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x一人出资,设立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xx科技有限公司
第四条住所:xx省xx市xx县xx道xx号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xxx。(以登记机关审核的为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xx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货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单位:万元
股东的出资情况 | ||||
股东姓名 | 出资数额 | 出资比例 | 出资时间 | 出资方式 |
xxx | xx | 100% | 20xx年x月x日 | 货币 |
合计 | xx | 100% |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以下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定;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十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第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公司设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公司股东委派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六)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十六条公司因以上第(二)、(三)、(五)、(六)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十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经股东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第一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二条公司登记的事项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章程一式两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