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有效应对、及时处理粮食突发事件,做好粮食供应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粮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粮食突发事件,是指因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供求关系突变,在一定地域范围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或异常波动的状况。
粮食突发事件划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一)一般粮食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本县行政区域内1个乡镇(区)一周内主要粮食品种的价格非正常上涨幅度超过30%,并发生群众集中大量购买现象。
2.本县行政区域内1个乡镇(区)出现粮食脱销、抢购现象并有蔓延趋势。
(二)较大粮食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本县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区)发生一般级别粮食突发事件;
2.本县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区)出现较大面积粮食脱销、抢购、涨价现象,持续时间超过3天。
(三)重大粮食突发事件。
在本市或省内较大范围的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省政府认为需要按照重大粮食突发事件来对待的情况。
(四)特别重大粮食突发事件。
包括本省(含本市)在内的2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过本省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特别重大粮食突发事件来对待的情况。
第三条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原则。
(一)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粮食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油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需要实施粮食供给保障的,可参照本预案采取应急措施。
(二)本预案服从和执行国务院、省、市政府粮食应急预案。
(三)本预案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县内所涉及相关部门要协调行动,做到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四)按照粮食工作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当县内出现区域性粮食供应紧张时,应按预案应急办法,采取应急措施稳定粮食市场,同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第四条粮食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政府成立县粮食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全县粮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县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粮食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必要时由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联系工作的副主任和县粮食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县指挥部成员由县发改委、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统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双凤经开区管委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县支行、中储粮直属库组成。必要时,可及时将相关单位纳入县指挥部。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办公室主任由县发改委主任兼任,具体负责粮食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五条县粮食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一)做好粮食市场跟踪监测,根据应急需求适时向县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县粮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施相关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发布相关重要新闻信息。
(二)负责粮食应急重大事项的决策,对乡镇(区)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必要时予以协调和支持。
(三)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处理负责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确保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市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应急任务。
第六条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一)了解、掌握全县粮食市场动态,向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意见。
(二)根据指挥部指令,召集联络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及时收集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向指挥部汇报和向成员单位通报。
(三)向指挥部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报县政府审批。
(四)县内发生重大紧急事件时,下达县级应急加工企业日供应最低需求量指标,对企业的原粮及销售成品粮以及辖区应急供应网点所供应的成品粮品质开展相关检测,并以日报形式统计各应急加工、供应单位成品粮价格、库存等相关数据。
(五)协调相关部门,使辖区内应急加工、供应单位进货、销售渠道通畅,保证各加工、供应点成品粮库存满足本县15日的供应需求。
(六)配合、协调相关部门核定实施预案各项开支。
(七)完成县政府和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县直有关部门的职责。
(一)县发改委:负责拟定全县粮食宏观调控和总量平衡计划,提出县级储备粮的收储和动用建议,收集掌握全县及国内外粮食供求信息和价格动态,分析预测市场行情,并及时向县政府和县指挥部提出应对建议。负责确定骨干粮油储备和粮食应急企业(包括应急供应网点、应急加工企业、应急配送中心,下同),组织实施应急粮食的储备、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负责组织跨地区电力调度和运力协调,保障粮食加工和调运的优先需要。当粮食市场价格显著上涨时,依法提请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二)县委宣传部:负责联系和对接新闻媒体,根据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情况,按照有利于市场稳定的原则组织好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和网络舆情监测应对工作。
(三)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通畅,会同有关部门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炒作虚假信息的犯罪活动,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事件。
(四)县财政局:依法依规保障本预案实施所需资金。
(五)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运力调度工作,优先保证粮食调运的需要,为应急粮食运输提供运输保障。
(六)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恢复粮食生产,确定生产规模和品种,建立粮食应急良种储备系统,确保特殊时期恢复粮食生产时种源供给,建立粮食应急生产补给制度,对参与粮食应急生产的农户进行补贴,促进粮食应急生产顺利开展。
(七)县商务局:负责协助申请应急食用植物油自动进口许可证,协调生活必需品供应工作。
(八)县应急管理局: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负责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调度各方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九)县审计局:负责预案实施过程中经费支出情况跟踪审计。
(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发改委负责粮食市场监管,依法对粮食经营活动中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依法查处计量违法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监测粮食质量,防止假冒伪劣、陈化粮、有毒有害粮油产品流入市场。
(十一)县统计局:负责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的统计及监测。
(十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县支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的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十三)中储粮直属库:负责做好本单位中央储备粮管理工作,联合县发改委、农发行县支行做好我县最低价粮食等政策性粮食的监管工作,在必要时,按照国家要求动用中央储备粮。
第八条县政府负责组织和指挥辖区内的粮食应急工作,制定和实施应急预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双凤经开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按照县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第九条监测。
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以各乡镇(区)粮食应急单位为主要监测点的粮食市场行情定点定时监测系统。当出现粮食价格异常波动、市场供应紧张情况时,各乡镇(区)、监测点应向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有关信息。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点上报信息,全面掌握市场行情变化,做好相关数据和资料的汇总,及时报告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尤其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立即调查核实,按要求逐级上报:
(一)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三)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县商务局建立健全以全县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大中型超市为主要监测点的粮油供应监测系统,其余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有关信息采集、整理、分析、预测工作,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
第十条预警。
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析各监测点报送的市场价格信息和统计资料,对全县粮食市场供求形势进行分析预测,提出具体的防范措施,当发生突发事件或市场粮价出现大幅度波动,及时向县指挥部、县政府发出预警,同时将预警信息报市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早做好预防与应对处置的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先期预防。
