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为做好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重要论述,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部署要求,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基础,助力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市、美丽。

(二)基本原则。坚持资源公有,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坚持统筹兼顾,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加强与相关改革衔接。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有机融合。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新空间格局。

(三)工作目标。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首先对我市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主要河流、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原、国有林场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滩涂等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配合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按照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统一部署,配合做好我市行政区域内分别由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的中央政府、省政府和市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各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通告发布、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公告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工作。

(二)开展河流、水库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水务局、各镇政府对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主要河流开展确权登记,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各条河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属于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由市级登记机构负责登记。

(三)开展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按照国家、省、市和我市的统一部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湿地、草原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除省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重要湿地、草原等进行确权登记,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湿地、草原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和草原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属于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由市级登记机构负责登记。

(四)开展探明储量矿产资源确权登记。按照国家、省、市和我市的统一部署,市政府组织辖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办法》,参照省自然资源厅开展探明储量矿产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探明储量矿产资源开展确权登记,组织技术力量,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通过确权登记,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

(五)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按照国家、省、市和我市的统一部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森林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除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森林资源确权登记。对已登记发证的国有林场做好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组织技术力量进一步核实权属界线,在明确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和代理行使主体基础上,探索开展代表行使主体和代理行使主体补充登记;对国有林场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部分,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开展权籍调查,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属于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由市级登记机构负责登记。

(六)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全国自然资源登记采用统一的信息系统,按照统一标准开展工作,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并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实时关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管理和应用,建立本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并加强与生态环境、水务等相关部门信息互通共享,服务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

三、时间安排

按照国家、省和市的统一部署要求,制定我市总体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逐步铺开、分阶段推进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2023年基本完成,并在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覆盖。

(一)准备启动阶段(2020年6月底前)。制定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分工,部署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7月-2023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各镇政府组织开展市境内主要河流的确权登记。2020年,做好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前期准备,启动1条水流(幸福渠),2021年,准备启动1条水流(郭夏渠)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试点。2022年-2023年,逐步开展其他主要河流及湿地等的统一确权登记,建立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

(三)全面覆盖阶段(2023年及以后)。在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基础上,加快开展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各类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人民政府、燕郊高新区、农业科技园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是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负总责,要充分认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对支撑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要求,落实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协调配合。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密切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利用已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基础资料,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必要时可开展补充性调查。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客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开展确权登记工作,及时叫停违法违规、损害所有者权益的登记行为。

(三)落实工作经费。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经费,根据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别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按照工作安排,纳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保障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四)做好宣传培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做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站等方式,广泛宣传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确保我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