法,这就形成了“督查-调研-创新”的工作机制。监督检查不仅要处理问题,更要考虑如何解决问题。监督检查工作面对的是基层,它在调查的深度和广度、在提出创新手段的针对性上有更好的条件。所以“督查-调研-创新”工作机制可以作为将来主要的工作机制之一去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