加强对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实行市场动态随时上报和市场价格日报制度;暂停县级储备粮轮换销售;掌握库存情况,控制部分周转库存。
第十二条信息报告。
粮食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双凤经开区管委会)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向县政府、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范围、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
第十三条先期处置。
粮食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按职责分工,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会商,对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等进行分析研判,并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事发后应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第十四条iv级响应。
发生一般粮食突发事件,由县指挥部启动预案并组织处置,主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粮食部门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测,建立信息日报制度,分析原因,科学预测粮食价格走向。
(二)协调应急加工企业加大生产量,及时投放市场;协调供应网点充实库存,增加供应,平抑粮食价格。必要时可动用县级储备粮供应市场。
(三)优先做好驻县部队、大中专院校、城乡低保、困难群体的粮食供应工作。
(四)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销售不符合国家卫生质量标准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五)发布信息,对相关舆情及时做出回应,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
第十五条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粮食突发事件,由县指挥部副指挥长宣布启动Ⅲ级响应,在iv级响应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一)县指挥部组织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有关工作。
(二)加强价格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和库存信息,必要时启动半日报告制度。
(三)加大粮源采购力度,增加外采数量,平抑市场粮价。
(四)除动用县级储备粮供应市场外,当本县行政区域内出现大面积粮食脱销,指定的应急供应网点脱销比例达20%时,报上级部门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供应市场。
(五)动用县级储备粮按照先成品粮储备后原粮储备的顺序。原粮在24小时内运达应急加工企业,成品粮在24小时内运达各应急供应网点。应急供应网点按照指定的价格明码标价组织销售。
(六)执法部门开展市场专项检查,必要时实行联合执法,维护粮食流通秩序。
第十六条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粮食突发事件时,由县指挥部指挥长宣布启动Ⅱ级响应,并指挥处置。必要时,报请市指挥部给予支援和指导。
(一)县交通运输局迅速协调运力,与县公安局联动开辟“绿色通道”,优先保证粮食运输。
(二)发布相关通告,对投放的储备粮食采取限量供应措施。
(三)视情对粮食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稳定粮食价格。
第十七条i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粮食突发事件时,由县指挥部指挥长宣布启动i级响应,在国务院、省、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应急结束。
当市场粮价平稳,粮源供应较为充足,群众情绪稳定,社会秩序安定时,县指挥部可提请县政府决定批准宣布应急结束,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信息发布。
粮食突发事件应急信息发布工作由县委宣传部统一组织,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工作的通知》(长宣〔2017〕38号)执行。
第二十条调查评估。
较大粮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县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梳理分析事件应对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条储备恢复。
对已动用的县级储备粮,由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及指定负责部门会同财政、农发行等部门和单位,按原计划规模,结合应急供应适当调整布局,如数补充到位,并报上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应急经费和清算。
对实施预案所发生的各项支出,需要财政补贴、补助的,由财政部门予以保障,审计部门予以审计。
第二十三条粮食储备。
(一)按照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建立和充实县级粮食储备,按照国务院及省政府“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加强和充实我县粮食储备。根据市场需求情况以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落实国家要求“36个大中城市主城区及市场价格易波动地区的地方成品粮储备(含必要小包装)达到15天以上(含15天)市场供应量”,县级储备库存中,要保留一定数量的应急供应的成品粮,确保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粮源。
(二)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省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
第二十四条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按照“合理布点、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原则,加强粮食应急加工、配送、供应和储运等应急网络设施的布局及建设,确保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应急网络体系相互衔接、协调运转,有效发挥应急保障作用。
进入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县指挥部办公室统一指挥协调下组织实施。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一)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根据粮食应急加工需要,由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一批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一定加工能力的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当预案启动时承担储备粮应急加工任务。
(二)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粮食应急供应需要,由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一批覆盖全县的应急供应网点,当预案启动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三)建立县级应急响应指挥信息系统,联网应急单位,确保应急调控及时畅通、运转高效、保障有力。
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应急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企业动态。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配送和供应。
一般情况下,调入方采购或按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达计划调入的粮源,由调入方与调出方按照保质保量、快速高效的原则,自行协商和衔接落实各环节和网点设施。必要时,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直接指定安排加工、配送、供应和仓储中转网点,确保应急粮食及时供应到位。
第二十五条应急设施建设。
加大投入,加强对粮食应急企业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设施符合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同时在仓储设施建设、政策性粮油销售、粮油储备、成品粮应急储备等方面向应急企业倾斜。
第二十六条交通运输保障。
(一)应急供应粮食的运输工具由用粮方与售粮方自行协调落实,保证粮食及时运抵到位。必要时,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协调支持。
(二)当地运力不足时,可报请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协调落实其它运力。
(三)必要时,经县政府批准,在全县建立粮食运输无障碍通道,确保应急运输畅通、快速、高效。跨地区粮食运输,报上级政府批准建立专门的粮食运输无障碍通道。
第二十七条市场秩序和治安保障。
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各类粮食市场的监管,对借机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粮价、掺杂使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并依照有关政策法规给予严厉处罚,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第二十八条经费保障。
(一)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为粮食应急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县支行应积极主动对相关企业,简化手续,按县指挥部要求,安排政策性粮食储备、加工、供应所需政策性贷款。
(三)统一组织安排的储备粮、进口粮等应急供应粮源所需资金及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按照“谁用粮、谁负责”的原则,由调入方负责结算并落实计补相关费用和价差。价差由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确定。
(四)应急情况下的军粮供应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按照“先供应,后结算”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结算核补。
第二十九条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各有关部门,要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保证通讯畅通。
第三十条培训演练。
要加强对本预案及本地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建立一支熟悉业务、善于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对于在粮食突发事件中违法违纪的,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预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预案按照《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修订、审批、发布、演练和宣传教育。
第三十三条本预案由县发改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县粮食应急预案》(长粮〔2017〕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