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决策监督机制,现就综合执法监督局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制度制定如下办法:
一、基本要求
(一)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局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被滥用。充分发扬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
(二)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三重一大”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二、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重要决策工作部署,工作任务的计划方案实施意见和工作措施;
2.综合执法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3.讨论研究单位重大工作部署、年度综合执法工作计划、专项重要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调整;
4.讨论研究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重大事项,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内部机构设置、岗位设置、人员编制及调整方面的重要问题;
5.讨论研究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中重要事项和重要工作,讨论研究机关各项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落实方面工作;
6.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
(二)重要干部任免
1.按干部管辖权限对机关正、副科级干部的任免、交流、回避;
2.对科级(后备)干部选拔、培训、考核、调动、奖惩;
3.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探究讨论成决定的人事问题。
(三)重大项目安排
1、讨论研究科技年度项目申报和科技奖励决定;
2、局机关各科室及各执法大队购置办公设备等资金3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3、其他需要集体决定研究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资金使用
讨论研究机关较大经费的开支(一次开支在5000元)以上,讨论研究重大项目和活动以及政策允许内的职工福利等有关方面重大事项。
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三、主要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阶段:
(一)调查酝酿准备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意见;
2.审议“三重一大”事项,有关材料应提前送达班子成员,并做好必要的会前准备;
3.“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个别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决策。
(二)集体讨论决定
1.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班子各成员应对决策事项逐个明确表示意见。会议决策应按大多数成员的意见形成,讨论须执行有关回避规定;
2.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需表决的,应按规定进行表决。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进行表决。研究推荐、提名和决定干部人事任免、奖惩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在决定重大问题时,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大问题分歧意见较大时,应暂缓决定,并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进行表决;
3.按要求完整地做好会议纪录,必要时注明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讨论具体事项、决策过程和决策结论。并将会议文件、记录、音像等资料存档;
4.局机关各科室和各执法大队人员等可根据议题内容,列席相关事项的会议,会后并公示全局。
(三)组织执行实施
1.“三重一大”事项经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后,按分工和职责由相应班子成员、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组织实施;
2.对集体形成的决议,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但在集体没有重新决策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3.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策,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复议,作出新的决策,并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真正落到实处,要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局党组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其作为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自查自评自纠工作,并定期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
(二)局纪检组应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决策落实到位。除有保密要求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应范围内公开“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
五、责任追究
(一)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以及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发现集体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报上级相关部门并接受相应的责任追究。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