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规范完善党内选举制度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有力推动了基层党组织建设。《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是新时代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的基本遵循。
今天,我们就用大约一个小时的时间,从制定和实施《条例》的意义,《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切实抓好《条例》宣传贯彻三个方面,共同对《条例》进行一次专题学习:
一、制定和实施《条例》的意义
《条例》是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重要制度成果,是做好新时代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的基本遵循。《条例》的制定和实施,认真贯彻党章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对于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规范基层党组织选举,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全党460多万个基层党组织,广泛分布在各地区各领域,量大面广、层级不同、类型多样,构成了党执政大厦的稳固地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规范完善党内选举制度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有力推动了基层党组织建设。当前,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健全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的组织制度。党内选举制度在党的组织制度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要规范完善基层党组织选举制度机制,严格选举程序,严明纪律规矩,选好干部配强班子,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
(一)制定和实施《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有助于优化基层党组织干部队伍。基层党组织中的干部队伍是基础中的基础,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整个基层组织的发展壮大,其主导作用不容小觑。《条例》对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进行了条清理析的严明规定,使选举要求、程序、纪律监督等更加规范严格,使换届选举成为选优配强班子的重要机遇。严格实施《条例》规定,才能确保选举出有活力、有实力,干事创业、尽责担当的党员干部,真正把政治坚定、实绩突出、作风过硬、群众信任的干部用起来,使基层党组织干部队伍能力素质更强、更优。
(二)制定和实施《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有助于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的工作最坚实的力量支撑在基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最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也在基层,必须把抓基层打基础作为长远之计和固本之举,丝毫不能放松。《条例》的颁布和实施,约束基层组织做到更加正确地选人用人,这样才能形成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才能使基层党组织具有更强的生命力和战斗力;才能将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和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才能促进各项工作创新发展,使党执政的组织基础更加根深蒂固。
(三)制定和实施《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有助于更好地发扬民主。过去,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不同程度存在基层民主制度及参与机制不完善,群众民主意识不强、参与积极性不高,监督监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条例》的出台,在强调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外,强化了选举过程的纪律监督,使选举更加公开、透明、公正。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扬民主,激发广大党员的选举积极性,切实表达广大党员群众的真实意愿,切实选拔出最优秀、最能干、群众最公认的干部,使选举工作更加深入人心。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在《条例》编制过程中,起草组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特别是对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规范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提出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在《条例》制定过程中,着重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
二是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组织领导把关作用,严肃纪律要求。
三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对党员的教育引导作用。
四是坚持与其他党内法规相衔接,体现党内法规的严密性。
五是坚持贴近基层实际,增强针对性和操作性。
《条例》共7章41条,主要包括:第一章“总则”,明确《条例》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等,强调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第二章“代表的产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代会代表选举工作的有效经验,对代表名额分配、资格条件、产生程序等作出规定。第三章“委员会的产生”,重点对不同领域、类型和层级党的基层组织的委员资格条件提出原则性要求,强调发挥上级党组织领导把关作用。第四章“选举的实施”,主要就会议条件、候选人介绍、选举有效及有效票界定、报告得票情况等作出规定。第五章“呈报审批”,对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请示、人事安排方案请示和选举结果报批等作出规定。第六章“纪律和监督”,强调严肃基层党组织选举纪律,明确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巡察监督工作内容。第七章“附则”,明确解释权归属等。
下面对具体内容我们进行详细学习:
(一)代表的产生
选举产生党代会代表是做好基层党组织选举的基础性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突出政治标准,严格代表条件,严格产生程序,严格纪律要求,确保了代表整体素质。《条例》总结实践经验,对代表选举产生作出规范。在代表条件方面,强调代表应当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的能力,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1)代表的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具体名额由召集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所辖党组织数量、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优化代表结构,确保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比例。代表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2)代表产生的主要程序:一是从党支部开始推荐提名。根据多数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二是选举单位就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与上级党组织沟通,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采取适当方式加强审核把关,可以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三是选举单位研究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审查。四是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
(3)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当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二)委员会的产生
党的基层委员会作为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选好委员是配强班子的一项重要措施。《条例》结合加强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新要求,从有利于推动本单位工作和加强集体领导出发,就委员条件和产生程序、书记和常委会产生、委员增补等作出规范。
一是明确委员候选人条件,强调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同时提出不同领域、不同类型和不同层级基层党组织可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这样既满足班子结构要求,也体现行业领域特点。
二是区分召开党员大会和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基层委员会委员两种情形,根据多年来基层实践做法和工作惯例,就委员人选提出、审查、酝酿等作出具体规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三是坚持差额选举,明确基层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的底限要求,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的差额提出。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进行选举。
四是贯彻党章关于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产生的规定,强调基层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一般应当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补选。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三)选举的实施
会议选举是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的重要环节,是选举取得成功的关键所在。《条例》总结吸收各地各单位探索积累的实践经验,就会议选举的组织实施作出具体规定。
一在会议条件方面,明确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党支部书记主持。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者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1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1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二在候选人介绍方面,明确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以适当方式就候选人情况,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作出负责的答复。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以适当方式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三在写票投票方面,明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票上的代表和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单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选举人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照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者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当将投票人数、发出选票数和收回选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报告被选举人的得票数。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当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正式候选人。
四在当选要求方面,规定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列为正式候选人,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或者大会主席团决定,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五在报告得票情况方面,坚持全面准确反映选票选项内容,反映党员、代表选择情况,保障党员、代表知情权,规定报告得票情况包括得赞成票、不赞成票、弃权票和另选他人等。当选的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其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当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其名单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四)呈报审批
一是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召开党员大会的,一般提前1个月报批;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一般提前4个月报批。
二是新一届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一般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1个月前,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
三是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五)纪律和监督
一是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领导,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以及换届工作纪律要求,强化制度意识、严格制度执行、维护制度权威,引导党员和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保证选举工作平稳有序。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禁拉帮结派、拉票贿选、跑风漏气等非组织行为,严防黑恶势力、宗族势力、宗教势力干扰破坏选举,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选举工作风清气正。
二是《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及其组织部门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巡察监督工作内容。
三是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有关党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三、切实抓好《条例》宣传贯彻
法规制度出台后,关键在于执行。党中央对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党委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条例》落到实处。要认真抓好《条例》宣传解读,强化党组织书记和党务骨干培训,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内容,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不断提升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一)《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基础在“学习”内容。《条例》是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重要制度成果,是做好新时代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的基本遵循。广大党员同志要深入学习领会《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内容,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关键在“领会”精神。《条例》是全面落实新时代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总要求,是更进一步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体现党员意志、尊重党员民主权利的一项制度,是规范基层党组织选举的具体举措和必须遵循的准则。对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及时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具有重要意义。
(三)《条例》的制定和实施,重点在“落实”行动。《条例》必须用铁的纪律保证选举工作风清气正。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换届纪律,严肃监督问责,确保选举风清气正。就要压实党委的全面监督责任,纪检监察机关的专责监督责任。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委员候选人,真正选出忠诚干净担当的好干部,配出结构优功能强党和人民信赖的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
大海航行靠舵手,万物生长靠太阳。东西南北中,党政军民学,党是领导一切的。基层党组织班子选优培强意义特殊,《条例》是开展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的行动纲领,学以致用是必经之路。要坚定团结带领好广大党员干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树立领头雁意识,引导抓好《条例》宣传解读,强化党组织书记和党务骨干培训,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内容;树立一盘棋理念,对标对表,以《条例》为首要指引进行选举,强化组织领导,增强全党上下的协作配合,确保《条例》真正落地生根、开花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