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开发区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市经信局《关于做好当前工业企业复工生产工作的通知》(经信运行〔2020〕31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经济开发区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切实落实中央和省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扎实做好企业有序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加强疫情监测,严格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措施,做到存量防扩散、增量防输入,确保企业平稳过渡,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二、主要内容

按照“重点行业企业、纳税大户企业”优先的原则,稳步推进企业复工。对企业疫情防控到位、复工人员底数清、生产物资全、订单量充足、防护物资储备足、本地员工占比大的企业给予优先安排复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指导服务,帮助企业完善复工方案,落实防疫措施,力促早日复工。

(一)复工复产时间。园区企业原则上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正月十六)24:00前复工;2月10日之后企业复工实行申报申核备案制,由园区管委会分批次审核并提交县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复工。若遇上级防控工作需要或重大决策调整的,各类企业必须严格执行。

(二)复工复产基本条件

1、复工前做到“五个必须”

(1)必须严格实行申报审核备案制,对于未经审核备案擅自复工复产的,一律停产整顿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2)必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建立法人代表负责制的疫情防控工作机制,按照规定制定疫情防控预案和复工生产方案,落实落细各项举措;

(3)必须全面核查拟复工人员情况,对所有职工健康、外出等情况进行梳理,倒查返岗前14天活动轨迹,并建立员工“一人一档”信息台账。对于来自湖北、蚌埠等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一律不得返凤上班;对于县外的员工,原则上暂时不得返凤上班,对于确因工作需要返岗复工的,须提供其居住地或出发地政府出具的“无重点疫区和重点人群接触史证明和健康证明”,经核实后,可不进行居家医学观察;不能提供证明的,一律隔离医学观察14天,且无发热、咳嗽、气促等症状的,方可上班;

(4)必须积极筹措防疫所需的口罩、75%酒精(脱脂棉)、84消毒液、消毒洗手液、橡胶手套、肥皂、温度计、应急药品等防控物资,保障疫情应对物资不得少于人均10天储备量;

(5)必须做好供电、供水、空调设施和电气电路、危化品储存的安全检查,做好车间、仓库等的机械设备、特种设备、工装治具和作业环境的安全检查,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措施保障到位。

2、复工后做到“五个强化”

(1)强化员工管理。指定专人落实每日对所有员工进行体温检测,一天不少于两次。对员工上班工作场所、厂区宿舍实行封闭式管理,督促员工佩戴口罩,非住宿员工不得进入;

(2)强化就餐管理。有食堂的企业集中供餐、独立分餐,并尽量分批错时用餐;没有食堂的企业集中订餐、独立分餐,禁止聚集用餐,确保饮食卫生安全;

(3)强化卫生防护。加强工作场所全面通风,尽量开窗增加通风换气次数。做好办公场所、职工宿舍、生产办公设备、卫生间等各个区域消杀处理,每天不少于2次;

(4)强化教育宣传。加强员工防控知识宣传,推广健康生活方式,合理安排作息。疫情期间一律暂停召开员工大会、开展集中培训等人员密集聚集的相关活动,减少人员外派出差,不得安排员工到疫情严重地区出差。提倡有条件的企业开展网络办公或远程办公;

(5)强化信息报告。企业要将疫情监测情况、疫情排查信息等每日向主管部门报告,一旦发现异常情况按照预案要求及时规范处置到位。

(三)申报流程

1、复工实行申报审核备案制,企业符合上述“五个必须”条件的,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

2、企业提交申请复工备案表、疫情防控工作方案、企业员工信息登记表等系列信息台账及防控方案(详见附件);

3、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人员现场审核;

4、园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审查;

5、上报县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复工。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园区疫情防疫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园区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企业复工复产。

(二)强化督查工作。园区管委会各部门要强化工作职责,对企业复产、复工、复业情况进行严格审批、严格监管。要安排专门工作力量,通过现场巡查、电话巡查、接收举报等方式监督复工企业落实疫情防控工作。对于不履行复产复工复业备案手续,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存在疫情防控隐患的督促整改,存在重大隐患风险的提请相关职能部门作出停产整改决定。各在产及复工企业要严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底线,不得违反或降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标准。擅自复产复工复业的要立即严肃查处,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对于不能落实防疫工作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停工停产,并上报有关部门予以惩戒。

(三)加大帮扶力度。园区各部门要加强企业帮扶力度,有针对性帮助各类企业解决复产复工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平稳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