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整治非法混凝土搅拌站工作方案

为认真落实省大气办《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坚决打赢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战,保护生态环境,切实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非法预拌混凝土搅拌站(下称非法搅拌站)存在一些问题的实际,为规范我县范围内的自建自用混凝土搅拌站的管理,依法整治非法搅拌站,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创建优良人居环境为目的,坚持依法依规、扎实推进、综合治理、科学有序,严格落实预拌混凝土生产相关规定及环境污染治理要求,有效控制扬尘污染,努力改善空气质量,打好蓝天保卫战。

二、目标任务

全面清理、依法整治辖区内非法经营的混凝土搅拌站,严格审批、规范管理自建自用的混凝土搅拌站,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全县大气污染防治做出积极贡献。

三、实施范围

凡我县范围内未经批准、未取得用地手续、未做环评或环评不达标,为项目临时配套服务超时间超范围使用,从事非法生产、销售、经营活动的混凝土搅拌站均属于非法搅拌站,应依法予以取缔。依法取得临时用地、规划手续,按照无粉尘污染、低噪音生产、废弃物零排放的环保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并通过环境部门的环保验收,自建自用的混凝土搅拌站纳入规范管理范围。

四、实施整治责任主体及责任分工

(一)各镇(园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对辖区内非法经营混凝土搅拌站排查和整治工作。

(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核查混凝土搅拌站企业的营业执照,凡没有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无证经营的依法进行查处。

(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混凝土搅拌站的用地合法性审查,凡涉及非法占用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依法进行查处。

(四)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核查混凝土搅拌站的环评手续,对无环保手续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核查混凝土搅拌站是否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对未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搅拌站对外生产销售的,依法进行查处。

(六)属农村畅通、交通、引江济淮等工程自建自用的搅拌站,未取得用地、规划手续、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或工程完工未拆除的,由属地镇(园区)联合县交通运输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予以取缔。

(七)县政府办负责核查工作推进、完成情况,其他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负责配合清理整治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具体工作推进和日常调度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一)2021年3月11日至3月20日各镇(园区)对辖区内的混凝土搅拌站进行全面调查,摸清情况,认真填报《县混凝土搅拌站排查表》(附件1)。3月20日前将《县混凝土搅拌站排查表》经镇(园区)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后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生态环境分局。

(二)3月21日至3月31日为清理拆除阶段。凡我县范围内的非法经营混凝土搅拌站应立即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属地镇(园区)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并于3月31日前自行拆除非法建(构)筑物及相关设施设备,自行清理相关原料物资。

(三)4月1日至4月30日为强制取缔阶段。对逾期未自行关停、拆除、清理或违法新建的混凝土搅拌站,属地镇(园区)提请相关部门采取断电断水措施,并由属地镇(园区)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强制取缔。

(四)5月1日至5月10日做好整治收尾工作。各镇(园区)应对本次整治工作进行收尾。由属地镇(园区)建立“网格化”监管,并建立定期巡查等长效监管制度,对发现违规建设混凝土搅拌站,要依法予以拆除。坚决杜绝被取缔的非法搅拌站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狠抓落实。县政府成立以县政府分管负责人为组长的整治非法混凝土搅拌站工作领导小组(附件2)。各镇(园区)应成立专门工作领导小组,细化方案,层层抓好落实,确保圆满完成整治任务。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镇(园区)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网络进行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导向,营造良好治理氛围,以赢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三)强化督查,落实责任。县政府办将组织县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督查工作推进、完成情况,对落实此项工作摸排不清、漏报瞒报、整治工作进度缓慢及辖区未经审批擅自新增自建混凝土搅拌站等情况,进行通报,启动问责。

(四)强化联动,长效管理。各镇(园区)每月1日和15日上午下班前向县住建局和县生态环境分局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各镇(园区)要守土有责,认真落实属地责任,今后要坚决杜绝未批新建混凝土搅拌站。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将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给他人私自建设混凝土搅拌站,严禁包庇、纵容、参与或变相参与违法行为,否则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组织及个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