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

为了健全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努力建设法治、责任、效能、廉洁、服务政府部门,根据《推进法治xx建设的实施意见》、《省厅“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根据市委、市政府、省厅等上级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研究我局贯彻落实的意见;

2、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报告与计划的编制和变更;

3、年度部门预算方案、重大预算执行调整、大额财政资金分配方案的确定;

4、行业发展重大战略、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的确定和调整;

5、重要国有资产配置和处置等事项的确定和调整;

6、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7、本局权力配置,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及部门的分工与调整等问题;

8、我局机构、体制和职能的设置设立、变更、撤销等问题;

9、我局重大活动筹备,重大案件、安全责任事故、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10、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干部选拔、培养、任用、轮岗、交流、培训等方案的研究和制订;核定编制的增减、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等次呈报等;

2、本单位科级以上干部任免和调整;

3、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和推荐;

4、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调入和调出;

5、对干部职工的奖励和违反党纪政纪干部职工的处理理意见;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年度检查考核等;

6、受本局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推荐本单位受市级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名单决定;

(三)重大项目安排

1、研究、拟定、上报省和国家核准审批的重大项目、重大专项和试点项目;

2、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预安排计划;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且单个项目xx万元以上、捆绑项目xx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

4、国有资产、资源购置,大宗设备,大型固定资产购建等;

5、按规定应纳入招投标的采购项目;

6、本单位土地开发、经营、处置等问题;

7、单位基本建设、维修项目以及房屋装潢、维修等xx万元以上的项目。

8、局有关计划、工程、费收、财务、人事、党风廉政建设、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重要和敏感事项的工作制度和程序的制定与修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本单位预算内xx万元以上项目支出和采购;xx万元以上大型活动、大型会议开支;

2、我局对下转移支付预算内xx万元以上大额专项资金安排拨付;

3、其他大额资金的使用、调度。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

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经局党组按规定程序讨论决定。重大紧急事项必须由市局立即决策的,可以由局主要领导或者委托局分管领导作出决定,并及时在局党组会议上通报有关情况。

凡研究决定“三重一大”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党组成员必须到会。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一)议题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议题,由相关科室研究提出意见,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确定;局机关科室提出的议题,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确定;局分管领导提出的议题,报局主要领导确定;局主要领导提出的议题,直接进入决策程序。局办公室负责汇总、拟定会议议题、日期和参会部门并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连同会议材料一并提前x个工作日通过书面或者电话等形式通知参会人员。议题承办科室应对拟决策事项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和提供决策所需信息,对需要多方案比较研究的拟决策事项,应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必要时,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和决策风险评估。

(二)议题协商

议题研究审议前,承办科室应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按时反馈书面意见,未按时反馈意见视为同意。承办科室应及时归纳和汇总协商过程中收集的意见,充分吸收各方面的建议,对议题进行修改和完善;对确实无法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重大行政决策协商过程中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提请局分管领导进行协商,力争形成一致意见。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分歧意见如实上报局党组,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决策方案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三)议题审核

承办科室完成重大决策事项的基础工作后,应向局办公室报送所需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请局党组会议审议的请示、草案及起草说明,草案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征求意见汇总材料、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等其他材料。局办公室应在2天内完成符合性审查,认为材料不齐备的,应要求承办单位补充材料;认为材料齐全但需要进行合法性、合廉性审查的,应分别转局法制科、纪检组进行审核,相关部门对一般事项提出审查意见原则上不超过xx天,重大事项不超过xx天,需要专家咨询论证的除外。

(四)议题审议

重大决策事项应当经局党组会议审议决定,由局主要领导或者其委托的局分管领导主持。承办科室负责人要认真、全面、真实地介绍有关情况。参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表意见。

(五)会议表决

集体讨论决定事项,必须进行表决。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会议主持人应根据表决情况,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搁置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其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说明理由。

(六)会议记录

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要将决策事项、决策程序、决策结论、决策实施等以会议议程、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存档备查。必要时,将决策情况向上级报告或备案。

(七)决策实施

经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按照所属职能由相关科室组织实施。相关责任科室要认真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意见,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变化,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必须上报局党组集体讨论研究同意。

(八)决策评估

决策实施部门应当通过抽样调查、跟踪调查、评估和效益指标考核等方式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并提出继续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决策内容等决策执行建议并报局办公室,由局党组作出决策。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落实和监督

(一)“三重一大”事项承办科室要根据职能分工,进一步细化内部流程和实施细则,经局法制科、纪检组会签后按程序颁布实施。

(二)局办公室应将决策承办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范围,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会议纪要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三)局法制科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和修订,按规定列席局重大行政决策会议。

(四)局财务审计科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所涉及的项目、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五)市纪委派驻局纪检组列席“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会议,负责对决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并按要求向市委、市政府、市纪委报告。

(六)对违反本办法,导致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